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今有客户 购买我单位开发的 楼盘,产籍号为 的房屋一套,现该客户拟用该套房屋的产权作抵押向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目前该客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为保障贵中心的权益,我单位自愿承担如下责任,特此承诺: 1、我单位同意按贵中心与我单位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约定为该客户提供担保。(若该房属于经济适用房,我单位同意按贵中心与我单位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为该客户提供担保,并履行上述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2、我单位承诺:我单位出卖的该套房屋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房屋所有权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权属登记纠纷、房屋抵押纠纷等)。 3、我单位同意:贵中心向该客户发放贷款后,按贵中心与我单位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缴纳保证金,作为我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专项保证金。 只有在我单位全体客户的《房屋他项权证》办妥后或全体客户的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有权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的约定要求贵中心将该专项保证金划至我单位账户。该保证金存放在贵中心保证金账户期间,我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向贵中心主张该专项保证金。我单位承诺不收取任何利息。4、我单位负责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完该客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两证办理完毕后将其原件交至贵中心办理《房屋他项权证》(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我单位负责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房屋他项权证》并将原件交至贵中心)。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贵公司有权直接划扣我单位缴纳的全部“专项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若因我单位违约行为造成贵中心损失,而专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贵中心损失的,我单位对贵中心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希望能帮到你,我公司也做这个『贰』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在开发商那里需要拿回来吗
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是要办好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
办好以后再办理他项权证,获得贷款。
分期还款结清后,在贷款银行收回他项权证,然后到房产部门换回产权证,不需要合同的。
如果你仍然需要,可以到银行复印
『叁』 开发商要购房者签订的反担保协议对购房者有什么弊端是不是公平
既然是开发商让你签 至少是保护他的利益在先
影响在于如果你提供的担保 或直接是你购买房子的能力在日后不够
你就相当于违约 须执行合同上的赔偿
『肆』 开发商担保客户不还款协议咋写
常规的担保协议,客户不还款,由开发商来承担还款。
类似债权债务转移。
『伍』 开发商担保贷款买房是和法吗
开发商来担保为买房人提供贷款担自保是合法的,
1、其中关系:购方贷款,即是借款人;银行放款,即是债务人;开发商担保,即是债权债务的担保人。
2、担保的前提:债务人认可担保方的担保能力,担保方自愿担保。
补充:因此只要银行认可开发商可以作为担保人,并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就是合法的。
『陆』 开发商提供连带担保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吗
这个需要看开发商自己本公司企业章程才能知道,是否需要股东决议,每个公司情况不一样,通常来说,这个是大事情,搞不好会承担连带责任,会使公司有额外费用产生,所以,谨慎小心使得万年船。
『柒』 房贷下不来,开发商担保,客户承诺书怎么写
您好,贷款担保承诺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信用社:
兹有借款单位(个人)
(全称)在贵社借款(大写)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用途为
,做为担保单位(全称)
自愿履行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我担保单位愿替借款单位归还借款本息,直至借款还清后,方能撤销此担保。
此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望采纳谢谢
『捌』 我买房需要办理按揭贷款,但是开发商没有与银行的阶段行担保协议。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当然有别的办法。
阶段性担保是房管部门向银行保证未来借款人所购办理产权证后给银行落实抵押,阶段性担保在办理了产权证、落实了抵押之后即告结束,对借款人的履约还款能力不做担保,因此这种担保的实际保证能力远不如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目前,象你一样的情况很普遍,很多银行已针对这样的情况与专业担保公司开展了业务合作,你可以咨询银行,如果银行与专业担保公司开展了业务合作,你可以申请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玖』 开发商担保合同签字多少时间有效
保证期间的长短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没有约定时按法律规定。 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专:
一是保证人属和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只要这个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法律会尊重其约定。自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由法律直接规定。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明的情况。这种情形如何处理,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
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
同时必须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
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合同作为你买房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上面的任何一处细节都不应忽视。
贷款方式在其中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因此,建议你尽快联系所贷款的银行,
了解合同到期状况以免给你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