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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新闻稿

发布时间: 2021-11-08 02:13:59

㈠ 请问“博雅拍卖会”的宣传策划案

1、悬念式新闻宣传2、落差式新闻宣传3、傍名人新闻宣传4、最(第一)系列新闻宣传5、反向式新闻宣传6、争议式新闻宣传
新闻宣传之外需要落地,需要将注意力需要及时转化为拍卖会招商力。

㈡ 哪里关于拍卖法的文章

什么是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编辑本段]拍卖法的适用范围

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编辑本段]拍卖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拍卖法。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编辑本段]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㈢ 近日,《山河令》拍卖以粉丝名义做公益,正能量行为是否该多多益善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是需要让自己去做更多的善良的事情的,而且我们也需要让自己有一个更加好的心态,我们要对生活充满自信。

有很多的明星也是能够让自己去做很多善良的事情的,而且他们也能够让自己去做慈善,他们能够让自己有一个更加好的正能量。《山河令》拍卖以粉丝名义做公益,正能量行为是否该多多益善?我认为的确是该多多益善。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有有三个原因:

、正能量的行为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我看来,我认为正能量的行为的确是应该多多益善,因为我觉得正能量的行为本来都有,是特别好的,而且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弘扬的,这也是需要有一个更好的传承的。因此我觉得如果能够有更多的正能量的行为的话,是能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的更加的好的。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大家有什么想法吗?

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㈤ 法院拍卖

1、如果欠款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2、如果不履行生效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可以要求对对方财产进行查封,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后拍卖。

㈥ 关于外白渡桥或在法国被拍卖的文物的新闻(是新闻!)

近日,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将于2月23日至25日拍卖圆明园鼠首和兔首的消息,成为海内外关注的焦点。2月12日,本报刊发《法国拍卖公司撤拍圆明园国宝》消息的当天,外交部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亮明态度:这些文物理应归还中国。但同日,有媒体称佳士得发表声明称没有撤拍。就此,记者数度致函佳士得公司,佳士得回应称支持文物回流,但未就究竟是否撤拍表态。

与此同时,律师团征集诉讼原告行动中,“最合适的原告”圆明园未表态出面当原告。不过律师称,已做好依据法国法律迫使拍卖停止的准备,同时通过本报发出律师声明,向全球“潜在买主”发出警告。

佳士得部分回应本报询问

2月12日,本报刊发《法国拍卖公司撤拍圆明园国宝》新闻的当天,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有记者问:“法国佳士得公司将对已故时装大师圣洛朗所收藏的一些文物进行拍卖,其中包括圆明园流失的两件铜像。有报道说,拍卖会被取消了,中国政府在此事上的官方立场是什么?”

姜瑜答:“中国国家文物局负责人已经明确作出了回应。众所周知,相关文物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英法联军劫掠走,并流失海外多年的中国珍贵文物。中国对其拥有不可置疑的所有权,这些文物理应归还中国。拍卖战争中非法掠夺的文物不仅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而且有悖有关国际公约。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慎重予以考虑。”

同日,国内有媒体报道说,佳士得发表声明,将按时拍卖这两件文物。撤拍和坚持拍卖有两个版本,面对中国外交部的表态,佳士得如何回应呢?

2月13日,记者就上述问题向佳士得公司发邮件采访。当晚,佳士得英国总部以中、英两种文字给予回复,原文如下:“佳士得非常尊重关于‘大水法 ’铜首拍卖所处的文化背景。我们将竭诚持悉心与耐心来妥善处理其与圆明园之间的关联效应,协调与圆明园相关的各个细节。佳士得支持文物回流,并将协助各界有识之士,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最大力度的支持。”

2月13日晚,央视对此次圆明园文物拍卖风波进行专题报道,相关专家纷纷发表看法,并给81人律师志愿团以道义上的声援。

13日和14日,记者以邮件形式再次联系佳士得,询问是否停拍,对专家的看法有何回应。同时,记者给佳士得北京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联系,发短信没回,打手机不接听。截至记者发稿,佳士得未作出回应。

佳士得到底撤拍不撤拍,仍是悬疑。律师团不得不做“打仗”的准备,但时至昨日,该团还不敢动“棋子”。

更合适的原告尚没有出现

1月17日,本报在第一时间刊发有关律师团“讨回流失兔首、鼠首紧急征集诉讼原告”的报道,律师团经筛选,曾选择了在香港注册的“全球爱新觉罗家族宗亲会”作为原告。拍卖的日子日益临近,但诉状迟迟没有递交法国法庭,这一状况引起了人们的诸多猜想。

律师团首席律师刘洋说起此事又喜又“悲”。2月15日下午,他在电话里对记者说,外交部发言人就此事答记者问,是对律师团的强大支持,使我们更师出有名了。法国华侨也打电话说盼着国内起诉,只要高调诉讼,相关文物就不见得能卖出去或者卖一个好价钱。但律师团到现在还没有动“棋子”,是因为在等“ 非常适合的原告”来参与这个事情。

2月13日,律师团联络人李兴锋告诉记者,当天律师团正与圆明园管理处协商其当原告事宜,“外交部都亮明态度了,估计有戏”。

15日晚,刘洋告诉记者:“在整个诉讼计划里,圆明园管理处承担着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最好的原告。这是因为从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0 条来看,本次诉讼结果对圆明园是最利益相关的,其主体适格性毋庸置疑。最重要的,其拥有许多非常重要的诉讼资料,许许多多的证据将可以从那儿发掘,圆明园还有许多专家,而专家证人在本案中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虽然圆明园管理处表现比较积极,可是他们做不了主,圆明园不出面当原告,作为律师我很尴尬。”

已做好依法迫使停拍准备

如果佳士得坚持如期拍卖怎么办?这是人们普遍担忧的问题,在刘洋看来,他们对案件的预期比较乐观。

刘洋说,诉讼状中法文版本已送达法国,只在等最合适的原告出场。在法国,还有3位精通法国法律的华侨律师已写好了“禁止令”,用中国的法律讲就是财产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在开拍前向法院递交“禁止令”,拍卖活动就得依法停止。

“我方举证很容易完成,圆明园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无需举证,另外被告自己介绍拍卖物品时说来源于中国的圆明园,自认的,我们的举证责任很容易做得到。持有文物者的持有并不是善意的,他知道这个东西的来源,东西不是清朝政府卖的或者赠送的,是非法所得,持有人不享有善意取得的费用,因此索赔权也不享有。”刘洋说。

律师声明警告“潜在买主”

15日,律师团还向本报发来了相关法律文书,一个是向拍卖方和文物持有人发出的律师函,一个是向世人发出的律师声明。

律师函中说,鼠首和兔首是窃掠而来,故该物的丧失并非所有人的本意,因此所有人及其继承者依据世界普遍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有权利行使追索权并随时主张权利。国际拍卖规则和佳士得都有郑重承诺:“有权利瑕疵和所有权争议的艺术品不能拍卖。”而该物的争议人所共知。而今,置中国人民的感情和尊严于不顾,这种做法十分不妥。这也是中国人出乎寻常地万众一心、强烈关注的主要原因。“如果真有人胆敢铤而走险将这块烫手山芋揽在怀里,那世界将会发生一种强烈的震撼,这种正义的震撼足以摧毁一切以虚伪、自私、冷酷和不负责任筑起的商业防线。故,本次交易绝没有得利者……”

律师声明是对全球而言的。律师郑重声明说:“告诉世界上那些潜在的买主,你们谁买这个东西,潜在的权利瑕疵,有可能失去你们的权利你们的金钱,不要擅自出手,否则遗患无穷。今后对于该物所有买受人,声明人都不承认他为善意取得者。如果今后权利人行使追索权,买受人将有可能成为被追索对象,面临诉讼和交涉。届时,权利人将不承认此次交易的价格为善意补偿价格。本声明一旦发表并经公开发行和经营的媒体传播,即视为已经发生效力。”

龙门石窟佛首案等待进展

据了解,我省有两名律师参与了此次诉讼,分别为河南开物律师集团律师杨敏华、河南法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保安。

2007年6月,刘洋参与了我国首例文物跨国诉讼案。他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名美国公民,向对方追索其持有的洛阳龙门石窟两个佛首。“跨国第一追”进展如何,人们极为关注。

杨敏华既是圆明园鼠首、兔首“跨国第二追”的诉讼律师,又是刘洋追讨洛阳龙门石窟佛首案的代理人。本月15日,记者就这两起海外流失文物案采访了他。

杨敏华说,对于圆明园文物案,可以说是初战告捷,主流媒体给予充分报道,外交部亮明态度反对拍卖,律师通过法律手段为国家追讨流失文物,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他们深受感动。关于事态进展,作为律师团成员,他随时听从律师团的安排。

关于龙门石窟佛首案进展,杨敏华说:“春节前我问过一次法院,裁定还没有下来,听法官的话推测,裁定快下了。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龙门石窟与圆明园一样最合适当原告。至于为何不出面当原告,法院原来对主体资格有争议,因为谁当原告合适,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另外,相关单位怕当原告可能是经费问题,同时怕对追讨文物没把握,当地政府也没有明确态度,怕万一败诉了怎么办。”

㈦ 叶永青的拍卖新闻

硕大的身体、稀疏的羽毛、简单的线条、神态憨憨看似涂鸦之作的画,竟然能以25万元被拍走?2010年12月,《给大家欣赏一幅名画<鸟>售价25万人民币》的帖子惊现天涯论坛,引来网友口水无数,但仔细一看,该画作者竟然是著名当代艺术家叶永青。画中小脑袋、圆眼睛、胖肚子的“丑鸟”招来不少网友非议:“那鸟怀孕了么?实在欣赏不来。”“是在忽悠,还是嘲笑我们不懂艺术?”
虽然多数网友都在调侃,但艺术刊物《顶层》杂志在其官方微博上对这幅作品做出了“严肃”解读:“看似随意甚至幼稚可笑的线条,其实是由一个个极小的三角形墨块精致组合而成。叶永青想表达的就是对陈旧绘画方式的嘲讽,他如此精心费力画出的东西,看起来却如此简单潦草。”
对该作品拍出25万元,叶永青表示不清楚,简单描述后,叶永青对此的形容就是“天真一点,稚拙一点”的作品。
叶永青说:“艺术家运用专业的方法,甚至像老太太绣花一样地去创作,但画出来的作品却像是用两分钟就能完成,这种复杂与容易的反差,让作品体现一种荒唐感。”
对网友的质疑,叶永青并不担心:“画画不是要让别人明白,而是要面对自己的内心。”

㈧ 我想了解成都或者还有四川的拍卖信息和拍卖新闻

有以下几种模式:
1、当地协会或者四川拍卖协会的网站
2、当地的信息港、新闻网站、或者社区网站,会有一些拍卖频道。
3、拍卖门户网站众拍网
4、中拍协的网站

㈨ 房屋查封期间,法院能拍卖吗 新闻

能。
司法拍卖房都是在查封期间拍卖的。
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