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样查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77号等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新设立企业)几个等级,下面我们了解一下如何查询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查询
1、首先我们登陆到“建设部”官方网站
2、在左侧找到“办事大厅”点击进入
3、在左侧找到“单位资质查询”点击进入,在右边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点击进入
4、进入查询页面后,输入你想查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您查询的企业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他就会在下面显示详细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资质有效期限、所在省等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证书查询
登录当地“住房和城乡建委网站”或“房地产信息网”都可以查询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信息,下面我们以北京市为例:
1、首先我们登陆到“河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
2、在网页中部找到“查询中心”,点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查询”
3、进入查询页面后,输入你想查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更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办理流程、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办理材料请咨询我们。
『贰』 怎样查房产中介的个人资质
上没有专门渠道进行房产中介资质查询通道的,判断一个中介公司是否合法有资质,你可以去他的门店。 一看中介公司的资质即两证。所谓两证,即房产中介既要有市国土房管局审发的资格证书,又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发的经营许可证。
『叁』 怎么在网上查询房产中介是否合法、有资质
正规中介公司都有备案,网上可查询 。
『肆』 怎么查 楼盘 的 资质证书
每个售楼处都来会有5证公源示,可以到相关的网站和部门查询。
(1)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局网站或者实地核实)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规划局网站或者实地核实)
(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到规划局网站或者实地核实)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到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或者实地核实)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或者实地核实)
『伍』 怎样查房产中介公司备案证书
一、到当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查询即可。
二、查询方法如下:
1、登录当省市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打击信用档案,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查到开发企业资质及信用记录。
2、查看企业的营业执照, 房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书、 税务登记、 是否有专职人员资格证书公示, 是否明码标价收取中介服务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自2015年5月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4、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5)房产销售资质查询扩展阅读:
备案证书通常是指网站通过信息产业部登记备案,获准通过,颁发的证书。 备案简单的解释就是: 经营性网站需要办理ICP证,非经营性质的只需要办理ICP备案。办理ICP证需要一定的费用,发的ICP证是实物证。 办理ICP备案是免费的,发的是电子ICP备案证书。
企业办理
1.企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主要内容包括:网站主办者名称、网站类型、网站域名、主体信息核验内容、联系方式核验内容、网站信息核验内容、接入信息报备内容等等。
2.主机托管、整机租用用户入网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信息、主机配置、及需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责任书。
3.网站备案授权书。主要内容:是企业授权给相关负责人,处理网站备案的相关事宜。
4.网站备案信息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性质、网站负责人基本情况、网站接入方式等等。
5.信息安全责任书(企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网站需要签署相关责任书,对网站的相关内容负责。
『陆』 如何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查询
用户可以下载网络APP,搜索北京房地产开放企业资质信息查询,找到房地产开放企业资质信息小程序,就可以看到北京房地产开放企业资质信息的名单了,找到某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查看详细信息了,步骤如下:
1、首先用户打开手机中的网络APP。
注意事项:
用户也可以在搜索结果中输入企业名称或者证书编号,就可以查询某企业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柒』 怎样查询楼盘开发商的各种资质是否合格
开发商的各种资质会在官网上进行公示,正规开发商,资质信息都会公布出来,小开发商基本上少,还可以去政府网站查询,也可以去建委等查询
『捌』 如何查房地产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二)资质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
(三)资质三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资质四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资质五级企业:
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技术人员总数。
第九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新开办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主要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一、二、三、四级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级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九条 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达到两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一亿元以上;中央各部门所属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地方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经省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但不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定资质等级,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的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1989年9月23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玖』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怎么查
二级及其以下级别的在各个地市的建设局的网站即可以查询,一级和特级到建设部查询。
这是颁发证件的管理机构。
『拾』 如何查房地产企业的资质
1、查询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进入其系统即可。
2、房地产企业的资质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引内开发企业管理,规容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建设部于发2000年3月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另外有暂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