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价值2亿多土地仅拍出5千多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
价值2亿多土地仅拍出5千多万元,这其中的故事要从湖北某房地产公司谈起,由于该公司涉及相关的合同纠纷,因而致使该公司抵押的一块土地被执行拍卖,随即,相关法院委托评测机构对其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评估的价格为5778.58万元,对于这样的评估,该公司并不接受,因为该公司认为,评估机构并没有真正、全面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换句话说,也就是这块土地的实际使用价值是要比5000多万高,于是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法院并没有给予审查以及复核。
可以看出,该案件的发生并不是某单方面力量所致,而且也不可能是单方面力量能够致使的,其中的因素有着许多。
⑵ 我房子在湖北工程学院内,法院已判定拍卖,学校要求只能在校内职工拍买。只符合拍卖法规吗
按照法律,拍卖的财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人,都可以参加竞拍。你的房子特殊性,在于房子在学校院内,学校对住的人有要求也是合理的,所以也就是符合规范的。
⑶ 武汉法拍房源在哪里查
可以在人民法院资产诉讼网进行查看。打开该网站以后点击拍卖项目进入,选择湖北省武汉市以及房产以后即可看到其公布的司法系统拍卖信息。具体的查看方法如下:
1、在电脑的网络上输入人民法院资产网,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⑷ 刘汉被判了,那是不是意味着汉龙集团国家接手了
不是的,刘汉或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5户企业相关股权被依法打包处置,并进行公开拍卖。
继刘汉的系列豪车被拍卖处置后,刘汉或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5户企业相关股权将被打包处置。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告,于2017年2月28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汉龙资产包内含有汉龙集团本部资产和44家出资企业及负债(长期股权投资和货币资金除外)。按照法院拍卖公告显示,资产包审计后总资产约181.78亿元,总负债约214.4亿元,净资产约-32.62亿元;评估价值为2.56 亿元。资产包中涉及22家金融机构债权90.6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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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接手企业:
2017年2月,汉龙集团等45户企业被法院拍卖,汇总评估值为2.56亿元,起拍价2.56亿元。其后,科发集团接手这笔资产,收购价25559.8万元。
四川发展与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发集团”)根据法院裁定承接汉龙资产包后,再将汉龙集团等44户企业组成的资产包划转、过户至科发集团与本公司(由三新公司代管)合作成立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公司”)。
由国科公司对汉龙资产包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运营和处置。股东双方按相应股权比例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至2018年末,44户企业组成的资产包,已经全部转至国科公司。
⑸ 求助:民事案件。 民事借贷案件,法院判决已判决执行,执行法院在福建,执行物在湖北襄阳。
拍卖机构一般设在抄中院,也就是襄阳法院。不过立案还是在基层法院,拍卖一般先联系基层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大厅一般也就是立案庭管理,可以联系下立案庭(也有的在执行局,情况不一,反正你联系了立案庭,不是他们的业务,他们会跟你讲是那个部门的),根据他们的要求准备材料。
还有一个搞不懂,既然樊城区不受理,为什么还要和樊城区联系拍卖?原审法院是哪个?
⑹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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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管理规定》起草的原则
在制定《规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注重推动原有规定落实。原来有规定且规定得很明确,则仍遵照原有规定,我们从推动落实的角度进一步强调。如统一司法委托评估拍卖的管理机构、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等。
二是符合社会管理创新要求。由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原来没有规定的,我们作了新的规定。如统一委托评估、拍卖场所和平台,利用电子手段实现网络竞价公开化,实现充分竞价。
三是注重以公开促进公正。如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使拍卖标的信息披露最大化,法院不再组织建立拍卖机构名册。
四是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到重庆、上海、湖北、广西、云南等地实地调研,召开了15次不同形式和不同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先后两次到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交换意见,并向有关单位发了14份征求意见函。
⑺ 价值2亿多土地仅被拍卖5000多万元,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样
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抵押的一块土地价值2亿多,却仅被拍卖出5000多万元。据悉,因为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这家房地产公司一块价值2亿多元的土地被抵押。抵押过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对这块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让人意外的是,这家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仅为5778.57万元。和土地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房地产公司对这个评估金额当然有异议,于是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不过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对于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并未进行审查和复核。于是,在接下来的土地公开拍卖中,这块价值2亿多元的土地仅仅以5798.57万元,被竞买成功。
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这件案子最终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离不开检察机关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检察机关和法院一起履行好相关职责,让民事案件不在变得“执行乱”,让案件双方当事人能够都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
⑻ 司法拍卖的房产如何选择正规的法拍公司
您好,目前市面的法拍公司的非常多的,会让人眼花缭乱,有的收锦专旗,有的被投诉,但是真正的属服务只有顾客能够体会到,另外就是公司实力,很多法拍公司说自己有这样那样的实力,但实际遇到问题了解决不了。建议您用心体会,每一次服务
⑼ 为何价值2亿多土地仅拍出5千多万元
湖北一房地产公司拍卖一个土地的时候拍出5700多万,你觉得这个价格已经不低了,实际上这个土地的价格不对,因为按照当地的这个缴纳税款,当地的相关部门土地评估的时候,这个土地的价值是2亿,但拍卖的时候就拍卖了不到6,000万,5000多万而已。
土地的价值评估这是需要一个官方机构去评估的,但是根据当地的中级法院公布的这个价格5000多万明显不对,到底哪儿不对我们不是业内人士我们当然不知道了,所以就是看官方最后调查结果了,因为官方的说如果发现有舞弊之类的串通之类的行为,将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厉的惩处,因为这些事情影响力已经挺大的了,这里面差了一个多亿的价格,这可不是个小数目。
⑽ 财产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已经申请复议议中,法院能不能拍卖查封的资产
没有什么抗辩的。在司法实践中,首封法院与具有优先权法院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一般做法,由首封法院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具有优先权的债务,余款偿还首封法院当事人的债务。首封法院怠于处置的,优先权法院可以申请移送。附最高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