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拍卖拍卖有哪几种形式
拍卖(auction) 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拍卖有以下八种形式:
1、英格兰式
也称“增价拍卖”或“低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最低增幅,竞买人以起叫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以最高竞价者以三次报价无人应价后,响槌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2、荷兰式
也称“降价拍卖”或“高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第一位应价人响槌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起拍价后及最低增幅,由竞买人竞相应价,拍卖人依次升高叫价,以最高应价者竞得。若无人应价则转为拍卖人依次降低叫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以第一位应价者竞得。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3、密封递价式
又称招标式拍卖。由买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报价单(也称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选择买主。
这种拍卖方式,和上述两种方式相比较,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除价格条件外,还可能有其他交易条件需要考虑:二是可以采取公开开标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公开开标方式。拍卖大型设施或数量较大的库存物资或政府罚没物资时,可能采用这种方式。
4、标准增量式
这是一种拍卖标的数量远大于单个竞买人的需求量而采取的一种拍卖方式(此拍卖方式非常适合大宗积压物资的拍卖活动)。卖方为拍卖标的设计一个需求量与成交价格的关系曲线。竞买人提交所需标的的数量之后,如果接受卖方根据他的数量而报出的成交价即可成为买受人。
5、维克瑞式
维克瑞拍卖,也称为第二价格密封拍卖。这种拍卖方式与首价密封拍卖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胜出者需要支付的价格是第二高的报价,而不是他自己的报价。这与易趣网所使用的代理人竞价系统相似,在这个系统中,胜出者需要支付第二高的报价,再加上一个报价的增额(如10%)。
6、速胜式
这是增价式拍卖的一种变体。拍卖标的物的竞价也是按照竞价阶梯由低到高、依次递增,不同的是,当某个竞买人的出价达到(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时,拍卖结束,此竞买人成为买受人。
7、反向拍卖
反向拍卖也叫拍买,常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等。由采购方提供希望得到的产品的信息、需要服务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定位,由卖家之间以竞争方式决定最终产品提供商和服务供应商,从而使采购方以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购买。
8、定向拍卖
这是一种为特定的拍卖标的物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有意竞买者必须符合卖家所提出的相关条件,才可成为竞买人参与竞价。
(1)四种拍卖形式扩展阅读:
拍卖发展史:
经历了2009年宏观经济的触底回升和2010年的稳健回归,2011年以来,我国政府已推出一系列政策推动消费增长,高储蓄、低消费模式正迎来改变。
而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货币政策转向稳健、消费刺激政策逐步淡出等综合因素影响下,2011年我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将有所放缓,GDP全年增长速度为9.2%,增速比2010年回落1.2个百分点。
2011年,中国拍卖行业经营呈现“稳中趋缓”的特点,全年成交总额为6260.7亿元,与2010年的6648.2亿元基本持平,同比小幅下降5.8%。在完全同步于当期GDP增长的同时,拍卖行业也呈现出增长率明显放大GDP变化的特点,拍卖业已经进入业务规模及结构的同步调整阶段。
2011年拍卖行业平均佣金率为1.88%,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全年成交576.2亿,仅占总成交额的9.2%,但佣金总额为67.8亿元,占全行业佣金收入的57.5%,以11.8%的佣金率高居行业之首。
而土地使用权拍卖业务成交2844.8亿元,佣金仅为11.1亿元,佣金率不足0.4%。“赚数字,不赚佣金”的现象已非常明显。
数据监测显示,受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拍卖行业细分领域成交规模也在较大程度上受到影响:
2011年房地产调控力度的持续加强,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拍卖业务的下滑带动全行业成交总额下行。
2011年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2844.8亿元,较2010年的历史最高点减少100亿;而以商业房产为主的房地产拍卖所受的影响尤为强烈,较2010年劲减513.7亿,成交额为1811.9亿元,降幅达22.1%。两项成交额所占比重从2010年80.3%下降到74.4%,减少5.9个百分点。
法院委托拍卖业务则相应受到政策环境的影响。多年来成交额一直稳定占据行业成交额15%左右的法院委托拍卖业务在2011年所占比重下降为13.2%,成交额较2010年下降41亿。以司法委托拍卖为主要业务来源的部分拍卖企业面临严峻的生存考验。
较为乐观的是2011年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在调整中保持稳步增长。全年成交576.2亿,较2010年的397亿元增长45.2%,成交额在业内的比重首次从历年来5%左右的水平上升到9.2%,创文物艺术品拍卖板块在业内比重的历史新高,但45.2%的增幅较之于2010年的74%已出现了明显回落。
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拍卖技巧: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仔细看样,定好心理价位。
看样是竞买活动顺利进行的的第一个步骤,顾客在观看拍卖样品过程中,应对物品的真伪、成色、规格等细细观察。如果发现与拍品目录不符或有未注明的瑕疵,可即时向拍卖行提出询问,然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
拍品上标有参考价,顾客如果不懂行,可到相关商店或市场去了解一下同类档次的价格,将几个价格相比较后,确定自己竞买的最高出价、即“心理价格”。心理价格是根据顾客对某件物品的喜好程度、该物品的市场价格和增值潜力等几方面组成的,这些因素和心理价格成正比关系。
2、熟悉拍卖规则。
拍卖有许多基本规则,不同的拍卖会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应仔细阅读拍卖的规则规定。
竞价时,应按照拍卖师宣布的竞价方式出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加价幅度,否则叫价无效;每件拍品成交后,买主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限定的时间内付清价款和取回拍品等待。
3、运用竞价技巧。
拍卖场上,竞买者应冷静观察场上的竞价情况,稳定自己的竞价心态,守住心理价格。竞价时,一般可按加价幅度轮番出价,但价格接近心理价位时应谨慎,避免受拍卖场上竞价气氛的影响,盲目超出心理价位的界限。
如果拍卖场上气氛平淡,竞买人可不急于出价,稍后,可出其不意地跳过加价幅度,一下子提高出价,摆出一幅志在必得的架势。
几轮出价后,常会吓退一些经验不足的竞买人,使竞价获得成功。还有一种比较省力的竞价方式是,在竞价低潮时,竞买人直接报出心理价格数,使他人一下子被出价气势所迷惑,在犹豫不决时成交。
参考资料:
网络-拍卖 (公开竞价的买卖方式)
B. 房子拍卖有哪几种形势
房屋拍卖形式大致有四种形式,即“低估价拍卖”,“高估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定向拍卖”;这四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另外还有一种是“第二价位递价拍卖”,这种方式常见于网络拍卖
最为常见的就是低估价拍卖,这种拍卖方式包括司法拍卖,委托拍卖等等,这种拍卖方式最为常见,即拍卖方给房屋一个低于市场价格的估价,然后对外公开此估价作为起拍价,接着由买家公开加价竞价,最后价高者得。
另外高估价拍卖也较为常用,这种拍卖方式常见于某些很抢手的房子以及货物,这种拍卖方式是由拍卖方给房屋一个高于市场价格很多的估价,然后对外公开此估价作为起拍价,接着由买家决定是否按照此估价购买,如果没人购买,则降价,直到有人愿意购买为止,此时价格便是拍卖的成交价,如果当价格降到某一档位出现多人举牌,则转入低估价拍卖模式
密封递价拍卖常见于大宗房屋买卖,而且在司法拍卖中也很常见这种拍卖方式,这种拍卖方式还有一个更为通俗的名字:“招标拍卖”,无论是高估价拍卖还是低估价拍卖,都属于公开式拍卖,而这种密封递价拍卖,则属于封闭式拍卖,买家在规定时间内,向拍卖方递交自己的竞价单(也称标书),最后由拍卖方选择成交对象,这种拍卖方式有两个优点:第一就是除了价格因素以外,还可以有其他条件作为成交参考;第二可以自由选择公开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卖家自由度很高。这种拍卖方式除了房产以外,最常见于金融业。
而定向拍卖则常见于遗产继承,内部转让,即参加拍卖的买家必须符合拍卖方的全部前置要求,才可以参与拍卖,这种拍卖,往往那些条件就限制了买家人数,最后符合全部标准的买家往往仅剩一人,这种拍卖方式拍卖价格不是最重要的,而是能否取得买家资格,才是关键
上述四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拍卖方式,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种过去不常用的拍卖方式渐渐在网络平台上多了起来,即“第二价位递价拍卖”,这种方式,是很考验谋略的,曾经有人通过这种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30%成功购买了位于上海CBD区的一处房产,这种方式与密封递价拍卖即招标的形式差不多,不同的是,这种方式最后出价最高的胜出者,不需要支付自己所出的价格,而是支付出价第二高的人所出的报价以及之前约定好的增额,举个例子,比如北京一处价值100万的房产以这种方式拍卖,无增额,仅有甲乙丙三人参与竞价,甲出价40万,乙出价50万,丙出价1个亿,最后成交人是丙,但丙不需要支付1个亿给拍卖方,而是仅支付出价第二高的乙所出的50万即可达成交易,当然这个例子有投机的嫌疑,而增额的出现,就是防止这种投机行为,还是这个例子,如果之前约定中附加5%的增额,那么最后成交的丙就需要支付50万后以及自己出价的5%,这种拍卖方式的优点是货物的真实价格,很容易被发现,诚实出价,是最好的策略,易贝上的拍卖,采用的就是这种拍卖方式。
C. 如何理解公共价值效应对四种拍卖形式均衡结果的影响
拍卖的四种形式Englishauction英式拍卖英式拍卖,也称为公开增价拍卖。据称这种拍卖形式是当今最常见的拍卖方式。买家公开相互竞价,每次竞价都要比前一次的竞价更高。可以由拍卖师宣报价格,也可以由买家自己报价(或者请一位代理人代表买家报价)。当没有人愿意继续竞价时拍卖结束,出价最高者需支付所报出的价格。或者,如果卖家已经提前设定了最低售价(“保留价”),而最终的竞价没有达到这个价格,拍卖品则不出售。有时候拍卖师会限定最低报价增幅,从而使下一次竞价必须高于当前的最高价格。Dutchauction荷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也称为公开降价拍卖。在传统的荷兰式拍卖中,拍卖师以相对较高的价格起拍,然后逐步降低,直至有人愿意接受拍卖师开出的价格。胜出者需要支付最后一次宣布的价格。Sealedfirst-priceauction首价密封拍卖首价密封拍卖也叫首价密封投标拍卖。根据这种拍卖方式的要求,所有买家须同时提交密封好的报价,因而没有人知道其他竞买者的报价。出价最高者支付其报出的价格。Vickreyauction维克瑞拍卖维克瑞拍卖,也称为第二价格密封拍卖。这种拍卖方式与首价密封拍卖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胜出者需要支付的价格是第二高的报价,而不是他自己的报价。这与eBay(GoogleAdWords似乎也使用这样的方式)所使用的代理人竞价系统相似,在这个系统中,胜出者需要支付第二高的报价,再加上一个报价的增额(如10%)。
D. 拍卖都有哪几种形式如何拍卖
拍卖的四种形式摘自印千山国际拍卖网
English auction 英式拍卖
英式拍卖,也称为公开增价拍卖。据称这种拍卖形式是当今最常见的拍卖方式。买家公开相互竞价,每次竞价都要比前一次的竞价更高。可以由拍卖师宣报价格,也可以由买家自己报价(或者请一位代理人代表买家报价)。当没有人愿意继续竞价时拍卖结束,出价最高者需支付所报出的价格。或者,如果卖家已经提前设定了最低售价(“保留价”),而最终的竞价没有达到这个价格,拍卖品则不出售。有时候拍卖师会限定最低报价增幅,从而使下一次竞价必须高于当前的最高价格。
Dutch auction 荷兰式拍卖
荷兰式拍卖,也称为公开降价拍卖。在传统的荷兰式拍卖中,拍卖师以相对较高的价格起拍,然后逐步降低,直至有人愿意接受拍卖师开出的价格。胜出者需要支付最后一次宣布的价格。
Sealed first-price auction 首价密封拍卖
首价密封拍卖也叫首价密封投标拍卖。根据这种拍卖方式的要求,所有买家须同时提交密封好的报价,因而没有人知道其他竞买者的报价。出价最高者支付其报出的价格。
Vickrey auction 维克瑞拍卖
维克瑞拍卖,也称为第二价格密封拍卖。这种拍卖方式与首价密封拍卖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胜出者需要支付的价格是第二高的报价,而不是他自己的报价。这与eBay (Google AdWords似乎也使用这样的方式)所使用的代理人竞价系统相似,在这个系统中,胜出者需要支付第二高的报价,再加上一个报价的增额(如10%)。
E. 目前拍卖都是有哪些形式啊
引用: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所谓公开竞价是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并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直到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
拍卖,又称“竞买”,它是指通过中介组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出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拍卖属于商品流通的范畴。拍卖是一种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行为,是社会再生产四要素——生产、分配、交换(流通)和消费的一分子,它是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和组成部分。从法律角度讲,拍卖是在主体平等、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订立竞买契约的行为。这种契约以竞争缔约的方式进行,体现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出卖物价值的特征。拍卖这种竞争缔约的法律行为,虽不等同于其他契约(如合同之类)的法律行为,但其法律效力与其他契约相同。也就是说,拍卖中的拍定成交,即表示合同成立,买卖双方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有违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拍卖的法律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只要买者合法自愿地竞买,就有可能买到自己想要买的东西,一旦其出最高价将拍卖标的拍定成交,就依法获得领受拍卖标的的权利,同意有按最高价支付价款的义务。
拍卖与其他两种特殊商品流通方式的区别
一、拍卖与变卖:所谓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与拍卖相比较,两者都是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阶段中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及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主要有如下几点:
1、程序不同。拍卖必须先期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
2、期限不同。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介,确定拍卖标的价值;变卖则无此程序。
4、形式不同。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5、标的范围不同。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变卖更广,其地位也比变卖更重要。
6、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凡拍卖的物品,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换言之,凡没有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拍卖。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未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拍卖与招标。
招标是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条件及所列举的商品,在规定期限内,由投标人向其报价、争取中标,从而形成买卖关系的一种行为。虽然拍卖和招标都是使竞买人或投标人各自提出条件选择对自已最有利的条件而与委托人或卖方订立契约,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另。
1、方式不同。在拍卖中,竞买人公开出价,相互知道其他竞买人的价格;而在投标中,由各应买人秘密提出条件,彼此均不知道对方的底细,所以有可能出现两人以上提出相同承诺条件的情况。
2、程序不同。拍卖中各竞买人均有再次出价的机会,即别人的出价比自已高以后,还可以再次出价;但投标人不能多次出价,只能有一次出价的机会。
3、法律效果不同。从订立合同的角度看,拍卖人的叫价,只是为诸多竞买人提供一个信息,供竞买人参考。但招标人的表示,除另有约定保留外,其表示均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
4、形式不同。一般拍卖用口头语表示,而投标必须用书面形式表达。
5、先后出价的法律约束力不同。在拍卖中,前一竞买人的应价在后一竞买人又有更高应价时,即失去约束力,不发生法律上的后果。但在招标中,在规定期限内投标的,能否中标不取决投标先后,即使前投标人提出比后投标人在某些方面更令招标者满意的方案,然而在全面衡量后,仍可选择后投标人中标。
拍卖的功能
拍卖具有四大功能:1、商品流通功能。是将商品从委托人手中通过拍卖人的中介,转移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从现象上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资金和商品循环周转过程的一瞬,商品流通也因此而实现;2、中介服务功能。既拍卖人既不占有拍卖标的,又不会成为拍卖标的的买主,更不会支付款项,它只是帮助供需双方以拍卖这种独特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过程。中介服务的主要表现是服务、沟通、联络、监督;3、价格发现功能。是指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不是人为规定和制造出来的,而是在拍卖市场上,由竞买人通过激烈的竞争,商品价格水平不断更新,最终由出价最高者决定商品成交价格的一种价格形成机制;4、保值增值功能。实践证明,经拍卖的商品一般增值都在30%以上,这种增值是在拍卖竞争中实现的。
F. 目前拍卖的主要形式有几种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所谓公开竞价是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并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直到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
拍卖,又称“竞买”,它是指通过中介组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出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拍卖属于商品流通的范畴。拍卖是一种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行为,是社会再生产四要素——生产、分配、交换(流通)和消费的一分子,它是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和组成部分。从法律角度讲,拍卖是在主体平等、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订立竞买契约的行为。这种契约以竞争缔约的方式进行,体现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出卖物价值的特征。拍卖这种竞争缔约的法律行为,虽不等同于其他契约(如合同之类)的法律行为,但其法律效力与其他契约相同。也就是说,拍卖中的拍定成交,即表示合同成立,买卖双方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有违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拍卖的法律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只要买者合法自愿地竞买,就有可能买到自己想要买的东西,一旦其出最高价将拍卖标的拍定成交,就依法获得领受拍卖标的的权利,同意有按最高价支付价款的义务。
拍卖与其他两种特殊商品流通方式的区别
一、拍卖与变卖:所谓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与拍卖相比较,两者都是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阶段中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及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主要有如下几点:
1、程序不同。拍卖必须先期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
2、期限不同。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介,确定拍卖标的价值;变卖则无此程序。
4、形式不同。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5、标的范围不同。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变卖更广,其地位也比变卖更重要。
6、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凡拍卖的物品,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换言之,凡没有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拍卖。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未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拍卖与招标。
招标是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条件及所列举的商品,在规定期限内,由投标人向其报价、争取中标,从而形成买卖关系的一种行为。虽然拍卖和招标都是使竞买人或投标人各自提出条件选择对自已最有利的条件而与委托人或卖方订立契约,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另。
1、方式不同。在拍卖中,竞买人公开出价,相互知道其他竞买人的价格;而在投标中,由各应买人秘密提出条件,彼此均不知道对方的底细,所以有可能出现两人以上提出相同承诺条件的情况。
2、程序不同。拍卖中各竞买人均有再次出价的机会,即别人的出价比自已高以后,还可以再次出价;但投标人不能多次出价,只能有一次出价的机会。
3、法律效果不同。从订立合同的角度看,拍卖人的叫价,只是为诸多竞买人提供一个信息,供竞买人参考。但招标人的表示,除另有约定保留外,其表示均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
4、形式不同。一般拍卖用口头语表示,而投标必须用书面形式表达。
5、先后出价的法律约束力不同。在拍卖中,前一竞买人的应价在后一竞买人又有更高应价时,即失去约束力,不发生法律上的后果。但在招标中,在规定期限内投标的,能否中标不取决投标先后,即使前投标人提出比后投标人在某些方面更令招标者满意的方案,然而在全面衡量后,仍可选择后投标人中标。
拍卖的功能
拍卖具有四大功能:1、商品流通功能。是将商品从委托人手中通过拍卖人的中介,转移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从现象上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资金和商品循环周转过程的一瞬,商品流通也因此而实现;2、中介服务功能。既拍卖人既不占有拍卖标的,又不会成为拍卖标的的买主,更不会支付款项,它只是帮助供需双方以拍卖这种独特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过程。中介服务的主要表现是服务、沟通、联络、监督;3、价格发现功能。是指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不是人为规定和制造出来的,而是在拍卖市场上,由竞买人通过激烈的竞争,商品价格水平不断更新,最终由出价最高者决定商品成交价格的一种价格形成机制;4、保值增值功能。实践证明,经拍卖的商品一般增值都在30%以上,这种增值是在拍卖竞争中实现的。
G. 拍卖一共有几种方式具体如何操作
拍卖方式有英格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
英格兰拍卖也称“增价拍卖”或“低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最低增幅,竞买人以起叫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以最高竞价者以三次报价无人应价后,响槌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荷兰式拍卖也称“降价拍卖”或“高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第一位应价人响槌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起拍价后及最低增幅,由竞买人竞相应价,拍卖人依次升高叫价,以最高应价者竞得。若无人应价则转为拍卖人依次降低叫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以第一位应价者竞得。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标准增量式拍卖
这是一种拍卖标的数量远大于单个竞买人的需求量而采取的一种拍卖方式(此拍卖方式非常适合大宗积压物资的拍卖活动)。卖方为拍卖标的设计一个需求量与成交价格的关系曲线。竞买人提交所需标的的数量之后,如果接受卖方根据他的数量而报出的成交价即可成为买受人。
速胜式拍卖
这是增价式拍卖的一种变体。拍卖标的物的竞价也是按照竞价阶梯由低到高、依次递增,不同的是,当某个竞买人的出价达到(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时,拍卖结束,此竞买人成为买受人。
反向拍卖
反向拍卖也叫拍买,常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等。由采购方提供希望得到的产品的信息、需要服务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定位,由卖家之间以竞争方式决定最终产品提供商和服务供应商,从而使采购方以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购买。
定向拍卖
这是一种为特定的拍卖标的物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有意竞买者必须符合卖家所提出的相关条件,才可成为竞买人参与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