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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责任和义务

发布时间: 2021-11-11 01:24:51

① 都有哪些法律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维修义务进行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地产经营开发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公布】

②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买房是一件大事,在交房环节,开发商应当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中所约定的标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之外,购房者还要知道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有以下的义务:

一、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即开发商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其中交付使用条件即包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也包括法定的其他交付使用条件。

二、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非强制性的交房条件,需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后方可对开发商有所要求。

三、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

对于期房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根据设计图纸测出来的,商品房建成后的实测结果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会有一定的差异。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应对面积差异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另外,物业管理公司也是依据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收取物业管理费的。

四、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若未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拟交付的房屋,开发商承应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由开发商赔偿由此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

五、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书》,购房人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应组织相关人员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查验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应与购房人签署《交付合验单》;查验房屋发现问题的,购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发现的问题告知开发商,开发商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处理购房人提出的问题,开发商延误解决问题,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并赔偿购房人的损失。

如开发商满足了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新建商品房的就应认定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则购房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接收已购商品房。

如开发商未履行上述交房义务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条件,甚至可能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购房人可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或通过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解决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9-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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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开发商需承担前期物业责任有哪些

一句话概括:在没有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之前,凡是小区里的所有公共设施专包括绿化属的维护责任都是开发商的,要完整无损的移交出去才算完成了前期物业责任。当然,在此期间,它可聘请前期物业公司为他打理业务,但最终的责任人还是它。

④ 开发商将房产开发的责任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子公司合适吗

开发商将房产开发的责任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子公司合适有利于发展

⑤ 物业业主开发商分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物业、业主和开发商三者之间分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常发生许多矛盾和纠纷,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究其原因,大多数矛盾或纠纷的产生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或发展商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清楚。

许多业主不明确自己拥有的权力,应承担的责任。物业管理中有着哪些法律关系要想把物业管理工作搞好,首先应当理顺物业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只有理顺了关系,才能够知道各方面的关系。物业管理工作中几个主要方面有:

1、发展商早期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发展商将物业建成,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经过房产交易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这里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发展商由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到转移给了新的产权所有人。

2、对于一处新的住宅区,包括公寓或别墅,发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业的管理工作。有时发展商也自己充当物。

(5)开发商责任和义务扩展阅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⑥ 物业是做什么的公司和开发商是什么关系是一家公司吗各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开发商建完房出售出去后,交给物业公司负责日后小区的管理,如小区日后的卫生、专绿化、小区年久属后的破旧修建等。有的开发商有自己的物业公司,有的开发商则没有,这时开发商所建的小区就需交给别的物业公司来负责日后的管理了。

⑦ 房地产商和开发商有什么区别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房地产商是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单位,通常指的是开发商,当然有些也有运营和物业管理,房产金融等业务,开发商就是开发房子的,都是一种公司主体。
权利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营业,义务是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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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开发商在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保证一点:无论能不能活下来,工资都会安全带回家

⑨ 哪些法律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维修义务进行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保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营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