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哈喽 树先生他预测那些到底是真的还是他想象出来的
结婚的是真实的,从小梅走之后都是幻想出来的的。
故事的最后,树先生还幻想着小梅能够重新回到他的身边。不进回来了,而且还会说话了,脸上洒满了灿烂的阳光。
于是,大家看到了树先生那只无处安放的右手。实际上是在牵着他的爱人。只可惜,此时的树已经彻底的疯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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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物业费咋收
1.对于一些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经理(尤其是客户主管)要亲自上门收费。物业服务中心收费小组分成几部分:一部分是以客户主管牵头,客户助理为组员,此小组占整个收费工作的三分之一;第二组以经理牵头,所有经理助理是组员,解决一些客户助理无法完成的疑难问题;第三部分,以经理为主,处理往年拖欠物业费的遗留问题。
2.当在催缴物业费时,先发催费函,然后给业主发律师函,第三轮发“律师函后函”,“律师函后函”上恳请业主将不交费的原因和家中存在的问题在“律师函后函”上写明,返回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将尽力解决,物业服务中心本着与业主真诚相处的原则,与业主以友好、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方式与业主沟通协调问题。发律师函后,概率有15%的业主能交物业费。
3.物业服务中心对收费成员在收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每天经理助理都要开“碰头”会,不断调整收费策略,在收费较好的高峰时,预测会有低谷的出现,提前对收费策略制定预防措施。
4.打仗要靠司令部,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和经理助理相当于-催缴物业费工作的“司令部”,对整个收费工作要作好全面指挥。
5.-催缴物业费“司令部”核心成员每天要分析收费进展状况;同时,特别关注客户助理等收费小组成员的心态,对连续几天收费排名靠后的成员,了解其原因:是主观倦怠,还是需要物业服务中心的支持;经理助理要主动对下属给予关心,保持沟通。
6.每3天就要给客户助理开会,大家共同探讨-催缴物业费措施。
7.如果离年底不到50天时间,时间紧迫。与业主比较有效、节省时间的沟通方式是通过文字交流,物业服务中心制定统一的“-催缴物业费答业主问”,对业主反映比较共性的问题编写成话术,以提高收费人员与其沟通的效率;同时避免收费人员中了业主的“圈套”。
8.与业主是一个长期相处沟通的过程,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要及时为业主解决问题,不能只收费,不解决问题;要逐渐建立物业在业主心目中好的口碑,为明年更好地收费奠定基础,埋下伏笔。
㈣ 写字楼物业费应该怎么计算
一、报价依据
在测算费用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所接管的物业类型、性质、市场定位、配套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及管理要求和服务项目,按照招标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和指导性收费项目标准,结合市场同类同质物业及行业的收费标准及企业现有日常综合管理的经验数据进行全面、具体的测算。
二、费用测算的内容
测算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需的人力资源成本和日常管理成本的预测;物业收入项目的预测;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和未来通货膨胀率的评估、预测。
三、物业管理成本
主要包括人员费用、行政办公费用、公共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机电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环境物业服务费用、安防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公用水电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可预见费、保险费、法定税费、管理佣金(合理利润)等。
四、物业管理收入
主要包括主营物业服务费收入、停车场收入、物业租赁及经营收入、有偿特约服务收入等。
五、费用测算的方法
根据管理成本推算物业管理服务费单价
首先依据招标物业的基本资料、招标方的物业管理服务需求、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方案估算项目的各项管理成本,然后测算房屋保险、设备保险、公众责任险等费用,并对管理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预测。
估算不可预见费用(一般按其他各项管理成本之和的2%~5%的比例进行估算),最后根据上述各项推算出项目的盈亏平衡点,估算出在盈亏平衡点区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投标策略进行相应调整,测算出最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
㈤ 物业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收费面积4.2万平方米,租赁收入18万每年,预测服务费126万元,测算盈亏平衡点.
按照北京市现行物业公司的行业工资标准,含保险在内平均工资3000元,算上社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人均4200左右。
4万平米的小区,需要客服人员3-4人,工程人员6人(3水3电),秩序维护10人(1领班带3人组3组),保洁5人,后勤2人,项目经理1人,绿化养护1人,大约30人左右,月工资12万6千。每年151.2万。
每月小区公共用电月2万元,公共用水0.15万元,每年公共能源25.8万元
化粪池清掏每年3000元,垃圾外运及消纳5000元。绿化维护、保洁用品消耗每年2000元。合计每年1万元。
行政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通讯、交通等等,每年约8--10万。
员工服装,按3年300元每人核算,30人每年服装费用3000元,住宿及用餐按每人每天10元计算,30人每年大约11万。
粗算,每年支出大约199万。
如果4万平米建筑仅是一栋楼宇,人员方面可减少至20人,人员工资减少33%,支出大约150万左右。
在收费率保证100%的情况下,3元物业费标准年收入151.2万,缴纳5.5%的税金后,物业收入为143万,加上18万租金,单楼项目上基本持平,多楼项目略亏。
通常来说,北京的物业项目,考虑到收费率不可能100%的情况下,一般收支平衡点单楼在6万平米左右,多楼在10万平米左右。(物业收费标准按照2.5元每月每平方米核算)
㈥ 宿迁物业管理费标准是多少
2014年10月日,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印发了《宿迁市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并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新规对宿迁物业费收取标准作出名确通知。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呈现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倡并引导开发企业和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如要求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对特约服务、代办服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等。
明确了物业收费的范围和分类管理政策;明确了街道办对老旧小区的物业收费监管责任;提出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三年一评估制度;明确空置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电费收费减免政策;制定了车辆停放费和车位(库)租金分类管理政策;明确公摊费用范围和分摊办法;规范门禁卡收费和装饰装潢垃圾清运收费;细化收费公示和收支公示规定等。
明确物业收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如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行为,前期由建设单位监督履行到位,后期由街道办监督履行到位;对业主不缴费的,物业企业可以按照《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救济;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法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依法救济。
二、宿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4〕5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宿迁市区范围内物业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或其他物业管理人,在提供物业服务或进行物业管理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代收代交费。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收费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和调整市区物业收费管理政策和政府指导价,指导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收费管理工作。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收费政策落实和日常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住宅物业服务行为监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评定和日常考核,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收费行为的日常监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物业收费日常协调、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价格自律。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其他物业管理人负责各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和服务的性质与特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人防车位(库)和建设单位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自治组织自行管理或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协商决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或其他物业管理人按照约定或合法决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综合管理五项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含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酬金制不含此项);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
(十二)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八条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九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即为房屋交付日,业主应自房屋交付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条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按合同约定标准百分之七十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包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管的老旧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确定。
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合同报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后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实施收费前十日内报所辖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收费备案表等。所辖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费备案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内公示栏进行常年公示,公示期止于业主大会成立。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第三章 车辆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规划许可或业主大会依法增设的车位(库、棚),按照类别和专属权益,分为业主共有车位(库、棚)、业主自购车位(库)、人防车位(库)、建设单位车位(库)等。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规划许可或业主大会依法增设的车位(库),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使用人、专有权人或管理权人收取车辆停放费。
车辆停放费包括汽车停放费、非汽车停放费。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费主要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日常维护保养、保洁、秩序维护以及法定税费等。业主共有车位(库)汽车停放费,还应当包括合理收益部分,用于对占用公共资源的适当补偿。
车位、车库(棚)照明、用水应单独装表计费,向使用人分摊。照明或用水费用已计入车辆停放服务成本的,不再另行分摊。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市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费,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业主共有车位汽车停放费,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按决定执行。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按照市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汽车停放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
业主共有汽车车位(库)实行包年、包月停放管理并收费的,包年停放最长为一年,汽车停放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包月停放收费累计额。
业主共有车位汽车停放费收益的处理,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改造的老旧小区公共车位汽车停放费,按照《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业主临时停车位,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车辆实行不固定车位、先到先停等有效管理方式。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小区还可以依法设置外来车辆临时停车位。
临时停车位的设置,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临时停车位实行计次收费管理的,持续停放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的为一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重新计次收费。计次收费应约定不少于3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限,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从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半封闭式公共、共有车库(棚)停放非汽车车辆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车辆停放费;后期物业管理阶段,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配建的人防车位(库)、建设单位车位(库)、业主自购车位(库)等非业主共有车位(库),专有权人或管理权人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将车位(库)出租给使用人,并按约定向使用人收取租金。
人防车位(库)和建设单位车位(库)租金,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租赁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
业主出租自购车位(库)的,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六条 人防车位(库)租金的制定主要考虑人防工程设施维护保养费用,具体管理办法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车位(库)租金制定主要考虑弥补该车位(库)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租金由车位(库)专有权人或管理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自治组织代收。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自治组织接受委托代收的,可以按约定向委托方收取代收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非共有车位(库)及其配套的停车设施提供日常维护管理服务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车位(库)专有权人或管理权人收取车辆停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已按规定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业主产权车位(库),不重复收取车辆停放费。业主未计入产权面积的私有车库,照明、用水等装表入户的,不缴纳汽车停放费。
建设单位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多余车位(库)的,可作为临时停车位(库),收取汽车停放费。
第二十九条 汽车停放费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应考虑车位(库)类别、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保持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车位收费标准一致。
第三十条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其他物业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包括住宅装饰装修建筑垃圾代办清运服务费、门禁卡补卡工本费等。
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对业主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的,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
住宅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应由业主按照物业管理要求及时清运。业主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按实收取代办清运服务费;业主按要求及时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业主未按要求及时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代为清运,并向业主按实收取代办清运服务费。
非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向城管部门缴纳非住宅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城管部门委托清运非住宅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清运代办服务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或新安装门禁系统的住宅小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四张出入证(含IC卡等),每车免费配置不少于一张门禁卡(证)。免费配置的出入证(卡)费用包含在门禁系统购置安装费用中。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组织对出入证(卡)的管理另有决定的,从其决定。
业主另有需求或因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坏申请办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制作成本按实协商收取补卡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 代收代交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和其他管理人接受专有权人、管理权人或专业经营单位委托,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代收代交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摊费用、车位(库)租金、非住宅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处理费等。业主自治组织自行缴纳物业公摊费用的,参照代收代交费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摊费用,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应共同承担分摊的公共水电气费用、住宅电梯检测维护保养费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检测维护保养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共水电气费用包括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公共用气等费用。公共水电气应单独装表计费。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范围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分摊物业公摊费用。
住宅电梯检测维护保养费用和运行电费由电梯住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电梯住宅空置期间不分摊电梯运行电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电费、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设施设备检测维护保养费用,由使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未出售或非因业主原因未交付给业主的房屋,物业公摊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公摊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代收代交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物业公摊费用,应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分摊办法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根据约定或合法决定,已将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向业主重复分摊。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公摊费用,约定的预收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首次预收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预测算,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预测算费用明细和测算内容应附在合同中,以后每次预收标准应为上次实际缴费分摊标准。对预收的公摊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或每季按实与业主进行一次结算,多退少补,节余部分可自动转为下次预付费。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有权人、管理权人或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人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价格自律,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按规定收费公示和收支公开,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物业收费提出质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事先约定,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的物业收费均应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专门公示栏,常年公示并及时按实变更物业服务提供者或管理者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收)费方式、收费依据和合同(协议)等;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业主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临时停车收费还应在临时停车点设置收费公示牌。应同时公布服务者或管理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质询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物业收费收支实行帐务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将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代收代交费、代办费等分别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应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专门公示栏,每年一月和六月公示一次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等收支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示一次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各项物业公摊费用的缴费票据、分摊方式、节余处理等。各项物业收费收支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接受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和监督,并负责答复。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鼓励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管理。
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使用规范票据实施收费。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费,约定的最长预收期限车位(库)租金不得超过三年,其他物业费(不包括计次汽车停放费和汽车临时停放费)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五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交纳物业费用。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所有物业费用。
㈦ 物业费按实际面积收取还是预测面积收取
不对吧,你买房时候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吗?合同上没有面积吗?房款你没有交吗?如果你是按合同上面积缴纳的房款,现在产权证面积少了,你首先应该要求退房款啊,至于物业费,你可以和物业协商,要求按房产证上标注面积收,并退还你以前多缴纳的物业费。因为对房产面积,房产证是唯一、合法的证明,除非房产证上标注面积错了。。
㈧ 物业费每平米多少钱
众所周知,2005年是房地产宏观调控年,“国八条”、“新八条”一系列宏观调控组合拳“打”得大家都是应接不暇,因此,业内不少人预测,2006年将会进入一个相对的政策缓冲期�消化落实已有政策将成为今年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主旋律。
从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政来看,今年政策的趋势主要还是针对于房地产以及相关行业各个环节的监管,以及交易细节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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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经济适用房物业收费标准施行
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不再设立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基准价格。物业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用。此外,普通住宅小区和高档住宅小区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北京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政府指导基准价最终确定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55元,这一价格与调整前大致相当。
进展程度:由于收费标准并未有大幅度调整,大部分小区仍按原定收费标准收费。
期待指数:★★★★★
执行指数:★★★
点评
虽说目前已制定出0.55元的基准价,但对于百姓来说真正关心的还是最后的定价。就拿回龙观经济适用房小区来说,大部分是没有电梯、水泵的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的物业费除了0.55元基准价,还要加收0.05元的消防设施维护费和0.05元的安防设施维护费;而天通苑小区住宅主要以带电梯的板楼和塔楼为主,业主除了要缴纳0.65元外,还要缴纳电梯、水泵费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业主对于“基准价”根本没有概念,以为就是物业费的最终定价。要真正做到老百姓有法可依,还需要一定时间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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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上网查询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从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公共维修资金将实行网上办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须进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平台进行办公。
进展程度:目前只在进行开发商信息录入,业主要等到过年之后才能开始查询。
期待指数:★★★★★
执行指数:★★★★
点评
透明度加强了,业主能够及时地了解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去向,有利于群众监督。
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施行
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将以“户”为基本单位进行,从而成为全国第一个强制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城市。按照新的质量验收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作为房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移交业主。
进展程度:作为试点,朝阳区早在半年前就已实行住宅分户验收,目前北京其他城区新建小区也开始分户验收。
期待指数:★★★★★
执行指数:★★★
点评 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分户验收”
政策,很大力度上保证了百姓的安居利益,使得各位业主在维权上有了政策支撑,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相关的纠纷。如果能够执行好,对广大购房人是一个福音,如果流于形式就不会有太大意义。就像现在竣工备案表一样,开发商认为我获得竣工备案表就可以交房了,但是得到竣工备案表实际上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多的,所以我们还是拭目以待吧。
4
可再生能源法施行
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进展程度:大部分项目负责人表示对此项法规并不是特别清楚,就更不用说进展了。
期待指数:★★★★
执行指数:★
点评
好的政策出台需要政府进一步的监督,加大宣传力度,从而减少推广的阻力。
5
房贷利率上调
在百姓生活中最重要的房子的贷款利率今年起开始上调了,按新利率来执行还款计划,购房人的月供将会略有增加。按央行政策,取消房贷优惠利率后,5年期以上的基准利率为6.12%,下限利率为5.508%。
进展程度:从1月1日起,银行贷款利率上调,并根据个人信贷信用提供不同贷款利率。目前,光大银行还获批推出固定利率贷款,而建行、工行等也在申请推出固定利率贷款。
期待指数:★★★
执行指数:★★★★
点评
以50万元20年的商业性贷款为例,按照下限利率5.508%计算,明年起月供将增加55.7元。按基准利率6.12%计算,月供将要增加230.86元。据搜狐网调查显示,对于此次加息,80%以上的消费者还是选择提前还贷。毕竟在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提前还贷减轻贷款压力是眼下最主要的事情。但由于此次央行允许各银行有一定灵活的尺度,即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贷信用程度提供不同的贷款利率。因此,消费者买房时选择哪家银行,还需要认真考虑一下,同时,在利率品种的选择上也需要仔细核算。
6
民用建筑节能规定施行
对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设计、改造等各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进展程度:大部分项目并未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节能基本信息。
期待指数:★★★★
执行指数:★★★
点评
据调查显示,中国目前的住宅开发中,使用节能技术一般会使建设成本增加5%。从节能可以省钱的角度讲,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住宅后,一般在五六年内就可以收回购房时多付出的“节能成本”。如此算来,在70年的使用当中,节能住宅不仅能解决国家能源紧张,更能为老百姓省上一大笔钱。
7
推行现房合同示范文本
自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推行使用,并同时推出商品房现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制度,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全面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展程度:截至1月8日,有158个项目实现网上信息公示,但网上仍无交易显示。记者致电建委相关负责人,其称不可能没有交易,几日后将会发布交易信息。
期待指数:★★★★★
执行指数:★★★★★
点评
相对于期房来说,现房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风险已经大大降低。现房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进一步降低了购房风险。而且,百姓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现房可以先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了解该项目、楼盘和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均价等信息,开发商再也无法通过谎报销售数字的手段来诱骗消费者购房。
8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实施
自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时,应当严格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规定的指标设计。
进展程度:市场上一些大的品牌早已推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但仍不乏一些劣质产品滥竽充数。
期待指数:★★★★
执行指数:★★
点评
虽说政府制定了不使用或生产、销售相关不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处罚标准,但能否真正的推广、实施还得依靠政府执法部门监控以及老百姓的自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