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已抵押的房产能否转让
已抵押的房产是不可以转让的,办了抵押手续在房产局就有备案了,转让也办不了手续,再明知抵押了还转让就构成了诈骗罪,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所以已经抵押的房产是不可以转让的。
② 在抵押期间的房产可以买卖吗
可以买卖
但是要告知办理抵押的银行或者其他抵押权人,并且要提前清偿借款
《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③ 抵押中的房子可否买卖
走进物权法案情回放>>>
张小姐与李小姐签订一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张小姐将自己名下位于河西某小区的住宅一套卖予李小姐,李小姐付张小姐房款58万元,合同签订的同时,李小姐即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张小姐定金1万元,并约好下次付款时间。待李小姐依约再去付款时,张小姐变卦了,称房子不卖了,自己要用。而此时,房价正一路上扬,李小姐无奈,只好要求张小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张小姐又称抵押过的商品房不允许买卖,合同无效,李小姐无权要求违约金。李小姐就此提出疑问,设立了抵押权的商品房进行交易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果真无效吗?
案情分析>>>
这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张、李两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是商品房转让的原因,房屋产权由张小姐处过户到李小姐名下是转让的结果。买卖协议(即原因行为)生效应取决于什么?我认为,买卖协议的生效与否,不取决于房屋产权是否登记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也不取决于转让房屋是否达到转让条件,而是取决于签订协议这一原因行为本身是否有效。合同订立的行为效力,受《民法通则》的调整,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即生效。房屋买卖协议作为债权合同,只要满足3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合同法》第44条,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协议的效力在签订之时即已确定,不应通过协议的履行来反决定协议的效力,这样做才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需求。诚实信用是民事社会活动中的“帝王法则”、最高准则。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下,转让方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含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包括解除房他项权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能因为转让方认为价格卖低了,想毁约,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实际上,转让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违约事实,不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不进行过户登记。这是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抗辩。另外,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而不能转让,应理解为房屋产权变动的结果条件,而不是原因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这即是《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再从担保角度来看抵押房产能否买卖。从《民法通则》到《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再到《物权法》,我国在抵押物转移的立法上,本着“物尽其用”、“合理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受让人利益”的原则,从严格限制逐渐走向宽松。《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非经债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转让无效。这个规定非常严格,充分考虑到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却忽视了“物尽其用”。后来实施的《担保法》第49条,对此作了改变,规定转让经登记过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非经通知或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这个规定开始贯彻“物尽其用”的思想,并考虑到了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后来的《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67条,对此更有突破,规定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向抵押人追偿。这个规定承认抵押权有追及效力,同时赋予受让人涤除权,抵押人在不通知或告知情况下转让抵押物有效,抵押权作为物上请求,对物不对人,抵押物产权转移后,如抵押权所对应的原债权不能实现,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对抵押物主张抵押权。而《物权法》则以宽松的立法态度,对担保中的抵押权追及效力、涤除制度及价金物上代位主义进行了整合,“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从以上立法演变来看,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案例中张小姐、李小姐所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合同法》第44条、《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是有效协议,只是在协议履行中,因张小姐违约,没有履行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义务,使抵押房屋达不到转让条件,可能导致抵押房产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能实现抵押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但这并不影响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房屋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萧虹 张济
④ 被抵押的房子能买卖吗
⑤ 抵押的房子可以买卖吗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房屋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贷款银行审查。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并与借款人签订。
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请售房单位在房产收押合同上签章。
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名为抵押实为卖房 法院判撤销买卖合同
⑥ 抵押的房子可以出售吗
不能出售。
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效。但从房产的角度来看,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被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为标的买卖,在充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6)抵押中的房产能否转让扩展阅读: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房产权与地产权一同交易规则”。
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享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如果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他们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各自的权利都无法行使。在房地产交易中只有遵循这一规则,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建立市场机制的时间还不长,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⑦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否可以转让
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抵押房地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所担保的债权一经清偿,抵押权即归于消灭。
转让应当包括赠与,赠与房屋亦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的房地产如被依法继承,由于抵押权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登记机关在为继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以在登记文件和房屋权属证书上作相应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