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果房子为一方婚前所购,婚后与另一方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进行产权登机,是否具有所有权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4.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5.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6.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❷ 我们结婚前买了房子 但是没有过户 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的房子没公证,但是已经拿到房产证或者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也是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
没有必要去作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因为现在的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❸ 房子是婚前买的,没有过户,现在我们结婚了需要过户在我们名下,他一个人去签字了还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算,婚前的就是婚前的,购房日期已经是婚前的,改成你老公的姓名,房子还是婚前的买的,这套房子所有的变动在房管局都有记录可查,都能证明和婚后无关。
如果你们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论写1个人还是2人姓名,都是共同财产,如果以后分割默认一人一半
❹ 婚前房产婚后约定为共有
1、任何情况下你都有权要求离婚,这是你的诉讼权利(当然妻子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双方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认定为婚后财产。既然是婚后财产,则分割时应按共同共有的原则分割。至于房产证上是否有你的名字,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3、如果你能证明妻子有出轨行为,则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妻子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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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❺ 婚前办理了财产约定书(关于房产赠送,但没有办理过户)离婚是怎么处理这约定的房
1、只要是赠与行为,除法律规定外,只有在实际交付了赠与物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房屋来说就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才发生赠与的效力。
2、此外,还要考虑你们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婚姻法等规定。
3、建议立即去办理过户登记。
一方赠与,一方要有接受赠与,作为房产要求过户。应该明确你什么时候可以接受赠与。
约定他将房子无偿赠送给我啊
奇怪了,公证处的人说婚前约定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啊,我都糊涂了!
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那这个婚前约定其实就只是起到了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拥有的目的了?而不是公证处人员所说的归我个人所有,对吗?
首先,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你的丈夫婚前取得的财产不因结婚成为双方共有财产.另外,由于没有履行过户手续,该赠与行为也没有生效.因此,该房屋应作为您的丈夫的财产,您无权参与分割.
所谓合同公证只能证明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并不能替代房屋的过户首续.您和您丈夫婚前的合同虽然成立并有效,有债的效力,但是没有产生物权法意义上的效力.
非常遗憾.
可是我查看了新的婚姻法,夫妻财产在婚前用书面公证的形式明确约定各自的财产,此财产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双方共同的、亦可以部分共同的,有明确约定的是可以认定为一方财产的,只是他将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是我的而已,为什么就不能成为我的个人财产,难道是我的理解错了?
1、只要是赠与行为,除法律规定外,只有在实际交付了赠与物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房屋来说就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才发生赠与的效力。2、此外,还要考虑你们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婚姻法等规定。3、建议立即去办理过户登记。
❻ 婚前房产,婚后书面协议给对方一半,有效吗,后悔了。
朋友;你提出来的问题带表一大部分人的心声。往往在婚姻存续期间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表达诚心签订了关于一些重要财产的分割协议书,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不是胁迫恐吓,欺骗性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是生效的。《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认为即使没有办理过户,也应认定有效。
根据这个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个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你们要离婚,此协议中进行过约定的财产,应该按照此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随着时间的推移,俩人的感情发生了一些变化,你会感到以前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缺乏深思熟虑,感到后悔这是很正常的,那么你可以再重新拟定协议书双方签字,不过这是很难做到了。
❼ 房产公证给了别人但是没有过户,离婚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规定规定,如果房屋赠与是在婚前赠与的,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无论是否过户,都是共同财产,但明确赠与一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签订赠与合同后不履行行不行
首先,签订赠与合同后,如果只是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即不再履行给付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反之,如果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比如向学校捐款,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要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在赠与人不履行时,即为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受赠人可以主张赠与人给付财产,赠与人拖延或是明确表示不给的,受赠人还可以去法院起诉处理。
其次,赠与人出现以下法定情况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不过,赠与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要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如果签订赠与合同前经济状况就不好的,那么可能不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赠与人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有些人因为企业经营失败,但是不至于影响维持生计,那么还是可以接着履行赠与合同。
因此,若是存在以上情况,即使是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也可以撤销,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❽ 婚前婚内都有财产约定,将本人的房产归对方,现在离婚可以反悔吗(未办理过户)法律依据有哪些
你们之复间的约定行为属于合同,确制定合同的无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你分析一下你们订立财产协议的情况看看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如果你们是自愿进行了见证行为,那么就很难认定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