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常用的定价方法有哪些
1.成本加成定价法成本加成定价法是一种以成本为中心的定价方法,也是最传统的、最普遍的定价 方式。具体做法是按照产品成本加一定的利润定价,如生产企业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商 业零售企业则以进货成本为基础。此方法的优点在于所定价格能保证企业全部成本得到 补偿,企业成本材料自己掌握,计算方便,同时在成本没有大的波动的情况下,有利于 价格的稳定,并给消费者一种可靠的“将本求利”的印象。其缺点在于不能反映市场需 求状况。成本加成法有完全成本加成法和边际成本加成法。2.竞争导向定价法竞争导向定价法是以竞争为中心的、以竞争对手的定价为依据的定价方法。这里 简单介绍几种竞争导向定价方法:随行就市定价法,是指企业根据同行业企业的价格水 平定价;追随定价法,是企业以同行业主导企业的价格为标准制定本企业的商品价格; 盈亏平衡定价法,是运用损益平衡原理实行的一种保本定价方法。3.需求导向定价法需求导向定价法是以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的企业定价方法。它不是根据产品的成 本,也不是单纯考虑竞争状况的企业定价,而是根据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强度和对商品 价值的认识程度来制定企业价格
Ⅱ 司法拍卖价格最好限度是多少钱
最低限度是:拍卖保留价。因为司法拍卖一般起拍价就是保留价,高于保留价才能成交。
没有最高限度,看自己的资金实力。因为拍卖是价高者得。
Ⅲ 魔兽世界拍卖东西的价格怎么定
看拍卖行里来面的价格
如果你正源缺钱用,那么最好在最低价格的基础上再低一点
如果你不缺钱,那我还是劝你尽量卖低一点
因为每次拍卖都是需要一定的手续费的
你卖高了一点,但卖不出去
多卖几次卖出去了
中间手续费都可能拿不回来
薄利多消嘛
Ⅳ 什么是拍卖定价
拍卖定价(Auction-type pricing) 拍卖定价是一种非常有吸引力的 定价 方式, 消费者 在 拍卖 过程中不仅 可以获得较低的 价格 ,还可以享受拍卖成功后的喜悦, 这是其他定价方法所不能拥有的。
Ⅳ 在古董收藏和拍卖时,所定的价格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价格法应该是有拍卖的说明规定吧,你可以去博宝在线拍卖看一下,我记得有相关说明的。
Ⅵ 法院拍卖房屋的起拍价是怎么确定的
起拍价其实是这样定的。每一套房子都是不一样的,情况也不一样,那么由于被执行人的房子外债总额不同,房子情况不同,各种瑕疵评估等,法院会首先聘请一个评估公司来进行房子价值评估。
然后根据房子的情况来制定起拍价格,现在的起拍价是房子总价的7到8折,如果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有疑义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和打折。这其中没有任何黑幕,法院也是想快速变现的,提高结案率。
(6)拍卖定价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是否空置房
房屋内是否空置了,如果是空置的房屋还稍好一点,可如果该房屋内业主仍然居住着,那么就要留心了,法院拍卖房屋成功之后,业主是否可以搬走就成了最大的问题。尤其是业主如果只有这一套房屋,那么通过法院都没有办法进行强制要求搬走。等于花了上百万买的房屋,结果只能放在那里看看。
2、户口问题
房屋买到手里了,但是户口怎么办呐,毕竟很多时候法院拍卖的房屋不一定是业主本人自愿的。因此对于房屋内存在的户口问题。很多原业主都不会配合迁移户口的。
3、费用问题
房子是否公房?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的比例等等。原业主因为无力偿还贷款,导致房屋被拍卖,那么是否有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等等。这些所有费用加起来可能比房价还高,让你欲哭无泪。
4、是否可以贷款
因为房屋是通过法院进行拍卖的。那么这种房屋,银行方面是否可以进行贷款,因为银行贷款需要进行房屋抵押后,才可以进行放款的。但没有款项,法院又不会给你进行过户。这就成为了一个死循环。因此法院拍卖的房屋是否可以进行贷款,非常重要。
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Ⅷ 公共拍卖在商品定价上有什么问题
拍卖定价法是在一个卖方和多个买方之间经过拍卖而确定价格的方法。属于需求导向定价。拍卖又分为英国式拍卖(加价拍卖)和荷兰式拍卖(减价拍卖)两种。英国式拍卖由卖家出示一件商品,多个买方不断加价竞标,直到一个买家以最高价格购得商品为止,通常适合不动产、古董等具有一定稀缺性和独特性的产品。荷兰式拍卖由拍卖人公布一个最高价格,然后逐渐降低报价,直到有买家愿意购买该产品为止,通常适用于需要快速成交、快速周转的商品。[1]
拍卖定价法由卖方预先发表公告,展出拍卖物品,买方预先看货,在规定时间内公开拍卖,由买方公开竞争叫价。拍卖的出价方法有三种:[2]
1.增价拍卖(英国式拍卖)
拍卖时,由卖方宣布预定的最低价格,然后由竞买者相继叫价,直到拍卖人认为无人再出更高价时,则用击槌动作表示竞买结束,并将该拍卖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2.减价拍卖(荷兰式拍卖)
这种方法先由拍卖人喊出最高价,然后逐渐降低叫价,直到有某一竞买者认为已经低到可以接受的价格,表示买进为止。
3.密封递价拍卖(暗标拍卖)
先由拍卖人公布拍卖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等,然后由竞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自己的出价密封递交拍卖人,以供拍卖人进行审查比较,决定将拍卖品卖给哪一个竞买者。
Ⅸ 法拍房的起拍价是怎么定的!
根据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评估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正式拍卖前,且查明待拍卖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费用、质量瑕疵等事项后,将通过前置程序确定涉拍财产的参考价,再通过参考价来确定起拍价(也称为拍卖保留价),详细流程如下:
从上图中可以看到法院确认法拍价格的原则如下:
(一)当事人议价优先
法院在拍卖前,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价格。这种情况适用于涉案当事人不多,协议结果容易达成一致。如果协议价格合理合法,就会作为房屋的参考价格。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议价或者下落不明,案件涉及众多当事人且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就会考虑采取其他方式。法院会优先组织当事人商议财产价格的参考价,并确认一拍、二拍的起拍价,若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提交书面议价结果给法院,但议价价格应遵循市场基本行情,以防止虚假拍卖或损害第三人利益。
(二)议价不成,具备条件的进行询价
如果双方达不成或不能议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或政府定价方式的,法院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来确认拍卖参考价。
定向询价的对象一般为房管局或者其他政府机构。法院会出具法拍房的询价函,询价函中会写明询价要求以及相关信息,被询价的机构会在指定期限内给出结果。定向询价的方式目前比较少用。
(三)网络询价
目前法院认可的询价平台有:京东、阿里、工商银行三个。网络询价只需要法官登录平台,按照相应的栏目填好信息,即可自动生成评估工具。由于房屋的价格影响因素较多,网络数据更新速度也未必能跟上市场变动,三个平台对同一套房屋价格估价有时差异较大,最终的评估价格会取三者的均价。这个看似公开公正的方式,其实有着巨大的缺点:那就是价格未必能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而且三个平台之间价格存在差异,不如由评估公司定价来得准确。
(四)议价或询价不成,则委托评估
评估公司,是指专门评估房产价值的有关机构。为了避免人为因素扰乱评估价格,法院会采取摇号方式选择评估公司,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公正。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会详细记录评估房产的具体情况、评估方式、评估标准、评估结果,以及其他有效期等信息,内容详实,准确性高达85%。通过评估公司确认评估价的法拍房,在上拍页面中会明确带有附件: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估价成本相对较高,但估价结果相对中立客观,论证过程也较充分,目前法院采用这种评估方式较多。
Ⅹ 拍卖行怎么定价
看别人出的什么价,一件商品别人出价太低的话你就不能卖了,如果同样商品没人出价,你就可以订得高点儿,比如如果你是练的采矿,你卖铜矿石的话,一组10个,没有人卖,你就可以出价1金;如果有人在卖的话,你可以出的比他低,太低了就不要卖了。也要看拍卖的时间,保管费也要看,保管费贵的物品适合2小时拍卖,比如武器,兰色或紫色装备。同件商品如果卖的人多,比如保险丝,
一般是4-5金,别人都是拍价4金,一口价5金,你就可以出拍价3金90银,一口价4金60银或4金80银。有的商品适合短期拍卖,热销的,卖的人多的,就用2小时拍卖,但也要看自然时间,如果在晚上12点以后人少了就不适合了,白天人多的时候用2小时拍卖。总之,拍卖定价要看以下几点:
1:拍卖物品的贵重程度;
2:买家可能接受的心理价位。
3:自己的心理价位;
4:同样商品别人的出价;
5:卖同样物品的人多少;
6:保管费;
7:现在是几点(晚上12点以后不适合短期拍卖);
不好意思,前面说的罗嗦了,后面作了总结。
谢谢楼主!^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