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证拍售 » 拍卖会落槌
扩展阅读
密云各小区物业电话 2021-11-11 13:16:57
深圳房价高 2021-11-11 13:13:25
拍卖粮证 2021-11-11 13:12:04

拍卖会落槌

发布时间: 2021-11-04 16:38:15

① 为什么拍卖的时候拍卖师要喊三次,然后落棰

这是在提醒顾客如果再不出高价就卖了

② 拍卖流拍的时候还用落锤么

首先根据拍卖法第50条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专价不属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再一个要理解落槌的含义,这是一种表示买定成交的方式,所以没有人举牌或者价格没有到达保留价,是不可以落槌的。如果落槌了,别人会根据法律来追究你的责任,因为落槌就是表示拍卖成交。

③ 拍卖落槌价低于保留价,卖家愿意以拍卖场最高应价者成交。是否可以私

答:拍卖会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会开始前,拍卖师宣读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主要包括:拍卖方式、程序,结算方式,拍卖会场纪律等。 (2)组织拍卖。拍卖师按照拍卖前宣读的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主要有英格兰式(增价拍卖)和荷兰式(减价拍卖)等拍卖方式,拍卖人一般采取英格兰式拍卖方式。竞买人按照拍卖师当场宣布的竞价方式举牌应价。 (3)拍卖成交。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海关罚没财物拍卖均设有保留价,如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不成交。 (4)签署确认书。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有效证件与拍卖企业当场签署《拍卖会现场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④ 拍卖会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共分4个流程:委托阶段、公告与展示 、操作过程 、结算和交付。
委托阶段
委托拍卖阶段需确定委托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证明、及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
委托阶段需确定委托人的权利。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能够证明委托人对即将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力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拍卖人必须了解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物的性质。委托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包括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及存放地点。由于拍卖标的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对于不同标的物,拍卖人应争取获得尽可能详细的资料。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佣金收取的比例及拍卖方式等。然后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也可称为委托拍卖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住所(存放地)、状况;
(三)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费用收取条款;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的方式及有关再拍卖的条款;
(七)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八)拍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九)签约时间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约定的条款;

公告与展示
拍卖的公告过程包括:拍卖的公告、对拍卖标的的宣传、与竞买人的联络与咨询以及拍卖标的物的展示。
拍卖的公告即为拍卖人将拍卖的大概情况告知于社会公众,告知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告知的常用方式为在媒介上刊登广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邀请谈判(实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卖的性质;
(三)拍卖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品质;
(四)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咨询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的时间、地点;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竞买人的资格和条件及拍卖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应告知竞买人的事项。
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告知虽说必须满7日,但为了使拍卖标的物有更多买主,公告、展示的时间可以更长一些,也就是购买标的物的竞买人越多越好,对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了解得越详细越好。一般的讲,拍卖人并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物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公物拍卖。但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标的物的瑕疵,这对于体现拍卖的公正及拍卖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卖物的展示期间,拍卖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如《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拍品目录》,这些拍卖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二)拍卖标的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佣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拍卖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卖标的物的转让应交的税费;
(六)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由于拍卖标的物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在制定《特别规定》和编制《拍品目录》中对于一些须经权属变更登记的费用都应尽可能的详细说明。

操作过程
竞买人经过咨询和看样的过程后,为明确表示其参加竞买的意愿,就必须进行竞买登记,这样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买人。经交付保证金和领取竞价号牌后,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拍卖会参与竞买,当拍卖师落槌表示成交后,在众多竞买人中就会产生出买受人。
(一)竞买登记是竞买人表明身份,提供证件并表示竞买意愿的行为。拍卖人有权审核竞买人的资格,并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竞买意愿,竞买登记一般应包括:
1、竞买人的名称、住所、证件号码;
2、竞买人简要情况(如经营范围等);
3、联系人、地址、电话;
4、对哪类标的物有兴趣;
5、保证金交付情况;
6、开户银行、财产或资信情况等;
7、提供证件正本或复印件(存档)。
一些拍品应限定竞买人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如烟草、酒类等,因此竞买人证明材料上的经营范围显得十分重要。
(二)拍卖人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拍卖的成功,防止竞买人不负责任的出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竞买人必须按照拍卖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拍卖保证金,逾期或未付足额保证金的竞买人都将被视为放弃竞买。拍卖结束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可转做部分价款,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则如数退还给竞买人。只有一种情况保证金才能转作违约金,即竞买人经拍定已经成为买受人后而不愿支付价款时,其预付的保证金则转为违约金,违约金一部分用于支付拍卖的费用,另一部分作为委托人的赔偿金。
(三)拍卖时拍卖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会,具体步骤包括:登记接待、拍卖主持、拍卖师主拍、签单、财务结算等。
(四)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是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约定的再确认。“确认书”也是确定拍卖人和买受人权利、义务的一种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书”内容包括:
1、买受人的号牌编号;
2、买受标的的编号、名称、数量、成交价格;
3、成交手续费比例、金额及全部应付价款数额;
4、拍卖人和买受人的签名。“确认书”必须经拍卖人和买受人签署后方能生效。

结算和交付
这一阶段为拍卖的结算阶段。拍卖的结算阶段应包括:买受人的结算,除买受人外其他竞买人的结算,拍卖标的物的转移,委托人的结算,拍卖人的核算以及拍卖资料的整理归档。
(一)买受人在拍卖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的价款和拍卖手续费后,拍卖人才可将拍卖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同时拍卖人亦提供票据给买受人;依标的物的情况不同拍卖人还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某些权属变更的手续,为买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二)拍卖人收到买受人的价款后,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结算,在扣除了委托手续费后将剩余价款交付委托人。一般与委托人结算,使用结算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及日期;
2、成交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成交价格;
3、成交标的物在拍卖操作过程中支出的费用;
4、拍卖佣金;
5、拍卖人必须给付的价款。
对于有些标的物,拍卖人还应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手续等,以利于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
(三)拍卖的结算除了买受人和委托人的结算外,拍卖人自身的结算(核算),也是极为重要的,拍卖人对于本次拍卖活动支出的费用,包括支出的税金,收入的手续费、佣金等,都应做好核算。
(四)总结每次拍卖的经验,整理拍卖笔录,按规定保存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特别规定、拍品目录、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拍卖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同时将竞买人的资料存档,积累可成为今后拍卖活动的客户来源。

⑤ 拍卖师必须经过“三声叫价”才能落槌吗

是的。
行业惯例。
但拍品数量多,节奏快的拍卖会流拍时可以一声。如艺术品拍卖会。

⑥ 拍卖交易过程中为何拍卖师要喊三次,并且最后再落槌

一般来讲,这是行规。拍卖师是有着敏锐的眼光和惊人的判断力的,要审时度势,如果落锤太早会挖掘潜力不够,太迟又会可能流拍的,三次是正好有机会大家缓冲一下!确保把拍品卖的最高价。

⑦ 落槌价是否等于成交价求答案

×× 拍卖行:你行《关于拍卖方案中对拍卖成交价的规定能否限制拍卖人按拍卖成交价全额收取拍卖佣金的函》收悉。我们曾经就“佣金收取”的问题多次做出过复函。收到你公司咨询函件后,我们再次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复函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体现了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民商事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愿为民商事行为,也可以根据该意思自治原则形成合意,达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在民商事活动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处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合同行为中,根据双方合意建立的合同,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这一合同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行为,而不应当限制或否定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规定说明,拍卖是一种买卖方式,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民事活动,这种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拍卖这种公开竞价的形式签订买卖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交易愿望。拍卖活动应当受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拍卖行为是一种民商事行为,拍卖当事人,即拍卖人与委托人及买受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成立并生效,受国家法律保护。三、《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活动的特别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拍卖企业从事的拍卖活动。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这一规定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佣金的比例加以约定,形成合意。在我国当前的拍卖活动中,委托人、竞买人与拍卖人在拍卖前约定佣金比例也已形成行业惯例,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你公司与竞买人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竞买合同》中约定“本次拍卖的佣金为成交价(即落槌价)的5%”。该约定对你公司和买受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你公司与买受人都不应当以其他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四、拍卖佣金是拍卖企业诚实劳动的合法收入,该佣金是拍卖人提供中介服务后收取的合理劳动报酬。本案中,拍卖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拍卖人应尽的全部义务,并且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你公司按照与买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佣金按落槌价的5% 收取”的约定向买受人收取因中介服务产生的佣金报酬,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落槌价”的称谓,“落槌价”是拍卖业界对拍卖成交价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称呼。《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这一规定表明,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应当称为“成交价”。成交价是拍卖师在拍卖中对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落槌表示成交时的价格,这一价格使其他竞买人的竞价失去约束力,同时明确表明这一价格不再发生变更。拍卖实践中,把经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定义为“拍卖成交价”,作为拍卖人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的计算依据已经成为行业惯例。综上所述,你公司是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本次拍卖中,你公司已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所有程序,尽到了拍卖人应尽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在与买受人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和买受人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你公司可以按约定的比例,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落槌价)5% 的佣金。 摘自《中国拍卖通讯》

⑧ 拍卖会的流程是什么

共分4个流程:委托阶段、公告与展示 、操作过程 、结算和交付。

  1. 委托阶段
    委托拍卖阶段需确定委托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证明、及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
    委托阶段需确定委托人的权利。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能够证明委托人对即将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力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2. 公告与展示
    拍卖的公告过程包括:拍卖的公告、对拍卖标的的宣传、与竞买人的联络与咨询以及拍卖标的物的展示。
    拍卖的公告即为拍卖人将拍卖的大概情况告知于社会公众,告知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告知的常用方式为在媒介上刊登广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邀请谈判(实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3. 操作过程
    竞买人经过咨询和看样的过程后,为明确表示其参加竞买的意愿,就必须进行竞买登记,这样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买人。经交付保证金和领取竞价号牌后,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拍卖会参与竞买,当拍卖师落槌表示成交后,在众多竞买人中就会产生出买受人。

  4. 结算和交付
    这一阶段为拍卖的结算阶段。拍卖的结算阶段应包括:买受人的结算,除买受人外其他竞买人的结算,拍卖标的物的转移,委托人的结算,拍卖人的核算以及拍卖资料的整理归档。

  5. 买受人在拍卖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的价款和拍卖手续费后,拍卖人才可将拍卖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同时拍卖人亦提供票据给买受人;依标的物的情况不同拍卖人还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某些权属变更的手续,为买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⑨ 参加拍卖会程序大致是咋样

拍卖程序 A、参加预展,了解拍卖品的其实状况 B、参加拍卖会 1.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公司代为竞投。若委托竞投成功,本公司立即通知委托人付款并领取拍卖品 2.能亲自出席,凭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签署登记表,交押金并领取竞投号牌 C、竞投出价以号牌显示拍卖师落槌表示投买成功 D、签署本公司“成交确认书” E、现场支付款项(落槌价+10%佣金)并领取拍卖品 一、竞叫阶梯: *有底价拍品: 金额(人民币) 竞叫阶梯(人民币) 1千元以下-100元 1千元—5千元 200元 5千元—1万元 500元 1万元—3万元 1000元 3万元—10万元 2000元 10万元—20万元 5000元 *无底价拍品: “无底价拍品”可自由开价,开价后的竞叫幅度按上述“有底价拍品”之竞叫阶梯递增;如口头叫价,其幅度须等同或高于上列阶梯数额。 (注:拍卖师有权临时改变竞叫阶梯) 二、竞投程序: 竞投人出价须以号牌显示;如投买成功,须随即签署本公司“成交确认书”,并凭此于拍卖规则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取货。 三、付款取货: 付款取货处设在拍卖会场内,拍卖会开始即可办理付款取货手续;拍卖会结束后办理付款取货手续。逾期未付款者,该拍卖品视为未售出,定金不作退还 委托拍卖规则-- 第一条:各有关单位、社团组织及公民等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须持有相关证明和身份证或护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竞买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三条:所有拍卖标的应设有保留价(底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一经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四条:如拍卖成交,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10%)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由本公司按约定比例计收。 第五条:如拍卖标的之竞投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3%)计算的“未能出售酬金”,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由本公司按约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对拍卖标的予以保管,则委托人应在该标的成交后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最高落槌价百分之一(1%)的保险费;如未成交,则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1%)的保险费。 第七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款项,本公司应在出售日起一个月内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如期限界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全部购买款项,则本公司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七天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八条: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该拍卖标的时已列入之目(图)录或相关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之百分之二十(20%)的款项作为补偿。如目(图)录或任何相关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于拍卖标的保留价百分之五(5%)的款项作为补偿。 第九条:如拍卖标的在合同期限内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未能取回的,委托人除须按约定另行支付保管费外,还应对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本公司如对委托拍卖标的之所有权或真实性持有怀疑,则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消拍卖。 本规则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拍卖标的”指委托本公司在拍卖会出售的任何物品;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广告宣传、图片说明、包装运输等的收费; “落槌价”指拍卖师下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竞买人的价格;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 “购买款项”指落槌价加任何酬金以及买受人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保留价(底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之最低售价。 竞卖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须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已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全责。 第二条:竞买人(或竞买代理人)应凭身份证或护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在本公司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公司填写并签署登记表,缴付履约保证金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境外竞买者须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竞买专营、专买物品者须另持有该物品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竞买人缴付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依拍卖标的而定,但最低不应少于人民币壹万元,并须于拍卖日前一天办理款项交付手续。 第四条:拍卖目(图)录是对拍卖标的位置、规格、数量、品质、估价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提供说明的文字或图片资料,仅供竞买人在拍卖前对欲竞投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 竞买人应在本公司公告的时间、地点索取拍卖目(图)录,并看货看样或进行实地考察,仔细审视拍卖标的之品质和现状。 竞买人自行决定竞买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之品质状况的任何担保。 第五条:竞买人出价须以号牌显示(相关竞叫阶梯于拍卖会前公布);如投买成功,须当场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交凭证,凭此于拍卖会结束时另行签署“成交确认合同书”,并付款提货。买受人不得拒签成交凭证,如应价后反悔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竞买人一般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参加竞投。如不能出席,可预先办理相关登记和缴付保证金手续,并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 第六条:拍卖标的一经成交,买受人须当场付款或预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履约保证金可抵减应付货款),并应自拍卖日起七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后取得拍卖标的和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凡竞得不动产的,须缴付落槌价百分之二十(20%)的定金,并应在七天内再向本公司缴付落槌价百分之六十(60%)的货款,余下百分之二十(20%)的货款待不动产过户手续办妥后七天内一次结清。 若买受人缴付定金的方式为汇票或支票的,需缴付现金人民币壹万元作为票据兑付之押金。 逾期不缴付上述货款的,自第八天起,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并有权视为买受人违约,该物品可再行拍卖,所缴付定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与本公司对付款方式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付款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竞买人在拍卖会投买成功,须同时支付本公司拍卖酬金及其他应计费用,佣金率以拍卖当期公布之比例计收。拍卖标的以人民币示价,如买受人用外币支付,则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之兑换率换算。 第八条:买受人以汇票或支票形式付款的,须在全部款项进入本公司帐户后方可提货。 自成交当日起计,动产的买受人须在十天内提清全部货物。否则,货物的风险、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清货物的,经本公司同意可代为保管,但本公司自第十一天起每日按成交价的千分之五计收代保管费。 买受人须对货品当场清点验收。提货后才提出异议的,本公司不再受理。 第九条:凡需运出本省的缉私罚没物品,买受人可凭本公司专用发票到指定机构办理货品出省手续。 第十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