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以前的房子没有房产证,现在登记了不动产权证是不是就有房产证了
对呀,不动产权证就是房产证。现在房产证的名字变了。
② 房管局能查询已经备案但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吗
可以的,通常房屋备案以后,无论有没有房产证房管局都可以查询到是否有房产的。
房产证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2)房子没有登记但有房产证扩展阅读:
房屋备案申请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房地产租赁合同》后,到房屋所在地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申请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的权属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2)《房地产租赁合同》一式四份;
(3)出租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承租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2、审查
工作站内勤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房屋备案登记的出租屋,将原件还返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备案受理表》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资料送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税收员复查,对不符合登记备案的出租屋,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耐心说明原因。
3、复查
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税收员接到申请人的资料后,对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检,符合登记备案的,在《房屋租赁备案受理表》上签名确认,通知工作站内勤岗领回相关资料。
4、交付
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把《房地产租赁合同》交付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人。
5、质量监督
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的办理质量,上一环节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即时填写《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单》或《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进行纠正,经下一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办理。
6、归档
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由街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站经办人按要求整理归档。
参考资料:网络-房产证
参考资料:网络-房屋备案
③ 我按揭买了套房子,为什么没有房产证只有个不动产登记证明
贷款的房子,房产证都押在银行的。要等你还完贷款,拿着还完的证明去银行拿房版产证。权
如果是期房,房子还没有交付,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交付了房产证统一办好,也是在银行押着的。
④ 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属于有房子吗
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是不算个人名下的房屋的。比如,即便你有十套村证房,但是都没有产权登记,那么,在房管局系统里面,你的名下也是没有房子的。
⑤ 有房产证和没有房产证的区别
有产证的房子与没产权房子最大区别在于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前者属于产权房,后者属于小产权房。
1、通常市面上比较多见的普通商品房都属于大产权房,其产权包括70年、50年和40年三种类型,而小产权房多为在集体用地上建造的房子,只能属于集体经济组成员所有,外村农民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
2、大产权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被国家认可和接受。大产权房的用地是由国家划拨或者转让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购买大产权房之后,购买者可以自由进行使用、或转让,不用补缴任何费用。
3、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颁发,个人并没有实际的产权。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一般是归乡集体所有,并且这类房产只能由这个乡的村民购买居住。小产权房不能作为抵押或上市专卖,因此不能办理贷款手续。
⑥ 房子已在房管局备案,但房产证没办算自己有房产吗
从理论上是算是有房产了,但法律角度上还不能算是有房。
因为没有办理房产证前,法律上是不认可的。只有办理好房产证,房产才算是真正的有法定归属权的。所以在法定上还是不能算有房的。
4、未经登记的房屋不能保护合法权益。当权利人因房屋产权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或遭到侵害时,由于无法向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提供产权证,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5、未经登记的房屋不能得到补偿。一旦遭遇房屋拆迁补偿,购房人会因没有产权证而有可能得不到补偿。
6、未经登记的房屋不能办理继承或赠与手续。房屋进行赠与或继承时,要办理公证手续。而按规定,没有产权证,公证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继承人和受赠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⑦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怎么进行不动产登记
一、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只要出具房屋的权属来源证明既可。
二、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