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证拍售 » 房产抵押超过约定期限
扩展阅读
密云各小区物业电话 2021-11-11 13:16:57
深圳房价高 2021-11-11 13:13:25
拍卖粮证 2021-11-11 13:12:04

房产抵押超过约定期限

发布时间: 2021-11-06 23:27:06

Ⅰ 房屋抵押权有效期已过,抵押权是否有效

买的房子,房地产抵押权的时效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专定的财属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另外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中止。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止。

房产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

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2)房产抵押超过约定期限扩展阅读:

房产抵押范围: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Ⅲ 抵押房子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房产抵押有时效,当事人可以约定房产抵押的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房产抵押的期限的,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此房产抵押的期限与主债务履行期限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Ⅳ 房产抵押贷款一般年限最高可多少年

如果是新房抵押,最长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30年;如果是二手房回抵押,则不能超过20年。在计算贷答款期限时,借款人应该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期限,以免造成还款压力。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借款人提供的房屋必须是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要求,如果借款人的房屋不符合银行的抵押贷款条件是不能够办理的。以下是银行规定的房抵条件:第一 有合法的身份;第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第四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并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第五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第六能够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第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Ⅳ 抵押期限可否自行约定

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至借款期届满后二个月止,逾此期间,则抵押人A不负担保责任。后A无力清偿借款,B在超过约定的抵押期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A认为抵押期届满不负担保责任,B认为依法可行使抵押权。 [律师评析] 一、抵押权概念及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财产为抵押物。法律特征有:1、从属性。即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没有主债权,也就没有抵押权;债权转移,抵押权随同转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2、不可分性。指在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3、物上代位性。指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就是代替物,可对赔偿金行使权利。 二、从以上概念和特征分析,笔者认为抵押与保证不同,不宜约定抵押期限。理由如下: 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易言之,保证要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不是特定财产来承担偿债风险。是故,保证人首先要考虑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清偿能力又与时间有密切联系,是相对变动的。债务人可能在一段时间里偿债能力较强,但过一段时间,如经营运作出现变数,财产就可能减少甚或灭失。出于降低保证人风险目的,《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又规定保证期间可以约定,约定优先于法定。 但已如上述,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法定特征。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期为“不特定隐性期限”,该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届至起计算至主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即便主债务已部分履行,也不导致抵押权期限届满。并且,抵押担保期间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抵押双方自行约定,也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否则,《担保法》设立抵押权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故抵押权具有为主债务充分履行而“保驾护航”的功能。 从本案来看,A与B正是混淆了《担保法》上保证期间与抵押期间的概念才自行约定抵押期间。该约定不仅违法,而且对债权人B来说条件也过于苛刻,有失公平。并且,该约定同样会对抵押人A不利。

Ⅵ 房屋抵押有没有期限

房屋抵押的期限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过期,债务没清,你依然可行使抵押权,抵押状态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自动解除,除非他清偿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

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 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6)房产抵押超过约定期限扩展阅读

抵押权纠纷案例

2014年2月,李某娟、甘某顺(已死亡,与李某娟系夫妻关系)称承揽到光伏电站建设安装合同,向马某义提出借款要求,马某义与李某娟、甘某顺达成投资协议一份,约定李某娟、甘某顺向马某义借款153万元,利息70万元。

马某海在该投资协议书上以担保人名义提供的担保物车架编号为JTJHY××××4129635丰田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为李某娟、甘某顺153万元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马某英在投资协议书上以担保人名义提供担保物东风本田越野车为李某娟、甘某顺153万元及利息提供担保责任。

原告马某义与被告李某娟、甘某顺民间借贷一案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借款为188万元,原告马某义经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发生纠纷,故原告马某义向西宁中院起诉要求被告马某海、马某英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诉求,判令被告马某海、马某英依照投资协议提供的担保物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的现价值为限向原告承担借款153万元的担保责任;判令被告马某海向原告承担损失1万元;判令被告马某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原告不应直接向其主张担保责任。本案中的债务人甘某顺虽已去世,但其作为债务人有一定的财产,本案原告并未针对投资协议向债务人李某娟、甘某顺及其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因此被告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享有免除权,应当依法免除担保责任。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债务人甘某顺用卡特323挖掘机一台、西宁市夏院某房屋作为此次投资的担保物,又约定被告马某海所属的雷克萨斯越野车、被告马某英所属的东风本田越野车作为投资担保物。

一审法院开庭后,主审法官全面审核双方证据,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投资协议是以债务人李某娟、甘某顺和担保人暨被告马某海、马某英以各自所有财产分别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暨原告马某义向债务人李某娟、甘某顺出借153万元,并收取利息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债务人、各担保人对“借款”及“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准确。

关于被告马某海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本案中,债务人甘某顺、李某娟以卡特323挖掘机一台、西宁市夏院某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财产,原告马某义作为债权人已向债务人李某娟主张权利并申请强制执行。

西宁中院民事裁定书认定:执行过程中查询了李某娟名下的财产,其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无车辆、土地及工商登记信息,其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的房屋已经抵押给西宁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且被第三人占有,无法执行。

因此,原告马某义已向被告李某娟穷尽了法律手段主张其享有的债权。原告并没有放弃或怠于行使向债务人甘某顺、李某娟追偿相关财产的行为,被告马某海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已成就。

本案宣判后,被告马某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马某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马某海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再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被告马某海提出享有先诉抗辩权,新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马某海的再审申请。

Ⅶ 抵押物品借款,超过约定期限应如何处理

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只能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抵押物是执行的财产。

Ⅷ 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中有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了抵押期限,而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后,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同一房产进行了查封。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观点认为抵押期限也就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期满则视为抵押权灭失,也即丧失拍卖房屋后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该期限不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约定抵押权期限或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权期限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未作明文规定。原因在于:第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因《物权法》并未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强制登记的抵押期间而消灭,故应当认为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在担保实践中,担保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而且加大了担保成本。如果承认担保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期间,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的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抵押财产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基于上述理由和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并不冲突,因此,房管部门约定的抵押期限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并不影响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

Ⅸ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多少年

房产抵押贷款一般年限最高可贷款30年。
一、抵押房产用于企业经营:
需准备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流水、大额资产证明等;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公司章程、近1-3年公司财务报表、企业银行流水、企业经营或融资用途证明资料;
额度:经营用途一般最高可以申请到房产评估值的七成;
利率:利率视银行政策及借款人资质不同在基准利率上上浮20%以上;
年限:一般为五年以内。

二、抵押房产用于个人消费:
需准备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流水、大额资产证明、个人消费用途证明;
利率:抵押房产用于个人消费用途时,一般执行基准利率或是上浮10%;
年限:一般为十年以内。

三、抵押房产用于购买商用房
需准备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流水、大额资产证明、购买商用房合同;
年限:最长三十年。

四、房屋抵押银行贷款程序:
1、您需要在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2、请您按要求填写借款申请表,根据银行的指示提交申请表与规定的材料;
3、由银行业务经办人员或指定的律师对您进行家访,调查您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您审批结果,并与您签订借款合同;
5、视情况办理保险、抵押登记、公证等手续;
6、中信实业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合同约定的帐户中;
7、请您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