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没有房产证可以办居住证吗
房产证没下来可以办居住证的,办理居住证是在当地派出所办理。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2. 证,办理居住证需要房东的房产证和身份证么
证办理居住证需要房东的房产证和身份证么;肯定是需要的,还需要房东的配合办理。。。
并且还需要住房的房产证,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稳定工作单位)。如果是租房,还需要租房协议,房东的配合。
还需要缴纳的社保基金(个别地区是连续缴满6个月) 。
再需要什么,办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给你解说的。
3. 办居住证非要房产证么
办居住证非要房产证么;也可以不用房产证,但必需要有租房协议才能办理。。。
办理居住 证需要的手续是:
需要信房的房产证,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如果是租房,还需要租房协议,房东的配合。
还需要连续缴满18个月的社保基金,或者两件缴满18个月社保基金。
再需要什么,办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给你解说的。
4. 上海市办理居住证一定要房产证吗
上海居住证: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所有资料需要验证原件: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
5. 办理居住证的人是不是必要居住在提供房产证的房子里
是的,你办理这个居住证你必须要住在这个房子里面,他因为居住证有有详细的地址
6. 上海居住证房东一定要房产证吗
可以,拆迁房房东带好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没有的话可以用预售合同或者供应单)和房东去之前到居委会哪一个单子,办理人带好身份证就好,如果有小孩没有身份证的也要办就带好户口本
7. 办理居住证一定要房产证复印件吗
原件或复印件都可以。只是让其看看你有合法居住地,原件或复印件退还你
8. 办居住证还要房产证吗
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房东房产证原件进行办理的。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8)办居住证非要房产证么扩展阅读: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