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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章物业

发布时间: 2021-11-08 19:55:42

⑴ 小区物业不履行合同造成业主损失

物业应该是负违约责任……如果有约定违约金的话,可以要求按照违约金赔偿;如果没有的话,也可以要求物业对于你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证明他没有安装摄像头间接导致了你的损失,具体看你的举证程度了)。因为物业不是侵权人,所以你不可能要求它承担全部责任。
在理论上来说,你的损失是由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所以侵权人是二楼以上的全体业主。但如果损失不是特别大的话,不建议你把二楼以上的全体业主告上法庭,以免使得邻里关系紧张。

⑵ 消防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是:96119

⑶ 公司名片背面经营范围

1、 电脑数码名片:名片印刷运用电脑和彩色激光打印机即可完成,名片用纸采用292×197mm纸张,每张纸可做十张名片。

其特点为:印刷速度极快,排版印刷一气呵成,且制作的名片质量好,一盒简单名片由接单、排版到交货可在三十分钟内完成。电脑数码名片的高质量,高时效性使得其成为主流的名片制作方式。

2、 胶印名片:名片印刷运用电脑、黑白激光打印机、晒版机、名片胶印机配合才能完成,名片用纸采用90×55mm名片专用纸,每张纸只能印出一张名片。其特点为:可完全表达名片的所有创意,为目前传统的名片印刷形式。

(3)汉章物业扩展阅读: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⑷ 西安 海沣置地是骗子公司

西安海沣置地房地产有着这样的套路,先骗你交定金,无论你住多久,定金只要一交,就由不得你了,随后的日子里还有很多大大小小的坑为你准备着,即便你及时发觉,勇于止损,他们依然能坑掉你最少两个月房租!
他们套路是这样的,先从房东手里租来房子隔成很多小房,完全不考虑什么上厕所、洗澡等生活需求。然后在同城上发布虚假信息,冒充个人房东,你看着网上房子图片和价格还都不错而且不需中介费吸引你打电话过去,他们便带着你各种转悠,然后搞得你精疲力尽,最终的结论基本是“这儿已经没有了,还有其他我带你免费看”。这时你心理自然烦躁,只得就范,按人家的要求交订金,请注意,是一年的定金,他们事先是不会让你知道的,这还只是第一步!
紧接着去他们公司签合同,租房期限,你没有资格提,只能按他们的规则来。一年的租房合同说是最少押一付三,实际却是压二付三,因为提前一个月你就会被催交下个季度房租!假如这些你都忍了,以为交完所有钱后可以住了吧,等等~~还有个房屋维修费呢!每天一块,总共365,交吧?不交?想退钱,呵呵!
这时你才感觉不满意了,想退钱?休想!等着一群五大三粗纹着左青龙右白虎的汉子围着你吧!【他们可是连西安电视台的记者都敢打(网上有相关视频),你个租房住的穷鬼会怕你?详情可自己网络搜索此公司便可了解。】
签完合同,也得看运气好坏,运气不好,可能住几个月,就莫名其妙通知你搬离,这并不奇怪,他们是二手房东,可是随之产生的维修费、押金等问题,他们还是会想办法克扣一部分的。当然,你运气很好,入住很顺利。但别高兴,你终于要开始步入每天闹心的生活了。在你签合同之前,他们说每个房子会有一个管理人员,有问题就找那个人,你以为服务会好一点?
可现实是这样的,灯坏了,无人修,这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马桶堵了,无人通,这是你们自己的事;门坏了,你约好维修,然后,在提心吊胆的防盗中就没有然后了;入住之前就坏的柜子,摇摇晃晃的,承诺给你换新的,可入住之后就让你忍忍,别人能忍,你为什么不能忍?我不知道别人是哪位大神!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你可能会问,那前面的房屋维修费是干啥的,这次不用他们解释,我来解释,人家让你交的可是房屋维修费,请注意,重点是在“房屋”二字,意思是,只要墙不倒,屋不塌,嗯……你的钱基本上是白交了。
除此之外,租住期间的各种费用,比如水、电、燃气卡的押金,一张卡一百,不然不让用等等各种琐事,纠缠不断,各种滋味,无法言喻。如果你够单纯,租住后自然会有更深的体会。
当然,这时你觉得烦了,想要退租?!想法很好,但押金自然是不会给你退,而你之前预付的房租不仅不退,还要额外的收取200%的违约金,运气不好的话,相当于白交四个多月房租。
有了前面的这些经历,终于扛到退房时却面对各种克扣,甚至于不退押金等问题,你自然就习以为常了。
最后说一句公道话,在黑中介领域,西安海沣置地房地产还算是不太专业,跟其它黑中介比,为恶并不深。毕竟两、三千的损失跟两、三万的损失,前者心理上的接受程度相对容易些。但我想说同样身处社会,没有人是傻子。当今社会,这些黑中介之所以猖獗,无非是利用商客信息交流不畅(赶集、58等平台已经成为这些黑中介的温床),而肆意妄为,在此真希望能有一个权威的平台将这些游走于法律边缘的黑中介予以曝光,让更多的善良、单纯的人不再陷于他们精心编织的蛛网,任其吞食我们的血肉。
现在只能希望大家看到这条信息后,不要再有经济损失,也希望这条信息能帮到大家!

⑸ 内勤和后勤有什么区别

内勤和后勤的区别有:含义不同、岗位职责不同。

一、含义不同:

1、内勤是为外勤服务的,主要工作是接电话,统计数据,协助领导完成工作。

2、后勤是为其它各部门职能能够顺利实现提供物质服务的一个部门;

二、岗位职责不同:

1、后勤负责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及工伤事故的处理,负责饭堂的全面管理及做好与承包商的监督,负责对车辆每月公里数及燃油的核算等。

2、内勤负责草拟工作计划、总结和各类报告,做好日常考勤登记和出勤统计,搞好文书材料收发、登记、阅办和分类管理工作等。

内勤的工作内容:

1、协助领导草拟工作计划、总结和各类报告。

2、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敌情、政情和治安情况。

3、及时准确统计有关数据,上报各种报表,做好日常考勤登记和出勤统计。

4、搞好文书材料收发、登记、阅办和分类管理工作。

5、做好资料、文档、印章管理和文印工作。

6、负责全处财务报帐,会同户籍管理员搞好分管工作及办公室日常接待、管理工作。

7、按月拟造临时工工资表,送领导审批后,及时发放。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9、根据工作需要,如果调整工作岗位,则应履行相应岗位工作职责。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内勤、网络-后勤

⑹ 购买地下车库时,开发商未事先告知车库内有电缆桥架,现在能否维权索赔

您好!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比较稀缺的。很多业主也会为了停车位而产生纠纷。那么,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业主怎么才能取得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呢?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判决告诉大家,车库并非开发商所能出让的。但由于立法的欠缺,判决并没有解决车库的所有权问题。它用了"管理"和"收益"两个词,回避了最敏感的产权问题。二、车库的法律属性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上述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违法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如,购买房屋后在没有登记好所有权证书这段时间内,购买人仍然可以凭借相关票证来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更何况该类地下车库的兴建一般都是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三、车库的种类(一)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二)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1996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由于国家对其使用权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四、如何判断地下车库的归属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五、地下空间立法的缺位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建筑技术的发达程度。在工业革命之前,基于人们对建筑科技的局限性,对土地利用仅限于土地的平面利用,无法对地上、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法律自然没有规范和调整的必要。时至今日,城市化导致城市生活环境过密和土地过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与此间建筑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广泛扩及至空中和地下,如兴建高架铁路、地铁、空中走廊、地下街、地下仓库、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排水沟等等。人们对土地利用已经朝着立体化发展,地下空间权也已经形成,法律滞后和缺位的问题已经开始凸现。从理论上看,地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只是获得了修建地表以上一定空间内的建筑物权利,并没有涉及到地下空间的利用权,该部分空间利用权依然属于政府,如加以利用,必须经过规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并不适用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更何况,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仍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但是,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看,确认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却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修订)》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这里的"土地上"当指地表之上。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要到房管局登记,如果没有进行权属登记,自然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规章和地方法规无权对此立法。从民法精神看,确认一个新的物的所有权当属民事基本制度。对此,加快立法研究,尽早出台地下空间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六、当前国内对地下空间的立法研究无可否认,空间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它就是人们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支配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空间所有权为土地所有权所包容,空间权利用必须附属于地表,是土地所有权的题中应有之权,当它为土地所有人享有时,它与土地所有权自然融为一体,没有予以分割的必要。在我国,因为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故除国家外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空间所有权;当空间利用为土地所有人之外的人享有时,则不能以"空间所有权"称之,而只能得以"空间利用权"称之。从用益物权立法角度看,空间权本质上即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派生的用益物权。但是,它到底是属于一项单独用益物权,还是属于传统用益物权的某种形式,我国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争议,并形成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见解。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否定说"。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没有对空间权作出专章规定,而是将其分解成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邻地利用权三种,分别归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三章当中予以规定。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肯定说"。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空间利用权"单独列为一节,作为用益物权一章中的一个单独的种类,予以专门和系统的规定。从大陆法系国家及台湾地区学说、判例及立法例情况看,认为空间权中的主要类型--空间地上权就是地上权的一种形式。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均规定有"空间地上权"条款,并将其直接规定在"地上权"一章中。谢谢阅读!

⑺ 保安门卫名词解释

短小精悍
发音 ǎn xiǎo jīng hàn
释义 形容人身躯短小,精明强悍。也形容文章或发言简短而有力。
出处 《史记·游侠列传》:“解为人短小精悍。”
示例 一位短小精悍的人来了。一眼看去便知道他是广东人,哨兵向他敬礼,称呼他是排长。(郭沫若《涂家埠》)
近义词 言简意赅 简明扼要 要言不烦
反义词 五大三粗 彪形大汉 长篇大论 连篇累牍

⑻ 阿达西是哪里

阿达西:
1 维语
在维语中是“朋友”的意思。 男性直接常用语 表示感情比较好
2 韩语
在韩语中是“小姐”的意思,在韩国,一般没有结婚的女性被称为“阿达西”。韩国女性的尊称。
3 日语
在日语中是“我”或者“亲爱的”的意思。一般女性自称用。
“阿达西”在新疆十分的流行,维族甚至汉族,都有很多人喜欢称呼对方(男性)“阿达西”,有时,是表示友好的意思!
一般男生之间常用,但也是较为亲密的情况下;但也有严肃的用法,尤其是男生,如果他表情严肃给你说“阿达西,这个~之类的话,说明他在重视这次对话,不能模棱两可。
女生少用,不同的地方也是,但一个女生那样称呼另外一个女生。说明她把你当做密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