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8.物业新规定,物业费标准是多少
事关人民消费的都应该有法,无法无天的事是利益链所为,是腐败再作梗,回是对答人民的不负责任,无法无据人民怎样讲理,怎样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怎样约束物业,物业怎样约束雇佣者的工作标准?当官不能只为自己赚钱…?物业费不能按建筑面积算钱,应该是使用面积算钱,能为墙体服务吗?这是最基本的道理。物业费至今没有价格标准?什么价达到什么标准?否则怎样表现价有所值呢?当官太不负责任了?腐败政策太厉害了?监督者们太不尽职尽责了?只玩空话了?
㈡ 国家法定物业费多少钱一平
国家法定价格?
物业费采用市场机制,协商定价,政府不干涉。
另外,从来就没有国家法定价格这个概念,别说物业费了,目前来说,还没有一样东西是全国统一价格的。
㈢ 懂法律的,谁告诉我《物权法》中关于物业费的规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要交物业费: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关于预交物业费要看你们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一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的。
(3)法定物业费扩展阅读:
物业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㈣ 物业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以《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为例第十四条规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居住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及多种经营和服务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㈤ 物业法对物业费的规定
开发商逾期交房物业费怎么收?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商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开发商可以用物业费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相抵吗?
开发商延期交房、应付违约金时,提出免收业主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予以抵销.法律相关条文规定,债务可以转移,但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
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究竟能否相抵?《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
可通过债务转移方式处理.《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开发商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即折抵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应经债权人(即买受人)同意.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第三人(即物业公司)同意.因此三方最好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以防后患.
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相关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销一年以上物业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费.
物业费折抵违约金,注意三点:
第一、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有权拒绝抵销;
第二、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最多只能折抵一年物业费,其余仍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三、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相关的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以防开发商否认违约事实.
㈥ 国家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按规定应提取的福利费,工资和福专利的标准应符合属国家有关规定,并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消费实际情况;
</br>(2)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公共用电,不包括中央空调等非常用设备以及多层住宅的水、电、暖二次供应的运行费用;
</br>(3)清洁卫生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消毒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防疫费用。
</br>(4)绿化养护费,包括绿化用水;
</br>(5)办公经费;
</br>(6)直接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包括开发商一次性拨付资产的折旧)
</br>(7)公众责任保险费;
</br>(8)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br>(9)法定税费;
</br>10)合理利润。
㈦ 小区收取物业费国家有什么法律规定
国家关于物业费收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但没有明确物业费应当收多少,而是规定了物业费要在物价管理范围内按照业主和物业签订的合同来规定,其物业公司的选定也是由业主委员会选定的。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7)法定物业费扩展阅读: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