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物业开发 » 退房开发商营业税
扩展阅读
密云各小区物业电话 2021-11-11 13:16:57
深圳房价高 2021-11-11 13:13:25
拍卖粮证 2021-11-11 13:12:04

退房开发商营业税

发布时间: 2021-10-26 04:18:59

A. 房屋销售后退房交了的营业税可以退吗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B. 我买了一套房子,现在要退房子,合同写的是退房要承担双方的税费,想咨询一下开发商要缴哪些税费呢

要看是什么原因导致退房的,这些原因开发商能不能接受。契税是可以退掉的,要开发商出个证明吧。

有一点不是很清楚,贷款是你自己还得,那么开发商要退你贷款的金额,因为最初的贷款金额是打到开发商的账户上面的。如果是开发商去还的贷款,那么只需退你已还款的本金,已交利息不退。
另外,我以前在开发公司做过,虽然不能说每家开发公司都一样,但以我之前所待的公司,只要核实是因为家里出现重大事故,不能负担偿贷,我之前的公司都积极配合家属,退房退款。我亲办的都有好几起事件。
和开发商好好谈谈家庭目前的情况,相信是真实的会得到大家的认同。

C. 退房造成的房产营业税应该由谁承担

在退房时,应该明确提出税费,装修费,物管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不然,只能是自己承担!非常不划算

D. 房产征管税,退房后收营业税,或是增值税吗

要交营业税。房地产交易中经常会发生销售方和购买方单方或双方履行售房合同违约的情况,这时房地产企业要收取或支付违约金

E. 新买的楼房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想退房,开发商把房款和税费什么的都退,还给1万

你好,已购商品房可以退房的情形
①、延迟交付房屋。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②、开发商缺“证”,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③、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④、无法得到贷款。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⑤、拿不到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⑥、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的,法院会判决购房人胜诉。
⑦、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
⑧、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商品房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占很大的比例,在商品房建筑施工工程中,不法商家、建筑商为了节省成本,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或者由没有建筑施工项目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筑,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部分商品房质量低劣。那出现这些商品房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购房者能否由此退房,哪些情形下可以退房呢,这些最好咨询下专业律师,因为他们可以帮您采证证明房屋存有哪些问题,最大程度的保护您的利益。
望采纳,谢谢。

F. 客户购退房,扣了他的税金和违约金,要交营业税么

要交营业税。房地产交易中经常会发生销售方和购买方单方或双方履行售房合同违约的情况,这时房地产企业要收取或支付违约金。我认为,同是违约金,收取时可以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收入,支付时不能相应地冲减其营业税应税收入。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金,一般是因为购房者发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设定的违约事项,比如购房者单方面要求退房或延期付款等。在这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就要依据《合同法》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向购房者收取违约金。对此,税务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在这一政策的理解上有人认为,发生退房时因为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无法‘并入’营业收入,故不征营业税。这看似有道理,但实质上却不是这样。因为:第一,收取违约金本身就是在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并入操作不存在能与不能的问题,它只是一个税务处理和财务处理的技术性的问题,并不影响税收政策的适用。不能因为退房后‘并入’的‘收入’没有了基础而不把违约金按营业额所包括的价外费处理,即不因此而不按应税收入来征收营业税。其实从技术上和逻辑上看完全应当将其收入作零处理,这时并入的是零收入,也就不存在无法并入的问题。这不仅是单纯的理解问题,而且也是事实。房地产企业支付违约金,一般是因为售房者即房地产企业也发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设定的违约事项,比如延期交房、房屋面积出入超过规定范围、交房时张冠李戴把合同所指房屋的实际空间或地理位置搞错等。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同样要依据《合同法》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向购房者不是收取而是支付违约金。那么,这时的违约金支出能不能冲减应税收入呢?按常理,因为同一个销售不动产事项,也因为同一售房合同违约,既然收取的违约金要按政策并入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那么理所当然地支付的违约金就应当冲减应税收入并相应地少缴营业税。不过,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有错误的。其核心的问题在于,同是违约金,而收取的违约金与支付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和内涵上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慨念,即前者构成计税营业额,后者不构成计税营业额(假如不违约不支付)。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计税营业额即是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违约金要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对于这种性质和意义上的违约金,如果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多收取了就需要部分退还或者是本不应收取而又收取了就需要全部退还,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冲减应税收入。但是对房地产企业因自已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同了,这时发生的违约金支出是不能冲减计税收入的。试想,假设房地产企业不违约,那么其在违约时所支付的那笔违约金能构成应税收入吗?显然是不能构成的。房地产企业在不违约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也从来没有、更无任何依据将本是虚无的、无法确定的违约金并入计税收入征收营业税。这也就是说,违约金在违约时与在不违约时是不存计税收入增减对应关系的,自然也就不应该在违约时冲减计税收入。事实上,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我们在分析和判断过程中遵循和体现着一个重要的税法原则,就是实质课税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是否满足课税要件,是否应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要深入探求其实质,如果实质条件满足了课税要件,就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纳税义务。反之,如果仅仅是形式上符合课税条件,而实质上并不满足时则不能确定其负有纳税义务。通常,我们在对于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的问题的上,会因其外在形式与内在真实之间的差异而产生对政策理解和适用上的不同。同是违约金并且在财务处理上也是记在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这两个对应的科目,似乎应当在收取和支出时其营业税的计税收入也应当分别作并入和冲减处理。但从营业税政策上研判其实质内容和真实意义是不同的,所以,在房地产企业支出违约金时是不能冲减其营业税计税收入的。我认为开发商收取的违约金应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取违约金的根源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其实质是因为有应税行为的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违约金,大部分都收取在撤销合同之前,也就是说,在没有撤销之前收取的违约金,还在合同生效期以内,如果没有缴纳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不撤销。这时候收取的违约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我认为应征收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中列支。

G. 房地产开发商营业税费共计多少百分点

5.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地方教育费2%,教育费附加2%)

H. 营业税改增值税退房流程

要交营业税。房地产交易中经常会发生销售方和购买方单方或双方履行售房合同违约的情况,这时房地产企业要收取或支付违约金。我认为,同是违约金,收取时可以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收入,支付时不能相应地冲减其营业税应税收入。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金,一般是因为购房者发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设定的违约事项,比如购房者单方面要求退房或延期付款等。在这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就要依据《合同法》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向购房者收取违约金。对此,税务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在这一政策的理解上有人认为,发生退房时因为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无法‘并入’营业收入,故不征营业税。这看似有道理,但实质上却不是这样。因为:第一,收取违约金本身就是在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并入操作不存在能与不能的问题,它只是一个税务处理和财务处理的技术性的问题,并不影响税收政策的适用。不能因为退房后‘并入’的‘收入’没有了基础而不把违约金按营业额所包括的价外费处理,即不因此而不按应税收入来征收营业税。其实从技术上和逻辑上看完全应当将其收入作零处理,这时并入的是零收入,也就不存在无法并入的问题。这不仅是单纯的理解问题,而且也是事实。房地产企业支付违约金,一般是因为售房者即房地产企业也发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设定的违约事项,比如延期交房、房屋面积出入超过规定范围、交房时张冠李戴把合同所指房屋的实际空间或地理位置搞错等。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同样要依据《合同法》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向购房者不是收取而是支付违约金。那么,这时的违约金支出能不能冲减应税收入呢?按常理,因为同一个销售不动产事项,也因为同一售房合同违约,既然收取的违约金要按政策并入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那么理所当然地支付的违约金就应当冲减应税收入并相应地少缴营业税。不过,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有错误的。其核心的问题在于,同是违约金,而收取的违约金与支付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和内涵上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慨念,即前者构成计税营业额,后者不构成计税营业额(假如不违约不支付)。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计税营业额即是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违约金要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对于这种性质和意义上的违约金,如果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多收取了就需要部分退还或者是本不应收取而又收取了就需要全部退还,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冲减应税收入。但是对房地产企业因自已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同了,这时发生的违约金支出是不能冲减计税收入的。试想,假设房地产企业不违约,那么其在违约时所支付的那笔违约金能构成应税收入吗?显然是不能构成的。房地产企业在不违约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也从来没有、更无任何依据将本是虚无的、无法确定的违约金并入计税收入征收营业税。这也就是说,违约金在违约时与在不违约时是不存计税收入增减对应关系的,自然也就不应该在违约时冲减计税收入。事实上,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我们在分析和判断过程中遵循和体现着一个重要的税法原则,就是实质课税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是否满足课税要件,是否应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要深入探求其实质,如果实质条件满足了课税要件,就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纳税义务。反之,如果仅仅是形式上符合课税条件,而实质上并不满足时则不能确定其负有纳税义务。通常,我们在对于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的问题的上,会因其外在形式与内在真实之间的差异而产生对政策理解和适用上的不同。同是违约金并且在财务处理上也是记在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这两个对应的科目,似乎应当在收取和支出时其营业税的计税收入也应当分别作并入和冲减处理。但从营业税政策上研判其实质内容和真实意义是不同的,所以,在房地产企业支出违约金时是不能冲减其营业税计税收入的。我认为开发商收取的违约金应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取违约金的根源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其实质是因为有应税行为的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违约金,大部分都收取在撤销合同之前,也就是说,在没有撤销之前收取的违约金,还在合同生效期以内,如果没有缴纳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不撤销。这时候收取的违约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我认为应征收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中列支。

I. 房产开了营业税发票现在要退房怎么处理

这个是非常麻烦的。。除非你有非常正当的理由去退房。否则你得花一笔钱才能把房退了。

J. 我退房开发商卖房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能退回吗这钱要我买房的人出合适吗

不合适,也不应该。
卖房退款,同时也减少了营业收入,当月的营业额减少了,税也少交了。另外所得税更无厘头,项目还没结算,所交的所得税也只是预交的,退房款,减少收入,根本谈不上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