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抵押的房子一直有租户法院就一直不可以强制执行吗
我觉得应该有期限,不然法律不就成了摆设了。抵押期间房子还应该属于回房主,到了期限如果答还不上交易主体时,才会拿房子做抵押,这时房子应该是对方的了,法院应该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至于租户我觉得是另一个问题,如果原房主收了租金,是不是应该把跟租户的问题解决好呢,毕竟人家并没有把租金交给被抵押方吧。如果租期快到了或其他原因租户一时不能搬走,其实这类问题你们双方可以协商啊,租户是搬走还是继续租还是把租金交给得到抵押房产的一方都可以商量吧!?
『贰』 租赁期间的抵押是否有效
租赁期间,抵押人将房屋做抵押时须告知承租人,然后所做的抵押是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叁』 抵押权人对进入诉讼阶段的抵押房产的租金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注意是租金。
租金没有优先受偿权的,质押才有
根据担保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专权人未属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的很清楚,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抵押才有优先权,担保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过注意,你抵押的是房产,房产是不能质押的
『肆』 房产抵押贷款之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租金,无法还款时抵押权可以优先受益不
对于这个问题涉及在移动房产上同时附设抵押权与租赁权的问题,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的规定略有不同,但可以根据权利性质进行简要的分析,供参考如下:
1、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在先,抵押在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而导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可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有权以抵押物作为保全对象在判决生效后执行,但若执行拍卖,仍需释明此拍卖房产上负载有租赁权,该租赁权优先于物权,买受人仍需要继续履行租赁合约直至合同期满。
因此,实现抵押权时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关系的中断,事实上租赁合同关系的建立是先于抵押担保关系,其一直是合法有效的。
2、对于已经收取的部分租金的部分,在通过依法公开拍卖程序将房产销售出去后,此时,对于未履行期限内的租金部分,原房产所有人也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取得租金无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占有,应予以返还,借款人将租金返还承租人之后由承租人再行向新的房产买受人支付房租。
3、抵押权行使及于房产的销售对价,也就是房屋的销售款,该部分款项应该用于偿还借贷款。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借款人取得的多余的租金部分的返还,这个部分可能存在执行上的难度,从而导致承租人与新的房产买受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
『伍』 房屋抵押准许拍卖变卖前的租金收入归被执行人所有的依据是什么
因为抵押的房屋在拍卖变卖之前始终是被执行人的私人财产,私人财产收益属于房屋产权人这点并没有任何法律争议,而且房屋作为抵押品在拍卖变卖之后,如果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抵消案件执行的应付款,被执行人还是有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所欠余额,所以房屋抵押拍卖前租金收入属于被执行人,并不会影响申请执行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