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二人共有房产证怎样办理
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因此,夫妻共同购买房子的话,必须双方都要一起来办理、签字。如果有特殊原因没办法亲自到场的话,则需要办理相关的委托公证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这一点是大多数购房者都不了解的一个注意事项,很多购房者为了图方便,仅派一人代表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即使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买的,也是无法办理房产共有的!
2. 房产证共有人必须是夫妻吗
可以,如果还没有买房,就两人先去公证处,办理房产协议份额公证手续,明确你俩在该房产的权益份额,有了那个公证书,才能签署你俩名字购房合同。以后办理下来房产证才会是你俩名字。这种办理方法就是针对你俩这种情况。2只要有我说的那个公证书,不需要有结婚证也可以在房产证上署名你俩名字。以后不管是婚前婚后,亦或是分手,你俩都是这房子共有人。
3. 夫妻共有房产证有几本
房产证只有一本,在房产本上有两个名字!
希望能够帮到你,谢谢采纳!
4. 房产证上共有方式是什么意思有几种共有方式啊夫妻共有是两个一样大的房产证吗谢谢。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专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属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
共有两种共有方式。房屋共有的两种形式分为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房屋按份共有又称房屋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夫妻共有房产,房产证只有一个,但是会写两人名字。
(4)房产证上共有夫妻扩展阅读:
房屋共同共有显著特点:
(1)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份额区分的。
(2)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共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两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共有
5. 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属夫妻共有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购买的财产,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法律认可的婚后时间,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记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规定,结婚证书是国家确认夫妻关系的唯一凭证,在中国,现在以及不认可事实婚姻的说法,男女双方只有领取了结婚证书,就是法定夫妻,所有的婚姻法规定都从这一刻开始成立。
普通百姓所说的举办结婚仪式,是民间的一个习俗,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夫妻婚后购买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书面的约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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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 房产证上是夫妻共有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您好:情况是这样的。如果产权证上就是您爱人一个人的名字,那房子就属于您夫妻双方共同的资产。如果产权证上出了您爱人还有别人的名字就看两个人的在产权证上怎么填写所站有的比例。如果写您爱人50对方50%那您老公的50%属于您和您老公的共同资产。你和您老公共同出紫购买的房子无论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下面是国家最新的婚姻法规定:您看下就清楚了。放心是您家人不懂得法律。所以君子不能与小人威武。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4、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7. 房产证上的单独所有怎么改成夫妻共有
房产证上的单独所有怎么改成夫妻共有?想把房产证上的单独所有改成夫妻共友就知道房产交易大厅去,把夫妻双方的名字都写在房产证上,就变成夫妻共有了。
8. 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属夫妻共有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5条规定:婚后购买的财产,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法律认可的婚后时间,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记算。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
结婚后,一方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房地产证上只有一人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双方平分。
婚姻法新规定:夫妻共同拥有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该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该房屋。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同住家庭的需要。一方擅自处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8)房产证上共有夫妻扩展阅读:
新婚法关于婚后买房的通知:
在一起买房时,有四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例如,签订合同、申请抵押贷款和转让交易,夫妻双方都必须在场。此外,还需要提前研究文件的准备和住房贷款的申请。
1。合同双方均亲自到场。
在购房过程中,涉及到签订销售合同、申请抵押、转让交易等多个承包环节,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在场。
除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外,申请住房贷款和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住房贷款时,有时他们会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申请,因此银行需要同时检查他们的资质,同时签署相关手续。
此外,转让手续原则上要求同时在场,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购买的财产无论是共有还是共有,都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然后在房地产凭证上体现出来,所以双方都需要o出席签字确认。但是,不能到场的,还必须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并对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2。文件准备是关键
当一对夫妇一起买房子时,他们需要提供更多的文件,而且没有一个能少。
夫妻共同申请住房贷款,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如果是非本地居民,还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当地纳税或社会保险支付证明。否则,应按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处理。
当然,在抵押贷款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收入较高,通过资格审查和批准不是问题,另一方的收入证明也不需要。
3。主贷款和次贷款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的变化,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和次级贷款机构,而不是简单地取决于收入水平。
夫妻共同还款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次贷款人。一般来说,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有一方被视为“贷款人”(通常被称为主要贷款人),无论双方的名称是否写在房地产证书上,另一方都可以被视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选择收入较高、较为稳定的一对,并注意年龄限制,否则会影响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们警告说,需要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非当地居民一年以上不能提供当地税务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按不同处理。例如,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会提高,利率也会提高,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时,应提前确定财产份额。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有。因此,在共同购买过程中,即使对方的姓名没有出现在房地产证上,也不影响房屋所有权。
但目前,有一些时尚夫妻的财产是AA制度。当他们一起买房子时,他们需要考虑财产份额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业主可以选择共同所有权的形式。业主选择共有形式的,双方的权益相同。如为股份共有,需提前分割,并在房地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这方面,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许多潜在的夫妇一起买房。为减少纠纷,专家建议,房地产证书的登记应努力。
这里的“准夫妻”是指那些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人。夫妻的婚姻期限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计算。因此,共同购买无结婚证的房屋不能视为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共同投资,比例为一半,则两人的姓名应同时登记在房地产证书上。双方出资比例不一致的,应当在房地产证上登记,但必须说明各自的出资比例。
另一种情况需要事先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另一方的名称是否也登记在房地产证书上;如果已登记,非出资方的份额是多少,也需要在房地产证书上确定和显示。
9. 房产证上的单独所有怎么改成夫妻共有
您好,可以加名。
房产证加名可分为三种情况:有房无贷、有房有贷以及无血亲关系、无配偶关系的房产证加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后凭工作人员给出的办理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第三种情况: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
10. 房产证上单独所有与夫妻共有有什么区别
房产证上单独所有与夫妻共有区别在于产权所有人不一样。单独所有指的是房屋产权属于登记产权人独有。夫妻共有指的是房屋产权属于登记产权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中指出“共有情况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在夫妻财产共有原则下,如果房产是婚后所购置,且夫妻双方对产权分割没有其他书面约定的话,不管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谁,原则上就属于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0)房产证上共有夫妻扩展阅读
《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也仍属于一个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这房子还是他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