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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过户公证风险

发布时间: 2021-11-03 12:42:08

⑴ 办委托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吗对于买房有什么风险

办委托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买房没有风险。

委托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1)房产委托过户公证风险扩展阅读: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⑵ 卖房办委托公证是否有风险

卖房办委托公证有风险如下:

1、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来说,签署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就意味着受委托人可以直接签署出售房屋的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无须通知房屋所有权人。

2、房屋所有人签署委托他人出卖房屋的委托书,委托书经过公证;后受委托人将房屋出售他人。

3、二手房交易选择房屋公证而不是直接过户的话,是为了少交营业税,还有可能是因为房屋本身还没有办下房产证或有其他问题。

4、做公证的一般有房屋中介、者或房屋本身有问题的,如办不下房产证的人,他们为了让购房者安心,就进行房屋公证,但其实,这种做法并不保险,对房屋交易也没有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⑶ 买家全款买房,中介要求卖家公证委托中介进行房产的过户,这样做有没有风险

这样做其实是为了图自己省事,然而实际操作的时候,如果说有风险,那是多少会有一点的。只不过风险带来的损失一般只是金钱的损失和时间的折腾,就看我们是不是会在意这一点了。

首先,我们看待这个问题的时候,一般都是以卖家的身份来考虑的。因为买家是打算全款买房的,而房产中介要求卖家公证委托中介进行房产的过户,一旦卖家到公证处公证完以后,卖家在这一段时间内就失去了对房屋的处置权。因为卖家已经将房产的过户权力都委托给了房产中介了。

当然,这只是最坏的打算,因为也有很多卖家因为自己人在国外或者不方便处理,而把事情全权委托给房产中介。

⑷ 委托公证卖房对卖家有何风险

风险如下:

从卖方角度看,全权委托公证后,因为买方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作为业主,卖方也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买卖双方甚至可能同时承担风险,因为在全权委托公证或转委托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委托代理人一房多卖或以房产抵押贷款的情况,造成房屋原业主、买房人的经济纠纷和财产损失。

从保护买方权益角度来说,全权委托公证交易可能因卖方债务导致其名下的房屋被查封,而让买方使用权受到影响,此外卖方若存在将产权证挂失补办,再用房屋去抵押贷款的行为,也会导致最后买方不能正常办理过户手续。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地产业人士曾把全权委托公证书称为“定时炸弹”,一不小心“引爆”,买卖双方乃至受托方利益都有可能不保。如通过全权委托公证或其他公证方式进行的交易,在后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能会遇到障碍,甚至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4)房产委托过户公证风险扩展阅读:

厦门银监局要求各银行必须认真做好尽职调查,严格审批把关,有效甄别虚假交易行为,严查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真实性,严禁个人消费贷款等贷款资金用于炒房,特别对于采取公证方式交易的购房贷款要从严审查。

若银行未能做到尽职调查,给采取公证方式和联合中介进行炒房等行为的投机客提供资金便利的,厦门银监局将进行查处。

⑸ 通过委托公证购买的二手房,完成过户后还有风险吗

没有。
过户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⑹ 买卖房子不过户委托公证有风险吗

有很大风险

  1. 从法律层面看,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登记为要件,就是说你办理了过户登记之后,这房子才是拥有所有权,也就是完全属于你。然而没有过户房屋的所有权依旧是卖方的,你只是享有债权而已,并不是物权。

  2. 不过户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方可以将房屋卖给其他不知情的人,因为登记的是他的名字,则他是拥有所有权的,如果他在这时把房屋卖了,你将得不到房屋,只能要求合同让他索赔。

建议您早日办理过户登记,以免人财两空。

⑺ 买家全款买房,但是中介要求卖家公证委托中介进行房产过户,这样做有什么风险

这样做其实是为了图自己省事,如果说有风险,那是多少会有一点的

⑻ 买二手房委托公证交易有哪些风险过了户以后有纠纷是不是房产局的错

给你一篇关于委托公证书的文章,同时关注了一下tg2290554 ,他可是购房置业中的专家
买二手房委托公证交易风险相当大
番禺“公证调证”有豁免但炒家已少用公证委托函出货
从上月开始,广州市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出台新规定,要求对房产交易的公证委托函实行“公证调证”或“公证调函”,即房管部门需要就买卖双方出示的公证书向公证处发函核实,这为买卖双方增加不可估算的时间。而番禺区公证处发出的公证函获得番禺区房管局的豁免,交易时间不会因新措施而拖长。

据了解,房管部门出台此措施,是希望堵住不法分子利用假公证书盗卖他人房屋的漏洞。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公证函尤其是全权委托的公证函可以赋予委托人处理房屋买卖一切事宜,从签约到收款,全部可以由委托人办理,因此也容易被炒家利用来转手买卖。炒家的具体做法如下,炒家买入房屋后并不过户,利用业主出具的全权委托书和业主的房产证放售房屋,省去过户交税的一道流程。2007年番禺某大盘曾爆出中介人员利用公证委托函炒楼的丑闻,当时炒家就是利用拥有业主授权的全权委托函放盘售屋。
曾被炒家奉为“圣旨”的“全权委托书”是否法力无边?买家遇到凭全权公证书交易的单位,应如何防范风险?记者曾听说番禺区有一宗房产交易有17份委托函,是否炒家转手十几道的结果?……记者带着满腹疑问采访了房地产和按揭中介业人士,为大家揭开“全权委托书”的真面目。
全权委托公证书 并非法力无边
良策按揭阮学林说,一些刚出道的炒家认为全权委托书“法力无边”,有了它就相当于有房产证,可转手倒卖房屋。炒家入货而不转手,其实风险很大,因为全权委托公证书只是由业主授权受托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一份授权书,若原业主因经济纠纷、继承等原因出现房屋产权问题,房屋买卖可能被冻结,授权书将随之失去效力。番禺一些银行之前曾一度拒向代收楼款的代理人付款,须业主本人前来收款,炒家为此背上很大风险,有可能卖了房收不到钱。
17份委托函并非转手17道
记者之前曾经采访番禺区一名中介人士,他回忆2007年楼市疯狂期时曾见过一宗带有17份全权委托公证书的房产交易,他怀疑这是一个转手17道的楼市炒卖“击鼓传花”个案。
良策按揭区域总监阮学林告诉记者:17份委托函可能是该房产有17名产权人,每名产权人可能因身处外国或因事忙而不能前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故此各自委托代理人操办此事。从理论上说,全权委托公证书可注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的确有可能出现一个房屋接力转手倒卖的“击鼓传花”现象。不过,公证处一般只可接受一次的转委托,即“业主—炒家—下手炒家—买家”,第一名炒家从业主处接货,业主可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并注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若下手接货人同为炒家,第一手炒家可到公证处做一份转委托,第二名炒家此时若出手房屋,不可以再到公证处办转委托。用一句俗话形象地说,委托只可一次“托上托”。
正规中介 必须联系到业主本人
据介绍,炒家利用全权委托书售出本人购进的房屋,是为规避购入房屋所需的税费并省却等候过户出新证的时间,这在楼市极度畅旺时才会发生,经过近年楼市动荡和行业的规范,有关操作已很少见。阮学林估计,目前利用公证委托书交易的番禺房产约为总数的10%~15%左右,且绝大部分都是业主有事而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交易,并非炒家出货。合富置业业务营运中心黄智生表示,该公司对于出示全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必须要求能直接联系到业主,以验证代理人的身份。另外,会通过查册等确定房屋产权人资料。广东中原市场总监李粤湘表示,该公司不接受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放盘,买卖双方必须完成过户手续才算是一笔完整的房产交易。
认清委托公证书
防范交易风险
一名读者最近看中番禺区一处房屋,出售房屋的是一名具有全权委托公证书的人士。该读者向记者查询全权委托公证书是否具有风险。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全权委托公证书”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即委托人授权给受托人代为处理某些事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这种委托授权,即使是经过公证,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随时撤销委托。目前,二手楼交易中由“全权委托书”引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产权转移风险和司法诉讼风险两个方面。
专家表示,凭一纸“全权委托公证书”并不能表示房屋的产权一定能顺利转移。因为二手楼买卖交易的过程所涉部门、环节较多,作为非专业人士的买家一般很难将办理二手楼产权过户所需的委托事项一一列示清楚。
法律专家提醒消费者及投资人士,房屋买卖的最终依据是权属转移条约,而不是公证,即使进行了公证,二手楼交易未进行权属转移而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还是比较大。
中原地产有关人士提醒,业主要尽量避免做全权委托,自己的物业自己去签署合约;其次,买家应要求与业主本人见面,即使见不了面,也一定要拿房产证的编号进行查册,看业主是谁、物业权属状况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此外,无论是业主还是买家,都应签署三方合约,需留意合约上卖方、买方是否与一直商洽的人对上号。最后,买卖双方最好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去委托第三方做房款的资金监管,等交易全部结束后,再付款给对方,这样能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⑼ 我把房子卖了,买方要求做委托公证,而不办过户,这样我的风险大吗买方能不通过我把房子抵押贷款吗

房子在你的名下
你不签字,他动不了的
有疑虑,在公证那边把问题都提出来,写进去
这样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