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款收据只有签字没有盖章有效么
有法律效力。如果收据写的是签字或盖章,则签字人即代表单位。如收据要求非盖章不可,却没有盖章,而单位又不认可的,视为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和签字人的单位无关。
⑵ 收据盖什么章才有效
可以盖财务章,可以盖公章,不能盖合同章。收据属于财务结算票据,盖财务章是毫无疑问的。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在实际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但是收据不是合同,合同专用章并不适用。此外还要提醒的是,发票必须是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公章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⑶ 收据上只要盖章没签名就有效吗
收据上只要盖章没签名就有效 关于私刻公章与盗盖公章的问题 行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单位工作人员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该单位的名称刻制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单位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处于不明知的状态。而行为人盗盖单位公章,是指行为人(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和非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盗盖单位公章对外从事一定的活动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私刻公章行为的本身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单位的名称权及国家对印章刻制的管理,而仅实施盗盖公章的行为而不实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人盗盖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盗盖公章单位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有无关联性是区分私刻和盗盖单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标准。 1 、私刻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在私刻公章的情况下,由于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对私刻的行为并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对行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单位名称的印单并使用印章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已经明知,但因出于对本单位声誉、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济措施予以制止,对行为人持有公章并实施犯罪持放任态度,致使行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在主观上已明显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盗盖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盗盖单位公章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单位对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经管理和使用过公章的机会盗盖单位公章;二是行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盗窃)盗盖单位公章。《若干规定》第五条对盗用公章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不认为单位有过错,做了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但在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进行犯罪的情况下,若单位对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持漠视态度,不论其有无过错,均认定单位不存在过错,使其完全免责,显然不符合过错原则和公皆�颉R虼耍�谒痉ㄊ导�校�裟苋啡媳坏粮枪�碌牡ノ皇且蚨怨�鹿芾淼闹卮笫�笾率剐形�说粮枪�陆�蟹缸锘疃�⒃斐芍卮缶�盟鹗У模�陀Φ比隙ū坏粮枪�碌牡ノ淮嬖诠�恚�梢耘辛钇涑械2钩渑獬ピ鹑巍<锤�荨扒嵛⒐��庠穑�卮蠊��獬ァ钡脑�蚪�写�恚�庋��芴逑止�接胝�宓乃痉ɡ砟睢? 3 、关于防止私刻和盗盖公章的措施 ( 1 )关于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①提高公章的制作技术含量,制止私刻或伪造,可以采用类似人民币的防伪技术,使私刻十分不易。 ②严格控制监督公章制作单位的数量和技术设备数量,从源头上杜绝私刻行为。 ③加大打击私刻公章的力度,定罪、量刑方面从重从严处罚,建议对私刻公章进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④使用“盖章 + 签字”的方法双重防范措施,防止私刻犯罪行为的得逞,借鉴外国的做法,在经济交往中不但要求盖上单位公章,而且要求代表人签字,否则引起的风险由交易双方分担。 ⑤利用新技术发明“文字条码章”,把单位的条形密码加上去,因为单位的条形码一般情况下不容易被仿造。 ⑥加大交易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施签章前的确认、核实程序。 ⑦健全法制,降低法人准入门槛。因为有些犯罪行为正是利用法人(单位)的资格而达到非法目的的。 ⑧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诚实信用的法律监督与惩罚机制。 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个人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 2 )关于防止盗盖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①加大对公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盗盖措施,必要时可以像财务保管现金一样将印章放入保险柜中。 ②严格公章的使用申请,建立审批和使用人签字确认的一整套登记备案制度和制约机制 ③严格使用后收回工作制度和应收未收的公示告知制度,对于废弃不用的公章和到使用期的公章要及时收回和采取公示告知方法告知有关当事人。 ④加大对方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及时提醒对方注意识别防范。 ⑤在刑法分则中确立“盗盖公章”是犯罪行为,并制定一套处罚制度。 ⑥加大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⑦加大对过错行为人的追偿责任。 ⑧完善法制,建立诚实信用的法律监督机制和过错责任的赔偿机制。⑨运用多种手段,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个人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⑷ 买卖房产开的收据盖了开发商的章管用吗
1.收据和合同要收好,当然管用(你还得确认开发商是公司法人或者老板),这个打起官司来至少证明开发商确实欠你的房子。但是还是房产证最好,可以拿着这个让开发商给你换房产证,因为你自己办房产证还得一笔费用。
2.具体看合同内容,合同怎么写的,既然有合同,当然就怎么执行了,楼上的哥们说的没错,三方协议,三方都得签字盖章的。
3.手里既然有东西,也别着急,跟老公商量商量该怎么办。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⑸ 开发商开出的收款收据中的项目名称与实际盖章不一致有问题吗
开发商开出的收据中与实际盖章不一致的时候,一定要小心点。肯定是有问题的。应该详细询问情况,提出希望他们改正错误。不然,可能涉及诈骗行为。
⑹ 盖章的收据有法律效应吗
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局备案的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是与发票开具的行为紧密相关的,其用途即证明发票开立的事项是公司行为。 收款收据是作为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票据,单位的款项收取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范围,加盖的印章说明财务部门代表企业收取了收据注明的该笔款项。按照收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加盖的应为财务章,说明财务部门对此笔款项收入的确认。 鉴于公章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在实务上也一般将其视为合法的收据。 但是,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章若为发票专用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发票专用章仅仅是作为在税务部门备案的专用印章,其使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也就是说,在印章管理人员的安排上,一般独立于开票人、相关销售人员即可,是无须专门的财务人员或公司的领导对发票专用章进行专项的管理的。 所以,除了发票之外的票据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能够说明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是不能够将其视为企业已收取了收据所标明款项。所以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⑺ 收款收据上盖公章有效吗
只作为收到款项的证明,如职工退借款,或收到已确认为收入的应收款项的收入证明.在法律意义上是有效的.
⑻ 带有单位公章的收据具有法律效力吗
部分有效,如单位内部用于结算员工业务借支,余款退回时开具的收据有效,收据对外无效。
收据上应该盖的是财务专用章,公章用于文案以及公告、决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
单位开户时的账户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心核算部保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银行账户开设后,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开户申请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需中心与单位分别执存的三个印鉴加盖齐全方为有效,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⑼ 在收据上盖发票章,有没有法律效力。
收据上盖发票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发票是专用的,收据不能作为发票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其中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六小节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9)开发商收据盖章有效吗扩展阅读:
“物业公司每个月都贴通告催我们交物业费,可为什么从来不给我们开发票?”昨日,市民郭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交了物业费后向物业公司索要正规发票,却只拿到了一张收据。
而自从去年12月入住所在小区后,他已经多次索要发票未果,物业公司方面也每次都以“只有收据没有发票”为由拒绝开票。
昨日上午,家住市区麦地南路的郭先生来到物业管理处交物业费,总共114元,清点过钱数,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填写了一张收据交给了郭先生,而当郭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则以“我们这没有发票,收据就是凭证,证明你已经交过物业费了”为由进行了解释。
“收物业费时,我们提供给业主的都是机打收据,加盖公司财务章,如果要开具发票,我们会告诉业主要缴纳5%左右的税。”
该工作人员认为,只开收据而不开发票应该不算是偷税漏税行为,因为物业公司根据各自收入和性质,每个月都会向税务单位上缴营业税或者净额税。
针对大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以收据代替发票的现状,惠州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物管费应主动向业主开具发票,如果没有提供税务发票,则涉嫌偷税漏税。
消费者在消费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既是对自身正当权益的维护,也是保护国家税收的光荣行为,因此,业主交物业费时向物业公司索要发票是理所应当的。
如果市民向物业公司方索取发票未果,可凭收款收据(加盖公章)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同时,对于部分物业公司“提供发票需要额外加收5%的税”的行为,惠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在业主缴费后开具发票是应该的。
如果额外收取发票“税点”,属于乱收费行为,一旦物业公司拒绝提供正规发票或加钱开票,业主有权拒绝缴费,并向税务和物价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