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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增值部分抵押

发布时间: 2021-10-29 10:45:31

1.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

【案情】 2006年底,李某为结婚贷款购置一套商品房,总价30万元,其中个人首付20万元,贷款10万元。李某于婚前取得了房产证。婚后,李某与妻子陈某共同还贷6万元。现陈某起诉离婚,并认为现该房屋已升值为40万元,除去李某个人首付20万元,要求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20万元的一半,即10万元。 【争议】 李某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婚前购买,婚后虽然是夫妻共同归还房屋贷款,但尚未还清房贷,只应分割共同还贷部分的房屋增值。 陈某认为,该房产增值部分系李某首付20万元所形成的投资收益,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一方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理应分割。 【判决】 经评估,该房产的评估价值确为4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可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故判决李某给付陈某4万元。 【评析】 本案首先应明确房屋的物权归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此条,该房产依法归李某所有。因此,本案应以货币形式在夫妻之间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 对于陈某的观点关于房产增值部分系李某投资所得的收益,正确与否。陈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该解释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并没有规定,一方在婚前投资,在婚后所得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更重要的是,把个人为结婚而买房的行为定性为投资行为,也是错误的。 本案的处理方法及李某的观点,涉及两个问题:1.婚后共同还贷形成的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归双方共同所有;2.尚未还清房贷部分所形成的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归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形成的房产增值部分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已经广泛讨论过,得到公众的认可,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尚未还清房贷部分所形成的房产增值部分。笔者认为不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理由如下:1.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是不确定的。不能否认,房屋有降价的可能,当还贷期间房价跌落,还贷人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分割的款项。并且,在房贷还清之前,贷款银行是房产的抵押权人,若还贷人无力还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房产增值将不复存在。2.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还贷,方能保住增值利益,而另一方将不再参与还贷。若此种情况下,双方均分增值利益,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尚未还清房贷部分所形成的房产增值部分应归继续还贷的一方所有。 法院对本案判决李某给付陈某4万元,正是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基于如下逻辑:双方共同还贷6万元,占房产购买价格30万元的五分之一,现房产升值为40万元,这五分之一即变成了8万元,平均分割,即各4万元。(李昊辉、杨国燕)

2. 抵押房产增值部分再贷款

理论上是可行的,但现实中房产增值部分银行不会再给办理贷款的~

3. 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分割计算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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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计算

1.实务界计算规则

在肯定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下,需要确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规则。实务界人士针对按揭房屋分割时,共同还贷部分偿还的问题,曾提出了计算补偿的公式:

共同还贷部分补偿额= 婚后共同还贷额 ×现行市场价值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具体公式如下:

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房屋增值总额—首付款增值额

当然此公式仅为核心公式,还有尚未还贷部分等因素的影响。间接计算规则的最大好处就是不需要对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在计算按揭房屋增值部分时,所有提出的公式都不会实现绝对的精准和公正,但是这两个公式相比较,前者更能公平的对待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实务界对于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如何确定产生疑问。本文认为,就目前而言,虽然无法获得按揭房屋在结婚时的准确市场价值,但是可以比较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房屋的均价来处理;在物业税实施将来,必然会对房屋定期评估,增值部分会更加直接清晰的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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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么是抵押房屋增值贷款

什么是抵押房屋增值贷款?
答: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首次被开发。由于长期加速的通货膨胀,按揭贷款的利率变得很高,而分享增值抵押贷款提供了一种对付高利率的选择方案。
分享增值抵押贷款
是指借款人可支付较低的利率,并以和贷款人分享房地产的增值为代价,以保证贷款人的实际收益。这种贷款,期限一般在10年以内,到期后对抵押的房地产重新估值,以便分享增值。这种贷款还有一种变通办法,即由外来的投资者为买房者代垫一部分资金(为买房者买房时提供一笔资金,或分担每月付款的一部分),垫款由买房者按借款利率计付利息,到还清抵押贷款本息或将房屋出售时,重做一笔借款来支付投资者的分享部分。

5. 离婚时,房产增值的部分怎么分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房屋产权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人享有这部分权益。但是在这个条例下面又有个具体的一项补充议案,那就是产权房是两人共同负担贷款的话。在离婚时,产权登记人应该给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如果这套房产不存在贷款以及其他抵押和涉及到经济纠纷的情况下,那么这套房产的产权人是谁增值部分就归谁。不过如果这套房产是夫妻二人共同购买,并且是在婚后共同负担这个产权的贷款的话。那么不问产权登记人是谁,其实另一方都有权通过协议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得到该产权房的增值部分当然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在考虑众多因素之后,会给予夫妻双方一个都能够接受的判决结果。其实我个人认为,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我们完全可以效仿西方夫妻在婚前签有效的法律协议这一手段。
那么就算真的离婚之后,我们也不用相互扯皮,只要根据婚前协议进行相互对照,离婚的时候该给你多少该给我多少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