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什么和什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然后由业委会选聘进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关于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责任主要有:
1、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对物业来说,机电设备、空调系统、供水供电系统、电讯系统、公用设施等,都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才能保障物业的正常、安全使用,不能等发生故障后再去修理。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可以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为业主和租户提供基本的使用保证。
2、加强保安管理,向业主和租户提供生活和办公的安全保障。必须认真做好治安管理工作,承担起大楼和小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等,甚至还包括排除各种干扰,保持居住区的安静。不管是住宅区还是其他类型的物业,只有具有良好的保卫环境才能确保业主和住户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并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搞好设备的养护工作,确保设备百分之百地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要建立和执行制度,加强管理等。
3、搞好物业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包括垃圾、污水、雨水的排泄清除等,以求保持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向业主或租户提供一个整洁舒适的居住、办公环境。干净整洁的环境给人们以视觉上的美感和心理上的舒适感。
4、做好物业管理区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保养,以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尤其是草地绿化和花木养护工作对营造一个优美宜人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5、做好大楼和小区内的交通管理。内容包括小区内的平行交通和大楼内的垂直交通(电梯和人行扶梯)的管理,也包括通道、屋顶等空间的清洁、路灯的保养等。
6、加强车辆管理,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要求小区、大厦行车路线有明显标志,车辆限速行驶,统一物业辖区内的车辆停放,保持物业辖区的道路、过道的畅通。
7、搞好财务管理工作。一是要搞好维修基金的核收和使用管理,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8、及时办理物业及附属设备的财产保险,避免给业主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9、搞好社区管理,创造健康文明的社区文化,努力建立友好融洽的新型人际关系。同时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推进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等方面的工作。
10、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
11、建立物业档案,随时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维护物业的完整和统一管理。
如果业主认为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够尽职,可以向他们提出整改意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如仍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通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来决定是否解聘该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2. 写关于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论文可以参考的资料有哪些
引 言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在联合国1986年修订的《全部经济活动产业分类》的国际标准中列入十大经济活动的第八类,在我国现行的行业分类中列为第七类。这说明,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房地产已作为一个重要的独立的产业部门而存在。尤其在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房地产市场也随着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的深入而逐渐完善和成熟。当然,房地产市场和谐与健康秩序的维持离不开健全的房地产法制建设。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的国度,健全和完善的房地产法更是不可或缺。
物业管理在国外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从深圳开始到目前,只有20年左右的时间。在七八年前,对普通老百姓来讲,住宅小区作为城市的缩影,成为集居住、服务、经济功能为一体的小社会,而目前物业管理也已成为我国的新兴行业、朝阳产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物业管理的发展必须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适应。实践证明,物业业主的自治管理以及受托物业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有助于建立多层建筑和住宅小区物业所有人之间的和谐秩序。但与此同时,我国传统的房屋管理体制和物权法律结构阻碍了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推行。一个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将有助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维护业主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促进城市社区建设。
1 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模式和我国立法现状
1.1 物业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1.1.1 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下的物业管理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涉及物业区域维修养护、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美化、车辆管理等多方面公共服务,而且影响市民工作生活的质量,更攸关现代化建设。物业管理因此牵涉多方面关系,包括房地产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众多参与者,既有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平等的民事关系,也有相关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参与的行政关系。在复杂的各种关系中,通过立法能够明确各方主体—政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使物业管理有法可依,避免纠纷的产生。
1.1.2 法律适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
现代城市的发展有两个特征:第一,为缓解土地住房紧张,多层建筑的出现;第二,城市功能区域化,住宅小区等种类物业区域的出现,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
(1) 关于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传统民法上的概念,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通常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自然资源、宅基地的使用、排水、排污、用水等而发生。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享有要求对方提供便利的权利,承担为对方提供便利的义务。不动产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 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多层建筑与物业区域的出现,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权利形态,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伴随现代城市的发展而产生一项重要不动产权利,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一部分,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构成单一,仅仅指权利主体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则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三者复合而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制度上的一次伟大革命。在传统物权法中有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即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也就是物权特定。物权特定或者一物一权,现在的法律上没有规定理由何在:首先是一物一权反映的是早期的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即小生产经济状态。在那样的经济下,物权就是所有权。一个财产归张三所有,张三有所有权,其它人没有,一物一权原则是用来对抗历史上封建社会在一个土地上有两个所有权的封建分封制。庄园主的财产来源于国王,庄园主又把这个土地交给佃农耕种,在这个土地上,有国王的权利、庄园主的权利、佃农的权利,在过去叫一物之上多个权利,如双重权利等等。这样的权利不适应市场交易的要求,在房屋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所有权,这个房屋土地怎么能够正常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打破一物之上有双重、多重权利的状态,这就用一物一权原则来对抗,一物一权原则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这是市场交易的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最后发生了抵押权制度,在一个财产之上所有权以外还有一个抵押权,一物一权原则也就不符合状态了,但是法学家们不愿意放弃一物一权原则,他们把一物一权原则范围缩小,称一物一权原来讲的是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之外有一个抵押权,两个抵押权都不影响,因此这个原则一直在教科书上存在。但到了二战后,即六七十年代,各个国家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城市化的结果使城市聚集了大量人口,一人一幢房屋做不到,这就产生了大量的高层建筑。其结果是在一幢建筑上有很多个所有权,那么我们所说的一个建筑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已经行不能,试看一个商品房,20层的大楼上面有100多个买房人,同时存在100多个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存在一物一权原则,这就是没有规定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物业小区中的业主所有权实质就是区分所有权,而物业管理权是其中的一项权能。当前各国立法均肯定了区分所有权,甚至制定专门的区分所有权法。但如何有效维护保障业主享有的区分所有权,充分利用实现其物业管理权,协调众多业主的权利冲突,理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则是物业管理立法的任务。因为多层建筑以及物业小区中,人口密度集中,人际关系复杂,事关百姓安居乐业。旧有的法律框架,例如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制度等,难以适应城市物业的迅猛发展。所以,需要针对业主之间的共同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进行专门立法。
参考物业管理论文
http://www.gywygl.com/6/4608.htm
http://www.gywygl.com/6/4078.htm
1.2 物业管理的实践模式
物业管理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操作模式:
1、委托式物业管理 即由业主通过物业管理合同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对整个小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管理效果相对要好一些。其主要弊端是:管理费用较高,很多中低收入居民承受不起。目前许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收缴率较低,不少中低收入者反映,买了房改房以后,交不起物业管理费。这是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矛盾。
1、 自营式物业管理 所谓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就是住宅小区(台湾称社区)的物业管理,既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也不聘请社会上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而是由楼房业主自己管理。
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的最大优势是,业主基本不用花钱或者花很少的钱,也能对普通住宅楼房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并实现政府要求达到的管理目标,即对住宅楼房及其设施设备和住宅区内的绿地、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的维修和管理,创建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
1.3 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
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业管理产生的前提,物业管理的立法实质上体现在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当中。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物业管理法的体例主要有:
1、民法模式。此种模式以意大利和瑞士为代表。指在民法典中若干条款,,以规范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如《意大利新民法典》的第1117至1139条有下列规定:建筑物共同部分之范围,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物之权利,共同部分之不可侵害性;共用部分之变更,共同所有建筑物的部分设置费用之分担,楼梯之维护与重建;天花板、地下室、地板的维护与整修;日光浴室之排他使用;建筑顶楼之建筑;建筑物全毁或者部分损毁;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管理人之职务,管理人的代表权;关于分层住宅所有人(区分所有权人)不赞同时之提起诉讼;管理人之外围,分层住宅所有人引起之费用;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的权限,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之组织的决议的效力,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人异议;分层住宅所有人间之规约,共同所有法之准用。
2、单行法模式。此种模式以德国、日本、法国等国为代表,指专门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其中设专章或专节对物业管理进行调整。如1962年4月4日日本颁布《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第一章第四节为“管理人”,内容包括:管理人的权限、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管理所有委托规定的准用及区分所有权人的责任等;第五节为“规约及集会”,内容包括:规约事项、规约的设定、变更与废止、依公证书设定规约、规约的保管及阅览、关于集会的如今、决议事项的限制、表决权等等;第六节为“管理团体法人”。内容包括:管理团体法人之成立、名称、管理团体法人之理事、监事、监事的代表权、管理团体法人事务的执行等等。
在英美法系,物业管理一般亦进行专门立法。例如,美国各州均有了自己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从而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而且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UNIFORM CONDOMINIUM ACT),供各州立法时进行参考。另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以及香港的《建筑物管理条例》也是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物业管理的单行立法。
对以上两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民法模式的优点在于以民事基本法形式确立了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将物业管理纳入民商法的整体调整范围,使民法典更加丰满和完善;其缺点是无法详尽物业管理的诸项制度,使法律的操作性削弱,而且物业管理涉及众多的行政管理规定,无法在民法中一一体现。因此,笔者认为,进行专门物业管理立法的模式较为可取。
1.4 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进程 :
1994年,建设部下发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新建小区推行物业管理制度。
1994年以来,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等部颁规章。
1994年以来,广东、上海、重庆、深圳等20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把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
2002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全文刊登《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物业管理条例》。
1.5我国的立法现状(法律渊源)
1.5.1 宪法
宪法中关于住宅、城市管理、公民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和原则,例如原宪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条文,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物业管理立法的根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1.5.2 法律
我国有多部法律直接或间接涉及物业管理,例如,私法方面,《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制度,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的区分所有权制度,《合同法》的委托合同制度均是物业管理立法的基础;公法方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则包括一些物业管理应该遵循的强制性规范。
1.5.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地区性文件。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等,以及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1.5.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物业管理先行地区 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上海、广东、海南、江西、深圳、珠海、宁波、青岛、厦门、武汉、吉林等11个省市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例如,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四川、江苏、浙江、宁夏等十多个省市则出台了物业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1.5.5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以建设部的规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91年《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91年《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2年《公有住宅出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6年《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99年《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
……
参考物业管理论文
http://www.gywygl.com/6/4608.htm
http://www.gywygl.com/6/6704.htm
3. 物业的野蛮行为
魔术到家 想变就变
——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魔术进社区”活动
在中央电视台2008年春节联欢晚会上,来自宝岛台湾的魔术师刘谦不仅用一个看似简单却神奇的近景魔术征服了广大观众,也引发了一股学习魔术的风潮。为了丰富社区青少年的暑假生活,带给他们快乐与新奇的生活体验,同时营造北京和谐社会氛围,推动北京社区公共文化建设,满足社区居民迫切的文化需求,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首都社区文化建设成就及北京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良好形象。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在康堡花园物业管理处主办了一次暑假少儿魔术培训活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对此次活动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
社区的小朋友们反响热烈,纷纷积极主动参加。小朋友们说在假期中能够这样近距离的感受到魔术神奇的魅力,并且跟着魔术老师学到很多有趣的小魔术令他们非常开心。在暑假即将结束的时候能够有此收获,他们觉得这个假期过得十分愉快与有意义。
活动受到了业户的广泛好评和称赞,很多业户都非常感谢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为孩子们搭建了这样一个拓宽视野的平台,并希望以后能多多举办类似这样的活动。
4. 如何依法调解物业纠纷
由于现在有很多的家庭都有饲养宠物,大多数的家庭都是饲养猫狗,而这些都是比较爱叫的动物,因此影响了别人的日常休息,经常受到投诉是肯定避免不了的。现在有很多的纠纷都是因为宠物扰民而造成的。那应该怎么去处理这类事情的发生呢? 受邻家宠物侵扰可起诉 近年来,公安机关虽然加大了执法力度,但执法过程中仍有很大难度。据市区一辖区派出所民警李警官介绍,针对养犬市民不系犬链遛狗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才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和罚款。“一些养犬人当面表示接受教育、积极改正,但事后依然我行我素。” 据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高明介绍,按照相关法规等,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发生犬只伤人的纠纷案件,经过有关部门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诉讼到人民法院。”戴律师说。
5. 关于房地产公司或者物业公司的法制小故事
去华中法制网看看。里面的案件记实和案件探讨案例很多
有关房地产的故事也不少。
自己去看看吧。
在网上搜索华中法制网
6. 物业服务怎么实施法制化管理
找有关部门没有用的。我是做物业的,你应该召开业主大会,只要达到人数1/2,面积达到1/2以上,就可以解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对物业也有个约束的作用。拒缴物业费是不对的,按照法律上讲,业主认为没有达到服务标准,估计你们签订的服务协议上也没有明确服务标准,所以物业公司起诉,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一定败诉要补交物业费的。有什么问题还是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好点。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
7. 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是( )的正式颁布。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2003年6月28日,《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
8. 在物业管理中法治重要还是人治重要
看具体情况
法治与人治的联系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
9. 物业管理法制化的作用
物业管理步入法制化发展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务院颁布并已实施一年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同时又提出了许多现阶段亟待研究解决的新课题。一、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管理体制。行业的管理体制取决于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我国已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随着住房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管理体制,是《条例》颁布实施后面临的首要课题,也是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1、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和维护正常运作所需的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和完善发达的物业管理市场制度体系,只有当出现市场缺陷、不正当竞争和危机时才进行直接的干预。2、构建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首先是要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早期的行业协会基本由政府派生出来,具有“二政府”或“准政府”的特征。现阶段行业协会必须真正转变角色,从对政府的完全“依赖”转化到“依托”的地位,改变过去行政部门无事不理、无所不包的格局,切实使协会背靠企业、面向政府,成为真正的企业自律组织。在构建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过程中,理顺行业协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是前提,强化行规行约是重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是关键。3、构建完善的业主自律机制。业主公约显然是业主自治自律最重要的合约性文件,因此,完善业主自律机制的重点,在于规范业主公约的制定、实施、以及违反公约的处理等问题。其一,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虽然《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临时公约不能损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业主临时公约毕竟由建设单位一方制订,是否需要审查?由谁审查?其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任何机构对违反业主公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予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其三,要解决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不对称”的问题。签约的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具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业主并不签约。这就产生了合同当事人“不对称”矛盾,若物业管理企业违约,要承担民事责任很容易,而业主违约,却不能认定为业主委员会违约,也不能认定为业主大会违约,只能追究违约的业主个人,实际上物业管理企业面对的是众多的业主个体,这里的权利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等。二、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经营机制。深入贯彻《条例》,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经营机制,主要是市场准入机制、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条例》第32条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设置了两道门槛:第一道门槛是要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是市场准入最基本的要求。第二道门槛是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不同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只能在相应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物业规模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优胜劣汰,进退自如是一个行业成熟的重要标志,因此完整的市场准入机制应包括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两方面的制度。目前物业管理行业重点是加强市场退出制度的建设。第一,要切实贯彻《条例》第32条的规定,对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组织进行清理,限期完成公司化改组,这对于彻底解决“建管不分”的老大难问题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完善业主大会的运作,落实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第三,继续完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资质年审,每两年进行资质评定,严格按标准审核,资质等级该升则升、该降则降;第四,建立完整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业主监督职能,出现法定降级条件或清退条件的及时降级或清退。2、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竞争的最大优点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最重要的是完善和落实物业管理招投标,从物业管理市场招投标的现状看,我国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仍需继续深化和完善。首先,目前大多数住宅小区均由开发建设单位下属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寥寥无几,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第24条尚有大量的工作可做;其次,对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要纳入行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每个环节,如信息公布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大力整顿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黑箱作业”和其他方物业管理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全有能力承担起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的职能,所建立的专家评委库的专家,也能承担起专业技术评定的工作;最后,要切实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招投标专家评委的作用。3、完善物业管理监督机制。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已经建立起来的广义的法律监督体制,是一个多系统、多层次、多结构的监督体系。它由法律监督、纪律监督、社会监督三个子系统组成,从结构上可分为三大类九个要素,即政党的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物业管理法律监督体制的结构也应该包括上述三大类九个要素,只是在社会团体的监督中更突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中更突出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的监督作用;在行政机关的监督中明确了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和监督作用。三、亟待理顺物业管理的各种接口问题。物业管理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其他民事活动更为复杂,理顺这些关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保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1、理顺商品房销售与物业管理的衔接。首先,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单位制订《业主临时公约》时侵犯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制度;再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物业买卖合同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条例》第21条并未强制性地要求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必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如果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物业买卖合同则无法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这将不利于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具体明确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的方式以及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承诺的方式,如果把《业主临时公约》纳入到物业买卖合同中的话,则必须修改物业买卖合同范本。 2、理顺公共事业单位与物业管理的衔接。物业管理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单位关系密切,理顺和解决物业管理与这些公共事业单位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很现实的课题。通常情况下,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共有,但物业内也有部分共用设施(主要是市政设施)为国家所有。区分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对物业管理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划分国有资产的界限,同时也能划清管理职责。目前我国法律对供电设施、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电信管线、供暖管线等的界定不清,这就使操作上碰到困难,不仅容易引起纠纷,也加重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负担。3、理顺物业管理行业自身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条例》颁行以前,各地的物业管理立法很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条例》颁行以后,各地应该以《条例》为准则,对不适应或与《条例》规定相矛盾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并对《条例》授权的事项予以明确,形成以我国民事法律和《条例》为中心的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体系。4、开展物业服务合同性质的研究。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向来众说纷纭,尤以“委托合同”为主流。但是,如果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将不难发现,受托人(物业管理企业)需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的所有行为的后果将由委托人自己来承受,同时,委托人可以就相同的事项再委托其他人处理。这些都不符合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很明显,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委托性质,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如何适用我国《合同法》,值得深入研究。5、开展业主委员会性质及法律地位的研究。这个问题在行业内曾经和正在进行深入的讨论,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不清晰,将直接影响到业主自治自律机制的建立和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6、理顺共用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是物权法讨论中的难点问题和由此派生的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的主体应如何明确的问题都属于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在物权法还未出台之前,物业管理行业如何处理,确实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