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校和医院在合同中能做抵押不是公还是私
学校和医院在合同中不能做抵押(是公还是私一样),下面《担保法》有规定,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 乡镇卫生院的房产是否可以进行抵押贷款
我国《房地产》明确规定: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因此:如果卫生院长把卫生院的房产进行了抵押贷款,这种抵押合同是不合法的。
抵押的程序有:一、签约。二、登记。登记包括1、申请并提交有关这件;2、受理、3审查、发证。
从法律上说乡镇卫生院的房产是不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
3. 医院的房产不能抵押,那么如何融资呢
这是不能的,国家规定医院、学校等房产是受保护的,不能作为抵押物。
4. 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实践中,房产抵押贷款是常有的事情,但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可以用来做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究竟哪些房产不能做抵押登记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在《担保法》里的规定是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抵押。因为房产的产权性质复杂,所以下面主要列举一下哪些类型的房产是不能做抵押的: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具体到我们所熟知的产权性质还包括小产权房也叫乡产权房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军产房校产房未办理《央产上市证明》的央产房平房绝大多数银行不予受理廉租房目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能接受抵押的房产包括商品房公寓二次交易并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已购公房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上市交易的央产房等等如果简单归纳成一句话就是能够顺利上市交易买卖过户的房产都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需要注意的就是房产的房龄如果房龄太老比如在年以前建造的房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就不能接受了以上就是银行所能接受的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房产介绍大家可以此作为判断来判断自己的房产是否能向银行申请到贷款延伸阅读:房产抵押担保房产抵押
5. 私立医院、学校的房产能否设定抵押权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专、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属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6. 同一房屋上有两个抵押权怎么办,学校的房地产能否抵押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对该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一旦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需要实现抵押权,经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后所得价款,首先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按照已登记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依次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已将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全部受偿完毕后,后一顺位抵押权人将无法实现抵押权,遭受经济损失。所以优先受偿的顺位则是决定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的关键。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所得的价款清偿的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这一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而在同样已登记的抵押权中,决定受偿顺序的是登记时间。登记时间则是登记机构将抵押登记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要解决因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是否因此改变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办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到抵押权的顺位,登记时间是看抵押权设立的登记时间还是抵押权变更的登记时间。 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属于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内容之一。根据前述对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理解,它并不对抵押权的主体产生改变,只是抵押的客体和内容的变化,并不影响到抵押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又是一种先后的、从属的关系。笔者认为抵押权的效力是在抵押权设立登记开始时便产生的,而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没有改变抵押权的效力。所以因债权数额减少的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对抵押权的顺位产生影响,抵押权顺位的登记时间应以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时间为准。 但需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也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所以,因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所办理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当然对抵押权的顺位产生了改变。 二、学校的房地产能否抵押 首先我们对《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这一规定要理解透彻。笔者认为,要满足这一规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房产必须是以公益性为目的:二是房产属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三是这些房产必须是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则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抵押范围。 所以,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显然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范围。但是随着我国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和医院,这种新型的教育、医疗单位由于自身的特点经常会出现融资需求,而以自身的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那么在登记实践中遇到这类抵押需求,登记机构能否为其办理抵押登记? 首先,我们应当认清民办学校、私立医院的本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民办教育事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由此可以看出,以个人、社会组织名义开办的学校、幼儿园等,同样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设立,同样属于公益性事业,他们所有的教育设施(例如教学楼、实验楼等)是实现办学目的的根本保障。同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因此,私立医院同样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因此,学校和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均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范围。同样属于禁止抵押的范围还包括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例如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工人文化宫、敬老院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 其次,我们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解释了例外的允许抵押情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满足抵押物为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二是满足抵押目的是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的债务设定抵押。
7. 教育用地上的房产可否设置抵押登记
教育用地上的房产不可设置抵押登记。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一司法解释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的范围限定在“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且只能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的将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与这些财产以外的同样属于学校、医院的财产区别开来。因此属于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时可以进行抵押的,但是这里还需注意的是在此条件上还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就是须为自身的债务设定抵押,对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则不被允许,这是因为,如果为他人债务而将校产抵押,使被抵押的校产面临被他人占有的风险,这是违反民办学校办学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这三个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财产的安全、稳定,从而保障公众的利益。
8. 可用于抵押的房产有哪些
1、房屋的产权必须明晰;
2、抵押的房产不能用于公益用途。比如医院、学校、幼儿园等;
版3、房产名下不能有未结权清的贷款,很多机构不接受房产二次抵押贷款;
4、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房龄不能超过20年,面积要大于50平米;
5、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必须年满5年,并且不在拆迁范围之内。
9. 哪些房产不能进行抵押
并非所有的房地产都可以用作抵押,有一些房地产是不能抵押的,以不能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抵押合同无效。不能抵押的房地产如下: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因此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有两个例外: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类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设立抵押权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依法有权处分,如果权属存在争议,那么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都存在问题,从而无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禁止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这类建筑物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和纪念意义,与公共利益关系紧密,不能随便处分,因此禁止作为抵押物。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处于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下的房地产暂时处于不能转让的状态,由于抵押人并没有自由的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7、已经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因为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其权利状态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得抵押。
8、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如以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