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么参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拍卖会
不一样,土地交易中心是国土资源局的下属单位 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土地交易
㈡ 抵押给银行的部分地皮,拍卖了全部的地皮 怎么办
如果三百间房做抵押给银行贷款的 应该是法院不好把500间都给拍卖的,除非资不抵债,法院才好拍卖,银行也只好就还贷的具体额度进行追偿,多出部分款项还归你朋友所有
㈢ 银行可以把地皮或房子拍卖吗.
1、子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父母的债务有偿还义务。
2、银行的欠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取决于这几年银行是否主张过权利,如果银行每两年主张一次权利,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抵押也继续有效,银行可以申请拍卖土地使用权。
㈣ 法院拍卖土地需要多长时间
通过强制拍卖外置查封财产亦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依照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查封或扣押财产达成抵债协议,应及时通过评估、拍卖的程序外置被申请的财产。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法院强制拍卖的实施过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㈤ 每亩地皮拍卖价格达到300万,以为着房价每平米大概是多少
楼面价大概为3500元/M2 加上成本(建筑成本+资金流成本+时间成本 等等)
开盘要卖8000以上~~~~~~
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信息。挂牌前,出让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及手续
您好!
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 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国土房管局。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1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⑴土地出让申请(原件); ⑵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 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 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 ⑶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⑷有关规划方面的文件: ①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二、附图; ③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 ④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规划用途建>面积的说明; ⑤钉桩成果通知单; ⑸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④与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 ⑤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 ⑹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 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 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 ⑻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 ⑼其他文件。 1.2已竣工项目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现状房地产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土地出让申请(原件); ⑵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 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 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 ②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③其他权属来源文件; ⑸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 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 ⑹根据项目情况,需提交有关建设计划、规划及工程建设文件的,按照第1.1条的内容提交; ⑺其他文件。 1.3数套商品房买卖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商品房买卖协议;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⑸申请人法人资格或个人身份证; ⑹其它材料。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文件进行初审,对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文件批转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协议出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3、地价评审 受局委托,土地利用中心在接到批转的文件后,对地价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安排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和专家委员会。地价评审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出让处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原则上1个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长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最后审定(原则上在专家会后的下一周内召开),并由土地出让处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将通知单直接转土地利用中心;地价评审的周期不超过40个工作日。 4、填写表格、制定土地出让合同 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请表和合同后,8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制定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5、审查与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6、缴款、取>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缴纳地价款定金,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 二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⑸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⑹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批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⑵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招标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评标小组的设置等。 ④拟订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承办人、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招标文件、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地价评审、确定招标底价 土地价格由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招标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招标文件、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招标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8、发布招标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招标公告。 9、投标人登记、索取标书和有关文件。 10、投标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11、开标 成立评标小组,并由评标小组对标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12、评标、定标 评标小组对投标人和标书进行综合审查,推荐中标人。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市国土房管局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退还其他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4、文件移交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5、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中标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⑸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⑹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⑵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拍卖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等。 ④拟订拍卖文件。包括拍卖人、承办人、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招标文件、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地价评审、确定拍卖底价 土地价格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拍卖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拍卖文件、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拍卖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8、发布拍卖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拍卖公告。 9、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有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等。 10、检查竞买申请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对竞买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标号的竞买标志牌。 11、公开拍卖 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并由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12、文件移交 在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拍卖文件和拍卖成交价格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竞得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⑸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⑹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⑵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挂牌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等。 ④拟订挂牌文件。包括挂牌人、承办人、挂牌公告、挂牌须知、挂牌申报价格样单、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挂牌文件、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地价评审、确定挂牌底价 土地价格由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挂牌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挂牌文件、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挂牌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8、挂牌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挂牌公告,并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 9、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有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10、检查竞买申请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对竞买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标号的竞买标志牌。 11、竞买 在公告的挂牌启始之日将地块信息及竞买人(号牌)的竞价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示。挂牌期限,竞买人可以调整竞价。在挂牌期内,竞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由土地整理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组织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12、文件移交 在挂牌人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挂牌文件和挂牌成交价格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竞得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转让申请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由转让方和转受让方共同提出); 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 7、转让方出具的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 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转让文件进行初审,具备转让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三填写表格 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一式>份)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四审查、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缴款、取>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批准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在转受让方缴纳转让契税后,申请人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租赁申请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租赁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原件); 2、土地租赁价格的评估报告(3份)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文件进行初审,对具备土地租赁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土地租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三土地租赁价格审定 按照本文第一一3条的程序对土地租赁价格进行评审。对已审定地价水平的,可将审定的地价还原为土地租赁价格。 四填写表格、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通知外,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8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五审查、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与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六缴款、取>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按合同缴纳租金,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望采纳,谢谢
㈦ 法院拍卖土地都有什么程序
拍卖要先经过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法院会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然后将执行标的委托拍卖公司按照评估价格予以拍卖。拍卖公司要发拍卖公告,拍卖,拍卖成交后收取拍卖价款,最后法院把钱划给申请执行人。如果拍卖流拍,法院会再次委托拍卖,一共可以三次拍卖,后两次拍卖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低价的基础上下浮拍卖低价,最多20%。如果拍卖流拍,你一定要请求法院降价20%拍卖,这样更容易拍卖成交。如果三次拍卖流拍,就不再拍卖了,可以由法院裁定按最后一次拍卖低价以物抵债。整个拍卖,顺利,半年,不顺利1年半的样子。
㈧ 北京市关于土地建筑物拍卖的流程
拍卖程序
拍卖程序是指拍卖操作的整体过程,主要可分为四个阶段,依次为拍卖委托、公告、拍卖、拍卖标的物的交付。
一、拍卖的委托阶段
委托拍卖阶段需确定委托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证明、及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
委托阶段需确定委托人的权利。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能够证明委托人对即将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力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拍卖人必须了解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物的性质。委托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包括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及存放地点。由于拍卖标的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对于不同标的物,拍卖人应争取获得尽可能详细的资料。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佣金收取的比例及拍卖方式等。然后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也可称为委托拍卖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住所(存放地)、状况;
(三)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费用收取条款;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的方式及有关再拍卖的条款;
(七)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八)拍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九)签约时间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约定的条款;
二、拍卖的公告与展示
拍卖的公告过程包括:拍卖的公告、对拍卖标的的宣传、与竞买人的联络与咨询以及拍卖标的物的展示。
拍卖的公告即为拍卖人将拍卖的大概情况告知于社会公众,告知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告知的常用方式为在媒介上刊登广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邀请谈判(实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卖的性质;
(三)拍卖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品质;
(四)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咨询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的时间、地点;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竞买人的资格和条件及拍卖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应告知竞买人的事项。
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告知虽说必须满7日,但为了使拍卖标的物有更多买主,公告、展示的时间可以更长一些,也就是购买标的物的竞买人越多越好,对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了解得越详细越好。一般的讲,拍卖人并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物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公物拍卖。但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标的物的瑕疵,这对于体现拍卖的公正及拍卖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卖物的展示期间,拍卖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如《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拍品目录》,这些拍卖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二)拍卖标的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佣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拍卖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卖标的物的转让应交的税费;
(六)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由于拍卖标的物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在制定《特别规定》和编制《拍品目录》中对于一些须经权属变更登记的费用都应尽可能的详细说明。
三、拍卖的操作过程
竞买人经过咨询和看样的过程后,为明确表示其参加竞买的意愿,就必须进行竞买登记,而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买人。经交付保证金和领取竞价号牌后,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拍卖会参与竞买,当拍卖师落槌表示成交后,在众多竞买人中就会产生出买受人。
(一)竞买登记是竞买人表明身份,提供证件并表示竞买意愿的行为。拍卖人有权审核竞买人的资格,并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竞买意愿,竞买登记一般应包括:
1、竞买人的名称、住所、证件号码;
2、竞买人简要情况(如经营范围等);
3、联系人、地址、电话;
4、对哪类标的物有兴趣;
5、保证金交付情况;
6、开户银行、财产或资信情况等;
7、提供证件正本或复印件(存档)。
一些拍品应限定竞买人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如烟草、酒类等,因此竞买人证明材料上的经营范围显得十分重要。
(二)拍卖人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拍卖的成功,防止竞买人不负责任的出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竞买人必须按照拍卖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拍卖保证金,逾期或未付足额保证金的竞买人都将被视为放弃竞买。拍卖结束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可转做部分价款,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则如数退还给竞买人。只有一种情况保证金才能转作违约金,即竞买人经拍定已经成为买受人后而不愿支付价款时,其预付的保证金则转为违约金,违约金一部分用于支付拍卖的费用,另一部分作为委托人的赔偿金。
(三)拍卖时拍卖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会,具体步骤包括:登记接待、拍卖主持、拍卖师主拍、签单、财务结算等。
(四)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是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约定的再确认。“确认书”也是确定拍卖人和买受人权利、义务的一种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书”内容包括:
1、买受人的号牌编号;
2、买受标的的编号、名称、数量、成交价格;
3、成交手续费比例、金额及全部应付价款数额;
4、拍卖人和买受人的签名。“确认书”必须经拍卖人和买受人签署后方能生效。
四、拍卖的结算和标的物的交付
这一阶段为拍卖的结算阶段。拍卖的结算阶段应包括:买受人的结算,除买受人外其他竞买人的结算,拍卖标的物的转移,委托人的结算,拍卖人的核算以及拍卖资料的整理归档。
(一)买受人在拍卖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的价款和拍卖手续费后,拍卖人才可将拍卖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同时拍卖人亦提供票据给买受人;依标的物的情况不同拍卖人还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某些权属变更的手续,为买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二)拍卖人收到买受人的价款后,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结算,在扣除了委托手续费后将剩余价款交付委托人。一般与委托人结算,使用结算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及日期;
2、成交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成交价格;
3、成交标的物在拍卖操作过程中支出的费用;
4、拍卖佣金;
5、拍卖人必须给付的价款。
对于有些标的物,拍卖人还应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手续等,以利于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
(三)拍卖的结算除了买受人和委托人的结算外,拍卖人自身的结算(核算),也是极为重要的,拍卖人对于本次拍卖活动支出的费用,包括支出的税金,收入的手续费、佣金等,都应做好核算。
(四)总结每次拍卖的经验,整理拍卖笔录,按规定保存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特别规定、拍品目录、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拍卖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同时将竞买人的资料存档,积累可成为今后拍卖活动的客户来源。
这个也请参照:
委托拍卖流程
一、 委托拍卖物品申请
二、 正式签定委托合同
三、 刊登拍卖公告
四、 展示拍卖标的
五、 拍卖会
六、 佣金的支付与收取
七、 成交的售后服务
拍卖工作程序 2005-10-2
拍卖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企业行为,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拍卖活动必须做到主体、程序、拍卖会三个合法,即拍卖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程序必须符合《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会必须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
开展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做好中介服务,重合同(承诺)、守信用,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拍卖工作程序:
• 接受拍卖委托
•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 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本公司既可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 本公司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应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 拍卖公告与展示
• 本公司接受委托后,于拍卖日七日前在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 拍卖时间、地点;
• 拍卖标的;
• 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
•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本公司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两日。
• 拍卖的实施
• 拍卖师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 拍卖师现场宣布拍卖标的有无保留价。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本公司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现场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本公司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 佣金收取
• 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 5% 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做约定的,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 拍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成交的,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 5% 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可向上述委托机关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 拍卖标的结算、移交
•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付清买受标的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提货。买受人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后,本公司在价款到帐起三个工作日内,扣除应扣费用,以人民币形式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 拍卖成交价款结清后,按照约定由本公司向买受人移交、转让拍卖标的的,本公司负责办理移交转让给买受人。
•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 建立健全拍卖档案管理,每次拍卖活动所形成的资料,包括委托拍卖合同及标的权证材料,拍卖公告,竞投人材料及竞投登记单,拍卖会须知,拍卖会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已经公证的公证书,拍卖当事人的其他协议等资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建档保管。
• 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及时为拍卖活动提供服务。
• 本公司对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料建档保管,自委托合同终止日起,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