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开发商把我们的公摊面积卖了怎么办找谁
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有,起诉开发商侵权并宣布买么合同无效。
② 商品房公摊面积与合同不符,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公摊面积,你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约定,如果误差在合理范围内则视为合理误差,如果超出了合理面积则应主张应有赔偿,或以房屋结构与交易协议不符为由要求中止交易,由相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③ 住宅楼公摊面积太大、不合理,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能否向开发商讨说法
高层一般公摊占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20-30%左右
因为高层的设备更多 功能也多 具体看下面
小高层公摊占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15%左右
多层公摊占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10%左右
最终的面积情况 你要看开发商给你的【住宅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具体数据
这个也是房屋产权证的面积依据 是由房地产管理局测绘中心出具
---------------------------------------------------------------------------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包括: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中、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④ 房产证上公摊面积有出入 可让开发商来买单
现在,房屋交易纠纷不断,其中部分购房者因为房屋公摊面积缩水与开发商发生了纠纷。如果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发现公摊面积增大或减小,是否该要求开发商退钱?房产证上面的公摊面积为什么会减少?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上面没有对房屋面积出入进行违约规定,购房者是不是也可以要开发商退钱?
开发商该公摊面积出入赔偿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此作出规定:当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而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又在3%的范围内,开发商应退还相应房款。
计算方式:合同约定总房款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实际减少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
买卖合同没约定仍可申请退款
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合同里没有对面积差异做出明确约定,仍然可以依靠法律进行维权。我国法律对此有规定,如果交易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购房者怎么确定房屋面积差异?
①直接找开发商协调;
②可向测绘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测绘单位重新进行测量;
③如果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购房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指定测绘单位重测。
建议购房者,在买房时应该对套内面积出现差异的处理办法做明确约定。与开发商除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好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建筑以及公摊面积的差异处理方案再做详细约定。购房者需要特别的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期只有2年,核定面积的时间通常以政府部门核发的房产证为准,千万错过时机。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3-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⑤ 房子公摊面积被无理规划 怎么维权
公摊面积就是一个鸡肋。先由李嘉诚提出的被国内房地产商效仿。如果确实被无理规划。可以到建设局规划局反应。
⑥ 公摊面积参考标准是什么 遇到问题如何维权
我们买房的时候,会遇到很多问题,这些都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比如:公摊面积。那么,公摊面积的参考标准到底是多少呢?下面,让购房指南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一、房屋公摊面积的国家标准
1、多楼层的住房
多楼层建筑指的是在6层高度左右的的建筑,国家明确规定,在7层以下的住宅的公摊率是7%-12%。
而其它的公摊部分的面积也包括外墙的水平投影的二分之一楼梯、楼梯间以及为每位住户所提供的服务业务的用房(热水交换站、水泵房、配电室等等)。一般情况下,这些会占我们住房建筑面积的7%-12%。
2、小高层的住房
小高层指的是7层到11层左右的住宅,其公摊率国家规定为是10%-16%。一般情况下,小高层的公摊率取决于各楼盘的自己本身情况来决定的,因为不同的小高层楼房的公摊是有差异的。
如果在地下没有设备用房,而在底层也没有任何商铺和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小高层的公摊系数是在10%-15%之间的。而带有电梯的小高层住户,公摊的系数在15%-20%之间。
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凡在7层以上的楼层,必须安装电梯。所以,小高层就属于配制电梯的范围之内。虽然配备电梯会增大公摊率,但是可以极大方便我们的生活。
3、高楼层的住房
12层—33层的住宅公摊率为14%-24%,高楼层住房的公摊面积最大的原因是根据建筑规模的不同,高楼层的建筑一般都会在25层-33层之间。而且,高楼层的住宅也是楼梯高度最高的。
而且,高楼层的建筑除了有电梯和电梯前室所占用的空间之外,安全通道的楼梯也占用了很多的空间,还有“管道井”、“强电井”以及“弱电井”等等,许多公用的设备也都占用了很多的空间。所以,高楼层的建筑,楼层越高,公摊面积就越大。
4、别墅的住房
别墅类型的住房是指包括地下楼层在内的,最多三层楼房的独栋住宅的形式。国家规定别墅类型的住房的公摊率是1%-8%,其中带室内的车库。一般来说,独立的别墅是没有公摊面积的,而联体的别墅有比较少的公摊面积。
二、维权的三个方法
以上这些就是我们国家关于公摊面积的标准,希望对购房者有所帮助,下面购房指南给大家说一下关于公摊面积纠纷维权的三个方法。
1、直接找开发商协调
这个办法比较直接有效,但往往需要众多业主联合起来,要求开发商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媒体监督解决纠纷,但很多不良开发商会玩“躲猫猫”,采取避而不见和拖而不决的策略,处理起来比较耗时耗力。
2、向测绘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测绘单位重新进行测量
这个方法的维权成本较高,专家介绍公摊面积的测量都是以“幢”为单位,一幢楼中所有套内面积之外的地方都在公摊计算范围内,如果一户业主提出申请,意味着需要对整幢楼重新测量,按照现在纯住宅1元/平米、商住两用1.7元/平米的测绘费用,业主的负担至少在数千元甚至上万元。
3、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指定测绘单位重测
相比之下,第三种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的办法实在是无奈之举,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各种费用的支出也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说是三种维权办法中成本最高的。
小结:对于普通百姓在购房时,最实际的做法就是要求开发商公布公摊面积的测绘细则(列入公摊的项目及这些项目的具体面积),以利维权!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10-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⑦ 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分两次告知买房人这样违法吗
开发商将公摊的面积分两次告知买房人,如果造成买房人选房的意向或损失,应该属于违反双方的购房合同的违约行为。供参考。
⑧ 未告知公摊面积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案情】
2012年1月,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门市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王某购买“丰益广场”门市房xxxx一套,建筑面积约36.68平方米,每平方单价为17480元,总价为641166元。买方须于签定此认购书七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如买方不在上述期限内或因买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作买方自动放弃认购该房产权利,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卖方有权将房产另售他人,并无须另行通知。后王某按开发商要求付定金20万元。当王某与开发商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王某发现该门市房套内建筑面积为24.37平方米,分摊面积为11.89平方米。
王某认为开发商在宣传时以及与其签订认购合同时故意不主动告知公摊面积,存在欺诈行为,于是要求开发商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开发商认为自身不存在不当之处,王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定金。
【审判】
宝应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未说明公摊面积是否构成撤销认购书的法定理由?众所周知,建筑面积中肯定包含公摊面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不是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原告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向其主动说明的义务,故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至于公摊面积是否合理,则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原告须于签定此认购书七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原告在签署认购书及交纳定金后,没有按照约定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其请求退还定金等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王某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公摊面积,从而导致自己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认购合同应当被撤销。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开发商是否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告知公摊面积。
从认购书的性质来看,由于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门市房买卖认购书仅对房屋的单价、付款优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及违约定金进行了约定,是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因此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而在预约合同中,双方仅需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其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时限内进行磋商并订立正式买卖合同的行为,而不是房屋买卖本身。而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则应该由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继续协商确定。王某所提公摊面积问题,指向的是双方将要通过磋商确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认购书。因此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王某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向其主动说明的义务,故开发商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本案中王某应当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对公摊面积有疑问,应该和开发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进行进一步协商,而不是要求撤销原认购合同。如果王某坚持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而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王某即构成违约,非但认购合同不能被撤销,王某所付定金也就无法返还。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0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⑨ 开发商不愿在购房合同中表明公摊面积怎么办
公摊是需要在合同上注明的,属于房屋的基本信息,它涉及到以后房子的面回积问题,答公摊面积一般是由房管局测量不是开发商想当然的弄得,但不排除开发商与房管局之间的猫腻,合同的具体形式一般都是有房管局审核的,应该会有具体面积这一内容啊,你再看仔细点?其实没有也就那么回事,以后你的房产证,会显示公摊面积这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