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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物业办

发布时间: 2021-11-09 17:40:58

❶ 郑州市玖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郑州市玖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0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王志恒
成立时间:2014-04-04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12200002802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郑州市中牟县祥瑞中心花园

❷ 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属于什么单位

是行业协会,说是民间组织法人,有政府部门的背景,是事业单位,主要是做物业行业规范要求发文件,物业企业会员管理,物业职业上岗证培训继续教育管理等,对房地产管理没实权,只不过物业公司又多一个婆婆而已。

❸ 在郑州注册物业管理公司需要的材料和流程

物业公司都是从三级开始
三级公司的工商注册和一般公司是一样回的,可以到工商局答去询问,
但是想要取得三级资质就要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❹ 郑州有地方投诉小区物业的吗

你这个事情恐怕找物业管理部门没用。

按照你说的,你们是学校自建的家属院,物业是学校安排的。按照你这个说法,房管部门是管不了的,你可以找教育管理部门投诉,比如教育局。

❺ 河南省郑州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郑州市物业费标准:

1、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3、三级收费标准:0.5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4、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5)郑州物业办扩展阅读: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❻ 郑州有哪些物业公司

郑州高地物业公司
地址:郑州市 郑州市冬青街

郑州市物业公司
地址:版河南省.郑州市铭功路权81号
太极物业公司小区
地址:郑州市商城东路138号
兴亚房地产物业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五路附近
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公司
地址:郑州市华山南路
郑飞物业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河南环宇物业公司
地址:郑州市西里路48号608
郑州仁和物业公司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附近
电话:(0371)68875390
河南省英特物业公司
地址:郑州市 郑州市丰产路东段
电话:(0371)65717767
郑州市政物业公司工程分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张庄泵站
物业公司房屋赁买卖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
电话:(0371)63289910网络地图

本数据来源于网络地图,最终结果以网络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❼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对于每位业主而言,物业的重要性自不言语。但是,对于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了解的人并不多!小编今天为大家列出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发布内容: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已建成物业,其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十三条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业主应当协助筹备组核对房屋权属证明和业主身份,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公共收益的分配;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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