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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确定业主

发布时间: 2021-11-06 17:57:46

1. 业主怎么知道物业等级,根据是什么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公司应该在服务区回域内显著位置公答示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和物业资质证书。

一般物业公司会把这两个证书公示在物业客服接待处。也有放在物业经理办公室室内的。(公示的应该是复印件。)
业主可以要求看这两个证书。物业资质证书上标注了物业的资质等级。

2. 物业以啥凭证确定业主入住不入住

业主在验收报告书签字确认了,物业就是认为业主开始入住了,可以从签字的下个月开始收取物业费。并不是以业主有没有真正入住为准,物业没法确定你们是否入住 了,只要物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就可以收费。

3. 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现实问题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广大业主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而决定重新与其他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与某物业管理公司接洽的时候,业主委员会提出,原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较高,能否降低收费,该物业管理公司称,原来的物业费是多少,将来应该也是多少,业主委员会不能擅自改变。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物业服务费用的多少,一直是一个非常敏感而重要的话题,也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并没有特别强制性的规定,只要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即可。所以,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收费规定,在合理的尺度内,是高是低取决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最终协商的结果。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4. 小区物业通过什么部门确定业主是诚信黑名单

小区物业想要确定业主是诚信黑名单的话,基本是靠征信报告,如果小区业主是黑名单的话,那么诚信报告里面就会有记录。

5. 物业管理在工作中如何答复业主、客户的合理要求

物业服务人员,你要先确定态度,你就是业主的家人,之后根据情况,回复业主,我会记住的,会给你回复的,这事我得跟领导汇报一下等等。

6. 业主和物业之间的问题

这物业的人员有问题,

业主需要相关监控,只要不涉及其他人的隐私,物业必须配合,
(监控内如果有其他人影像,物业可能会不允许拷贝,这情况,可以请警察或者社区来见证)
原始监控系统没有的地方,物业不承担责任,
但有监控设施,但没维护维修,导致黑屏,物业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比如车辆被偷被划,监控黑屏,物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般是没有加压费用的,可能你们是小区自己安装增压泵,单独计算电费的,
这个可以看看增压泵是在哪里?确定一下没有增压泵,对你们有没有影响。

7. 什么是物业,业主,使用人

您好。一个一个回答您。
一、什么是物业?
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包括公寓、住宅楼、写字楼、商场、医院、院校、市政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1、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类供居住或非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1)专有部分的权能及内容
a)专有部分的权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b)专有部分包括:户内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等部分。
2)共有部分的权能及内容
a) 共有部分的权利及义务(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b) 共有部分包括:楼宇外墙、共用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管井、消防通道、共用通道、屋面、天井等部分。
c) 其它条款: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物业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建筑物业配套的设备和公用设施。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1)专用部分包括:自用的门窗;卫生间洁具;通往主管的供水;排水;天然气支线管理道;通往主线的供电线路设备、网络设备、通信设备、水表、阀门;电表、供电分线盒、漏电保护器;分户供暖阀门以及通往主管的供暖支管线路等部分。
2)共用部包括:共用的供水设备、共用的排水设施、共用的照明设施(楼道灯、庭院灯、路灯、草坪灯、单元门灯等)共用的监控设备、共用的消防联动报警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电梯、配电室、落水管道、共用水箱或蓄水池、供暖设施部分。
3、建筑物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水景、绿地、小品景观、健身器材、道路、亭台楼阁。
二、什么是业主?
业主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所谓业主是指物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用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外,对于购置期房的买方,严格来说还不是法律上的业主。只有在所购物业建成后进行了契约登记,取得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后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业主。
按拥有房屋状况,可分为单独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物业区域内各业主的权利形态一般为区分所有权,相互间关系已超出传统民法上的相邻关系。
建设单位,或称为开发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物业投资者,取得原始物业所有权,在物业销售前,是该物业唯一所有权人,因此被称为第一业主;但因为他们不是最终的建筑物所有权人,而是以建筑物所有权转换赢得利益为目的,所以他们也不一定是业主。
三、什么是使用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区域内物业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他们不拥有物业产权,只能使用物业,即不拥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如:租户、亲朋好友等只是对本物业具有使用的权利和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专项的物业管理服务。

8. 业主如何罢免物业

第一:针对前期物业管理
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只要经占全体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且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主要方式是: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召开业主大会,针对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投票;统计投票结果,即可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解除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以上主要是针对前期物业管理,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下,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第五: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