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产继承公证,过户,
1、房产继承公证书从法律上讲是没有法定的期限限制的,房产继承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不会因为你没有及时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继承的更名过户手续而导致该继承公证书无效。
2、但是,一般房产管理部门从管理的角度,通常会要求继承人应到在三个月内办理,但是这个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因此而导致继承公正书的无效的。
3、即公证书本身是没有时效的,也就是公证书本身是不会过期的。而房产继承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主要看公证的继承协议中有没有设置时效条款,如果设置了就需按照该条例办理。尤其是有些协议牵涉到诉讼内容,而诉讼是有时效要求的。
4、建议你们还是尽快办理,避免由于时间太长权利得不到维护。
『贰』 房子继承过户时,必须公证或诉讼吗
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死,但实际继承时是需要的。
继承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遗嘱又分为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等,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最终为继承人办理过户的都是房管局,也就是现在的不动产登记大厅、交易大厅。
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公证才能继承遗产,为什么工作人员却百般阻挠要求公证呢?
在法定继承中,办理继承过户的人不仅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来说明自己是合法的顺位继承人,而且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还要出具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文书,还有些地方在前两个文书公证的情况下,还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办理,即便不继承遗产也要到场办理,这是为什么?
你可以理解成为了甩锅推卸责任,也可以理解成房管局这些部门原来吃过亏,实际中往往会有继承人章三房产继承过户之后,突然又跳出来一个章四、王五,说这个财产也有我的份,你房管局怎么把我的财产给别人了?大吵大闹不胜其烦,吃一堑长一智,吃的亏多了房管局也就精明了,大家都是明白人就一起办明白事,要办理法定继承,先把公证文书拿来:关系公证、放弃继承公证、本人到场等等都有了,我们再说继承过户的事情。
遗嘱公证也存在这个问题,被继承人(死者)在死前就将死后财产如何处分写清楚了,但由于继承人之间容易发生分歧,遗嘱经常会受到其他继承人的质疑,诉讼也是常有的事情,所以面对同一份遗嘱,有的人说是真的,有的人说是假的,房管局为了省事,也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你们别在这儿跟我说了,我也闹不明白,你们去法院打官司吧,等遗嘱闹明白了,法院说给谁,我就给谁过户,慢慢遗嘱就变成了公证遗嘱,房管局把审核的程序推给了公证处和法院,后来就有了遗嘱必须公证才办理过户的说法。
就这么一来二去,所有地方的房管局、不动产登记大厅都知道公证和诉讼的好处,那得了你们去找法院和公证处吧,事情闹明白了再来找我,只要符合条件我麻溜就给你办理过户了。
『叁』 房产继承过户必须办理公证吗
根据继承法和房地产法等规定房产继承过户必须先办理公证、之后才能到房管部门办理版过户,权如下:
房主死后其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一人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一起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取得公证书;之后,继承人带着继承房产公证书、房权证、身份证等到房管部门申请过户。
『肆』 现在办理遗产房屋过户手续,还需要公证吗
不管房产是因为什么来原因要进行源过户,肯定都需要当事人携带相关的材料提交到房管所以后,房管所才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子的产权问题进行更名的。但是遗产过户是需要一些手续的,只要手续合格了,遗产过户将会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我来说一说具体有些什么手续要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首先要看有无遗嘱。如有,需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没有遗嘱,则需要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持公证书、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办理过户到房产所在区的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我国继承法中当对遗产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是有所规定的,如果说立的有遗嘱的话,那么直接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本和本人的身份证等这些证件办理过户就可以了。如果没有遗嘱的话,相对来说比较麻烦,这种情况需要有其他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的协议,然后将协议进行公证以后才能够办理过户。
『伍』 房产继承必须要经过房产继承公证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吗
根据继承法和房地产法等规定房产继承过户必须先办理公证、之后才能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如下:
房主死后其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一人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一起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取得公证书;之后,继承人带着继承房产公证书、房权证、身份证等到房管部门申请过户。
『陆』 继承公证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过户吗
有遗嘱公证不可来以直接过户。原自因如下:
1、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仅一份遗嘱公证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判断是否最终的遗嘱。
2、遗嘱受益人需要拿着遗嘱公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人员询问了全部继承人手中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以确定受益人所持遗嘱是最后或唯一的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