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吗
不属于,如果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开发商有使用权,产权现在还不明晰,但肯定不是开发商的
⑵ 人防的产权是国家所有还是归建设方的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参考依据:
1.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此条款,人防工程为国有资产,国家拥有产权。各级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自建工程、指挥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干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拨款、提供物资修建的早期单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口部管理房、伪装房等均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
2.《人民防空法》第22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如同依法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建设经费,归国家所有一样,在依法配建范围内建造的社会结建防空地下室,其产权也应当归国家所有。因此建设单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不是投资行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行为。
在依法规定配建标准以外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民用建筑,其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⑶ 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一、归谁所有
单建的人防工程投资者比较明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所以,国家享有该类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但该法并没有明确此类人防工程归谁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属于国防资产,因此,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二、由谁使用
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依据上述规定,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的,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应由开发商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有观点认为,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因为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虽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但开发商已将该费用列入开发成本,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中,所以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实际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规定,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设成本虽对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购房者购房款中并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为开发商,而非全体业主。
综上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享有,开发商虽然是投资人也无权出售作为国家财产的人防工程的,但作为投资人其有权按规定使用管理人防地下室,并享受收益。
⑷ 什么是房地产中人防
指房地产开发中,根据房地产开发小区根据人防法规要求结合小区中人员的数量,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小区内必须建设的人防工程。
结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4)人防和开发商扩展阅读:
主要任务:
1、对人民群众进行战备思想教育和防空知识教育,修建各种类型的防护工程,使居民和主要物资得到可靠的防护;
2、建立通信警报系统,准确快速传递、发放防空警报和保证指挥畅通;
3、组织和训练防空专业队伍,战时消除空袭后果;
4、制定人员、物资的疏散计划和有组织有秩序的疏散、转移;
5、协助有关部门控制城市规模和调整工业布局以及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目标进行防护。人民防空的任务涉及范围比较广泛,组织实施极为复杂,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完成所规定的任务。
⑸ 开发商做人防工程划算吗
你好,主要还是看你的条件如何,这不是划算不划算的问题,不建设你也要建设因为国家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建设那你就要缴纳每平米1500元的罚款你觉得划算不划算,当然从开发商角度来讲当然还是不要建设的好不过么如果你想缴纳罚金那你可以不建设,人防工程就是造价高低其实也没有什么主要是人防的门和一些设备以及水电等会增加不少的造价而已。
⑹ 一般开发商是不是可以和人防分开造
人防工程一般建在地下,可以建在地下储藏室,也可以建在地下车库。如果建在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又是单独的一个单体工程,那么人防工程和一般建筑工程就分开了;如果建在地下储藏室,地下储藏室是主楼的一部分,那么人防工程和一般建筑就无法分开了;怎么选择,如何建造,开发商可以自由选择。下面,了解一下建筑人防工程的一些建设要求:
第一、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
3、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3%—4%;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2%—3%;县城为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和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第二,法律约束。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⑺ 小区人防车位属开发商还是业主
小区人防车位属开发商还是业主,首先需确定这地下停车场的归属。而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庭装修大全》
⑻ 人防车位开发商有权与业主签租赁协议吗
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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