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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收缩

发布时间: 2021-10-30 11:36:05

① 关于房地产开发商空手套白狼

肤浅!
既然你认为是您想象的这么简单,哪尼也做啊!可是你看看现实中能做房地产的都是什么人,哪一个没有实力,没有关系!!!一块很多人盯着的肥肉,不是一般人能吃到的!

② 开发商和投资商的区别是什么

1、目的不同

开发商:开发商主要就是找项目,签地皮,办理相关手续和对楼盘进行建设等。

投资商:投资商就是进行投资的商人商家,对项目进行考核,认为有投资潜力就进行投资开发,以期回报。

2、盈利方式不同

开发商是以销售为盈利模式,付出更多的精力和金钱。

投资商就是对项目进行考核,认为有投资潜力的才会进行投资开发,从而在其中获得回报。

3、灵活性不同

开发商是实干者,存在负债过高,存在流动性风险,不但要具备融资、工程管理、销售能力,还要有申报开发手续的关系,一个项目从决定到完工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不容易抽身。

投资商是出资金、看回报的人,会很客观及果断地把房地产开发作为赚钱的工具,见好就收。市场不景气时会收缩甚至“斩断”,做另外一个项目,能及时抽身。

③ 为什么开发商设计的房子没有阳台

开发商设计的房子没有阳台,一般是因为从成本和收益来考虑的。也有将外阳台设计版成了内阳台的。权
如果要解决这样的问题,解决办法:在窗户外加装坚固或轻便的防盗网,然后在防盗网的上部位置加装可以升降的晾衣横杆,再用晾衣架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首付款交了开发商说房屋面积缩小了那是该退首付款呢还是在家收付款呢

签了合同才会交首付。
交了首付之后开发商告诉你房屋面积缩小了,这就是明显的违约。你可以起诉这家公司,同时要求经济赔偿。
如果你还想要这一套房,那你现在需要的是重新建一份合同。

⑤ 买房后开发商把车位配比缩小合法吗

购买房屋应该签订相关的购房合同,并且对车位的方位和大小进行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私自将车位配比缩小,这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解决。供参考。

⑥ 房地产投资商与开发商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区别:

1、开发商主要就是找项目,签地皮,办理相关手续和对楼盘进行建设等。

2、投资商就是对项目进行考核,认为有投资潜力就进行投资开发,以期回报。

联系:

1、房地产开发商即是普遍我们所讲的盖房子的公司而投资商只是指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行业的,并不一定就是盖房子,可能只是购买一些房产物业来进行投资购房当然也就是与房地产开发商有关系了。

2、特别情况就是,如果先有投资商买下房产,再转卖出来的话,也就是二手房买卖,那这个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就是跟投资商有关系。

(6)开发商收缩扩展阅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链接网络 房地产开发商

⑦ 开发商挪用购房人购房款造成烂尾承担什么责任

您好,为您找到以下有关的文章,可以看看。或许对你有帮助。
与持续火爆的楼市伴生的,是久治不愈的“城市伤疤”——烂尾楼频繁出现。枣庄市烂尾楼盘多达200万平方米,燕山公馆四周积水成河;平度市铂金府烂尾至今,有业主甚至产生过自杀的念头;济南金志地产槐苑欣城项目烂尾8年,套牢500 户;“荒芜”、“杂草丛生”、“设施破坏严重”,这是烂尾楼盘的共同表象;绝望、虐心、梦碎,是众多购房业主遭遇烂尾工程之后内心的普遍写照。

记者调查烂尾楼中乱象

记者历时两周对山东各地主要住宅类烂尾项目调查发现,此类项目均存在未建好先预售、管理混乱、挪用购房款等乱象,烂尾楼在监管、经营等层面,均有着许多共性。

山东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李铁岗对记者说:“烂尾楼之所以会大量出现,主要是政府监管不力和开发商监管不得当造成的。宏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出现波动,可能会使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烂尾。

山东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李铁岗教授分析说,烂尾楼成因主要可以归结成三点:资金紧缺、经济纠纷与项目违法违规。其中,多数是由于资金链断裂产生。一方面,国际经济大环境下的金融风暴、信贷资金收缩调控房地产过热投资等宏观经济情况,容易影响项目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开发商破产、投资方意见不合、债务问题缠身等问题,也会切断资金,促生“半拉子”工程。如何治理烂尾楼项目,尽早的让烂尾楼重获新生?这也成了一个社会难题。”

李铁岗向记者透露:“要解决此问题,归根结底需要政府和开发商加强监管,事后追究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说到监管,就不得不提商品房预售制度。在烂尾项目频频出现后,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讨论再度被提及。正是有了商品房的预售制度以后,烂尾工程才不断出现。换句话说,业主也只有在购买期房后,才会遭遇楼盘烂尾的不幸。李铁岗向记者总结说:“预售资金管理,是项目建设的最后保障。”

预售证制度的普遍应用带来了许多弊端,开发商在土地中标后,凭着土地使用权证就可以向银行贷款拿地,用业主钱做开发资金,建筑商垫资盖房,许多无良房地产开发商借此大玩“空手套白狼”的游戏。李铁岗认为,监管预售资金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防止烂尾楼的蔓延。现实的情况却是,按照目前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预售款监管是由银行、监理单位进行多方监管。但存在的问题是,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是一个动态操作,银行很难做到天天盯着,开发商在拿到首付款后会否及时交给银行,更多的是靠自觉,这其中有转移腾挪销售款的空间和漏洞。

记者了解到,东湖龙城项目的开发商在售出楼房后,预售资金并没有汇入银行监管账户,负责监管的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科也没有第一时间得到这个信息。因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根本无从谈起。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开发办科长赵廷刚向记者透露:“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之前,需要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备案,就是说他需要提前和我们监管部门还有银行签一个三方监管协议,确定以后卖的房款要打入监管账户,一旦进行备案之后,我们会给他发一个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这个备案证明里就会显示项目信息、监管银行监管账号,就是说每一个老百姓、买房人的房款一定要存入这个监管账号,这样才能确保购房款的安全。”

2014年10月2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的《临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办法中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银行贷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有银行贷款的预售资金由贷款银行监管。第十条规定: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交纳的预售资金。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申请书》直接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确认款项存入监管账户后,在缴款申请书上签章确认。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的,如按揭银行为监管银行,须将贷款款项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由其他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预售人须于按揭贷款下放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存入监管账户。这两项规定的出台,有效保障了预售资金能够第一时间存入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
烂尾楼将如何重生

记者经过为期两周的调查发现,枣庄、青岛、聊城、德州等地之所以会出现楼盘烂尾,主要的原因是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商品房预售资金出现挪用造成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般都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一块监管。预售资金一旦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后,如何规范开发商专款专用,杜绝挪用现象发生呢?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开发办科长赵廷刚对记者说:“买房人把钱存入监管账号之后,开发企业款的使用,是根据形象进度来进行拨付的。一共分了五个节点,当开发企业楼房建到主体一半的时候,我们就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的40%。这个账户里还会留60%的重点监管资金,等开发企业主体封顶的时候,再拨10%。接着开发企业这个建设项目经过五大主体验收之后,我们再拨30%,开发企业随着手续的办理,等着房地产企业办理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时候 再拨10%,第五个节点就是商品房期转现环节。这时候开发企业所有的手续都已经办理完成,房子可以办房产证了,我们再把剩余的10%扣除物业质量保证金后,余款全部交给开发企业。通过这么一个审批节点,就确保我们这个监管资金的余款,能够保证这个开发项目后续工程的建设费用,防止开发项目如果出现资金链断裂、开发企业跑路,剩下的监管资金就能把它建设完成。”

记者获悉,开发商先行垫付资金建设楼盘,而后再根据建设进度向预售金监管部门申请支取预售资金。临沂市这项办法的施行,一来可以保障楼盘顺利建设,二来也可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准入门槛,倒逼企业依法办事。

面对山东各地已经出现的烂尾楼盘,李铁岗教授建议,在解决烂尾楼问题方面,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站出来,积极应对。根据每个烂尾楼的具体情况,政府可遵循市场规律进行不同的引导。比如,对于私企所有的烂尾楼,政府可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房产商在限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对于国有资产的烂尾楼,政府可帮助有关投资公司率先行动,争取在短期内完善工程;对于不符合规划的烂尾楼,该补偿的补偿,该拆迁的拆迁。

事实证明,整治烂尾楼,政府的角色不可或缺。从济南的三联彩石山庄到威海乳山银滩再到潍坊汇景名城,这三处烂尾楼之所以能得到重生,都是在政府的有效介入下完成的。从另一个层面来讲,烂尾楼之所以能拖延多年甚至十多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无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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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马上要交房了,房屋面积比买房时小了总面积的3%以上了,开发商分两次缩小面积了,这样还能要求赔偿吗

在小区买房子马上要交房了,但是房屋面积比买房时缩小了很多,这个属于开发商违约,你们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开发商违约,是这样的情况。

买卖房子的过程中,我们会和房地产开发商打交道,那么开发商违约的常见情形有哪些?从最开始的看房,到洽谈签订购房合同再到最后的验房和交房,实际上都是一个完成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下面就来讲讲开发商违约的常见情形。

所谓开发商违约,就是指在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出现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地方,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常见几种违约情形

1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我们在选房、签订合同时,正是对房子的面积和质量确定下来,而实践中,譬如承重墙、梁开裂;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水;墙面不垂直;大面积的空鼓等情况出现,这实际上开发商违约的表现。

实践中,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质量保修的责任。

二是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房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2
房产证逾期未办下来的

逾期办证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逾期办证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来主张。

那么这里的“一定期限”是多久呢?

这里所讲的“一定期限”其实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

开放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买房人已付的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可以一并赔付。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
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

这种情况也常见,很多人以为是虚假宣传,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开发商违约!!

因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不合理收费

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代办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等。

⑨ 做地产的开发商和投资商,承建商关系

开发商指项来目开发的实自际运营的一方,发展商是指为开发项目提供资金的一方。举例子说就是,甲给乙1000万去做项目开发,甲就是发展商,乙就是开发商

房地产项目的运做分为投资商和发展商,投资商只负责资金投入,并因此获取收益,发展商由政府批准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负责项目的实施,获取专业收益,二者对于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是一家
开发商是经计划、规划、用地等部门批准的开发建设主体,投资商是参与投资的主体。其参与投资不需经过批准,开发商名称应与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发商名称一致,购房人只与开发商签销售合同,投资商无权签订销售合同。
投资商是出资金、看回报的人,会很客观及果断地把房地产开发作为**的工具,见好就收。市场不景气时会收缩甚至“斩断”,做另外一个项目。他能调集各方面的专家把项目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