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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避税

发布时间: 2021-10-31 19:42:39

❶ 我们是房地产,前不久售楼部有装修,请问装修售楼部有费用是纳入装修费用还是广告费用,装修费用要交税吗

纳入装修费,作为公司成本,不用再交企业所得税

❷ 淮安文锦城买房售楼处让多交5万不在正规发票上有售楼处手写发票说是避税可以举报吗

可以举报。但必须取得相关证据交给税务机关。

❸ 房地产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房地产业相关的税真多! 增值税、三项附加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各项加起来。总之,看着就头大,更别说纳税的时候有多心疼了。

房地产涉及的行业也真的太多了! 例如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材、广告、旅游、营销策划、安装、商业等行业。 所以,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巨大的机构,辐射范围也很广,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 同时,这些行业容易面临税负高的问题!

例如建设工程、设计、材料、推广、营销策划等业务,如果难以取得全额成本票,25%的企业所得税就必须上交,特别是年底计算年终利润时,财务们真的想哭,老板压力大,财务压力也大。

对公司来说,目前比较优质的减税方式是享受税收相关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综合税负。 适用于上述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是财政支持政策以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的形式进入优惠政策园区,合理分包原公司业务或正常开展业务后,在园区纳税即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支持政策,支持基数为地方保留部分(增值税地方保留50%,企业所得税地方保留40% ),支持比例为70%~90%% 例如,园区某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可获得1000万*50%*80%=400万的支持。 也就是说,实际上只需支付增值税600万美元,地方政府奖励返还400万。

第二是在园区新办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可以合理合规解决企业缺成本票、缺进项票、股东分红个税高、社保个税高等问题,核定过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单次开票量500万以内的综合税负在5%以内, 例如,园区的个人独资企业,年销售额为320万元,应缴纳的计税方式如下:

增值税: 320万/1.03*3%=9.3万

附加费用: 9.3万*6%=0.6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 320万*10%*30%-4.05万=5.55万

总纳税额为15.45万,综合税率为4.83%。 3%(或者1%)的增值税可以开专票。 另外,利润分配时没有分红税。

第三,自然人代开政策:以自然人的名义到税务代开点申请代开普票,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2021年代开,综合税率为1.56%,开具纳税证明,无需自然人到场,提供受票方和自然人信息即可,开票品目广泛,几乎没有限制,开票额度大,每人一年可代开5000万,几天就能领票。

小结:这三类政策都是当今比较流行且合理合规的减税降负方式,针对房产行业的行业税务问题完全能够综合使用解决,都是总部经济招商,受当地政府扶持保护,只用线上注册办理,无需改变企业的办公地址和经营结构等,做好保障税收、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就好。

❹ 房地产企业的合理避税分析内容

合理避税是企业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它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从长远和整体来看,纳税人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筹划,促进7产业布局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本文就我国开发企业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进行了简要的举例分析,探讨房地产企业如何合理避税,利用各种手段提高综合收益,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房地产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非常广泛,也非常复杂,具有所需资金大、开发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复杂、开发产品商品性等特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必然决定了其纳税问题的复杂多变和避税筹划技巧运用的灵活多样。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发给企业的“税收优惠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和降低税负是所有纳税筹划方法中风险最小的一种,并且是国家完全认可的避税方法。通晓、理解、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能使年营业额巨大的房地产企业成功、有效、安全地规避掉巨额税款,从而将利润最大限度地留归企业。
避税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而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避税筹划,
是客观存在的。下面就介绍几种常见的避税方法。

一、利用台作开发方式合理避税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过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例:甲公司拟投入资金200万与乙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与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资200万与乙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2甲公司可通过银行把200万元出借给乙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筹划分析;现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乙公司协商分得现金40万元。
方案一:合作开发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4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万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乙公司,转让价格24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纳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二;出借资金
假如甲公司通过银行将200万元借给乙公司,利率为5%,1年后甲公司同样收回4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金融业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三;投资入股,商务楼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两个公司税率相同,公司4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即甲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40万元。
筹划结果;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三种方案单从节税角度看,第三种方案为最佳。即甲公司将200万作为投资入股,分回的40万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成为甲公司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

二、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合理避税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海边城市开发一幢五星级酒楼,出售给一外国投资者,开发成本18亿元售价28亿元,按规定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约1.77亿元(计算过程略)
筹划分析;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先投资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资产建成后,再将大酒店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则可免除上述税款,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拥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相关建设资金由房产开发公司提供,并作应付款项处理
第三部;固定资产建成后,房产公司将拥有大酒店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房产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价款及大酒店所有债权。
筹划结果;
经过上述一番筹划,虽然股权转让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所得税是房产开发收益本来就需要缴纳的,但股权转让业务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少纳了不动产转让过程的巨额税款。

三、利用签订合同装修费的合理避税

例:某开发公司为了促销,优惠客户赠送客户装修费,有一套高级住宅1平方米1万元,面积为100平方。价款为100万元,开发商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有10万元是赠送给客户的这10万元装修费如何避税。
筹划分析:
按规定10万元要进入宣传费的,如果这笔费用在该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纳税范围内,则当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合同中规定这套住宅是向客户交付已经装修完毕的住宅,合同中不去强调指出有10万元装修费用,这时10万元的装修费就可以计入成本,并允许税前扣除。
筹划结果;
经过这样的筹划,10万元的装修费就成了税前可扣除项目,这笔装修费被轻松消化掉。
通过避税筹划对各种备选的经营方式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都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理,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更好地更快地发挥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来源于新和财税

❺ 从售楼部买的房,合同上开发商为避税少写首付款,对买的有影响没

有影响,一、会少交契税什么的,二、如果你未来出售,因为你的购买价格显示更低,会交更多的增值税

❻ 男子买房时误信售楼员能避税 卖房方知被骗

2012年10月,程某通过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公司业务员丁某协助程某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契税时,丁某称通过其办理可以为程某省下近7万元费用。程某于是委托丁某办理契税,并向丁某的银行卡转账12万余元。

2015年程某因工作调动要将房屋卖掉,程某持丁某所给的契税发票到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工作人员指出程某所提供的契税发票是假的。程某向警方报警,并补办了全套税款手续,除了契税近4万元,还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当时应由丁某缴纳但没有缴纳的税款共16万余元,同时,程某还向税务部门补缴了数额不菲的滞纳金。近日,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本案中,丁某骗取程某12万余元,触犯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他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购房者为了少缴税款,轻信房屋中介人员能够帮助其避税,给此类诈骗行为的发生提供了生存空间。多数购房者未与中介公司签订税款代缴委托协议,若轻易将税款交给中介人员,且未及时向地税部门核实税款是否已经实际缴纳,在房产过户时亦未向中介人员索要税收票据和凭证,就会导致长时间未察觉被骗。

本案中,程某贪图避税的小便宜,轻信他人全权代缴税款,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如果不是因为房屋再次买卖,程某还不能发现税款未缴清。为避免此类诈骗行为发生,提醒购房者要自觉抵制此类不法行为,合法、合规、理性办理房产过户的缴税等事项,避免因一时疏忽导致巨额的财产损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6-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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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转载]房地产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编著: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赵传先 一、总论 一般来说,内资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上“做手脚”多采用虚假成本的方式避税,而外资房地产企业则擅长运用“转让定价”的手法避税。所谓“虚假成本”,就是通过虚增成本,尽量使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利润降至最低甚至亏损来逃避所得税的征收。 一位有过六年房地产从业经验的人士透露,调整报表转移利润的行为在房地产行业非常普遍。如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想转移利润到国外,对其会计说弄个“海外业务接待费2000万元”。另一个房地产企业,则将一些设计工作交给海外自己的关联公司来做,将设计费用定得很高,以此转移利润。一位曾在广东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财会人员透露,这家公司的全资文化公司、技术咨询公司等就有三个,号称多元化经营,实则利用这些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完成利润转移。其下属各公司一年收到的所谓宣传策划、咨询费高达上亿元,然后再通过购买所谓的艺术品作为文化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完成最后的利润转移,因为这些艺术品是从母公司老板手中买来的,根本就不值钱,不过是个道具而已。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03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中,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即使是专为房地产企业设置的“2003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纳税十强”里,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总额也并不乐观。 二、避税具体方法 一)是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
二)是预收房款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只给购房者开据《收款收据》,在帐务处理上不做预收处理,或根本就另外记一套流水账,内部掌握。
三)是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五)是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六)是虚列开发成本,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虚列工程成本。企业预收的售楼款甚至收取的全部售房款,不记收入或帐外循环,从而少纳或不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等。
七)是以房抵债、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只在与工程队的往来帐上记载,而不做相应的收入调整。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八)是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九)是降价。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是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躲避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规范税收日常管理,夯实房地产业征管基础。一是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征管基础资料。房地产企业征管基础档案应涵盖房地产企业从土地取得、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工程预(概)算、商品房预售等一系列与税收密切相关的涉税资料。二是实行项目管理。要按开发项目进行纳税登记,建立项目纳税台帐,并按项目进行税收跟踪管理,按项目核查发票取得情况和监控纳税进度情况。三是加强源头控管。与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定期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控管的建设项目信息;委托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实行"先税后证",防止税源流失。四是推行房地产和建安企业纳税评估。将涉税资料的日常审核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本辖区行业利润率、行业税负率、营业税负担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预警值指标体系,通过票表比对、票额比对、逻辑相关分析等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及税收跟踪重点对象,及时发现漏洞,实施税务约谈、函告等手段及时排查和纠正,督促纳税人主动自查纳税。五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稽查。要适时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配合征管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对典型偷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二)把好征收方式认定关,管好两个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特点是投入资金多,开发经营时间长,按税收的法理原则来说,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无疑是一个最佳选择,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因而应积极研究和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建账建证,并按实申报缴税的征管措施,这是加强税收征管的总体方向和目标。但从调查结果看,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向税务机关披露的会计信息不真实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鉴于这种情况,当前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房地产企业规范账证,财务核算真实;另一方面又要想方设法防止纳税人做假账、报假数、少缴税。要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统一实行所得税最低负担率与查账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即对房地产企业收入实行按最低负担率预征加纳税人按实申报,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同步征收入库,对纳税人实行最低负担率预征后,若企业实际应缴所得税超过已预征所得税的,要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实补税。
三)加强房地产营业税征管。对已完工交付销售的开发项目,应及时督促房地产企业在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一年内进行工程结算并取得税务发票。对故意拖延不结算的企业,应按税收有关规定,采取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建安营业税。要根据本地建安造价水平,制定最低计税价格。加强市区房地产建安工程税收控管,统一房地产税收和建安工程税收管辖权,将税收管辖权归并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加快房地产业税收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源监控、税源分析、情报交换、信息采集等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和管理。对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要发挥好以票管税的作用,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预收房款时必须开具《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票据》,要加大对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审核和管理力度,对纳税信誉较差、欠税的房地产企业,不宜售给《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需开具发票的一律到税务征收窗口开具,并认真做好开发项目税收的预结算,做到税票两清,真正做到以票控税。

❽ 房地产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房地产企业避税可操方法 一般来说,内资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上“做手脚”多采用虚假成本的方式避税,而外资房地产企业则擅长运用“转让定价”的手法避税。所谓“虚假成本”,就是通过虚增成本,尽量使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利润降至最低甚至亏损来逃避所得税的征收。
避税具体方法:
一、是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

二、是预收房款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只给购房者开据《收款收据》,在帐务处理上不做预收处理,或根本就另外记一套流水账,内部掌握。
三、是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五、是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六、是虚列开发成本,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虚列工程成本。企业预收的售楼款甚至收取的全部售房款,不记收入或帐外循环,从而少纳或不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等。
七、是以房抵债、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只在与工程队的往来帐上记载,而不做相应的收入调整。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八、是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九、是降价。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是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躲避土地增值税清.

❾ 买房直接更名避税能行吗操作有什么风险

房价本来就高,买房还需要缴纳契税以及卖房者转让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着实让人心烦。现在,如果中介/开发商告诉你说,可以将这个房子通过直接更名的方式卖给你,可以免去一部分税费,你愿意吗?

直接更名有两种操作方式

1、卖方在还没有办理产权证前将房子卖掉,再在办理产权证时直接把买方的名字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加上去(当然,这需要找房产交易中心的内部人员私下操作,因为除夫妻关系外是不可以随便加共有人的),并注明买方占有该房产99%的份额。等产权证办下后,卖方再把其所有的1%卖给买方,这样房产最终变到买方的名下,且只需缴纳这1%的份额所产生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数额与原来的总房价相比低出不少,能省一大笔钱。

2、以上更名针对的是已经鉴证过的商品房,还有一种就是针对那些还没有进行合同鉴证的房子,这种更名的风险比较大。分为下面2种:

①开发商网上不备案的房源,一般情况是开发商以内部员工名义、或内部关系搞内部预订,其中内部认购的都是交了定金后签协议的。对于这类“更名房”,购房者一定要看清合同,不要把钱直接打到“房东”的账户,而是要由“房东”陪同到开发商处现场交款,并进行更名,将原合同作废。

②个别购房者交了首付,开发商完成了网上备案,但没有实质签订购房合同、完成交易的。需要开发商到房产中心去经过一系列手续撤销备案,然后才能更名。购房者交易中一定要分辨清楚,警惕人财两空。在这个操作当中,房主很有可能之前买房是一个价格,但是卖房时却是另外一个价格了,房主赚取的就是前后产生的差价。

但由于这两种购房方式都没有进行网签,所以在与下家交易的时候,房子本质上依然是一手房。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

直接更名有哪些操作风险

直接更名确实能减免各种税费,省出不少钱来。但实际上直接更名的操作很不规范,而且不确定因素也很多,所以风险极大,建议买卖双方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来过户。

1、卖方办产权证时把买方名字加上去这是不符合规范的,所以只有找关系才能办到,但中介会要求买卖双方拿出一两万元的手续费去办事。但最后会出现名字加不上去,可中介却说钱已花了,而发生争吵的情况。

2、当买方名字加上后,需买卖双方到场将1%的份额卖给买方。在这个环节上,有时会出现一方感觉吃亏了不愿去办理手续,这是很危险的。双方经常会在这个环节上发生激烈争吵,最后一方不得不作出让步,特别是买方风险很大,因为房子的产权证跟房子都不完全是买方的,所以最后让步的往往都是买方。

3、这种方式在银行是无法贷款的,一些小中介为了收取佣金以及找关系的花费,跟买方承诺可以贷款,但最后贷不了款,买方就会非常被动。有些时候经过努力虽然能贷下来,也只能贷到消费贷款,利率却会比一般贷款高2%,甚至更高。

4、以这种方式过户,当双方产生分歧而不可协调时,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较困难,因为从整个流程看不出是买卖交易。

很多时候,售楼部会提示你已经无房可售了,但房产中介手中却有大量的该楼盘的“更名房”,这很有可能是开发商参与自身的炒作。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买卖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而“直更名”过户方式的整个流程并不能体现出是买卖交易,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当买卖双方产生分歧不可协调时,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较困难。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5-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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