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抵押房产在执行中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前怎么办
1、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版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权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3、作为抵押权人,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
㈡ 早以首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屋,但发现该房屋已抵押给个人,在强制执行中,我有优先受偿权吗
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人才是第一位
能否二次抵押
一点是房屋证件是否在借专贷人属手上
二点是房屋评估价值的7成去除按揭贷款是不是有价值,
个别银行对于按揭余额有一定要求,
银行抵押额度一般要求30或50以上,太少了不贷
短拆当天可放,无视征信,垫资过桥,转贷,归本,亮资 摆帐
㈢ 房产抵押后不还款,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被其它法院查封怎么办
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别的债务人如果在不知道房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利受偿。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3)抵押房产已被其他人首封扩展阅读
作为抵押权人,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具体而言,可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
1、核实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查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是否合规。如认为申请查封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及时向查封的法院提出异议。
2、及时向查封法院主张抵押权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应向法院说明该抵押财产已为本人债权设定抵押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如抵押合同、他项权证等,以便法院知悉查封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以确保该抵押物不为其他债权强制执行或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3、加强与查封法院及申请查封的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查封法院对上述债权纠纷的审理、判决和执行进程,督促法院尽快处置抵押物来优先偿还所担保的债权。对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抵押物或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与抵押人恶意串通对抗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要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㈣ 不动产被其他法院首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
不动产被其他法院首封,抵押权人可以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拍卖款的分配,回来实现优先受偿权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㈤ 作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我申请执行的房产却被别的法院查封,我具体如何实现优先权
你申请执行的房产,你所申请的法院可以变卖、拍卖该房产,实现你的债权。在你受偿后,房产价值如有剩余,其他债权人继续受偿
㈥ 房子已经抵押银行,多个债权人是否都可申请法院查封;首封权利是否比其他债权人大;怎样卖掉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重申并拓展了关于轮候查封的规定,在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㈦ 我有个人房产抵押权 ,申请执行时,房屋所在地法院以被别的法院首封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现在怎么办
可以进行轮后查封
㈧ 房产抵押后又被别的债权人财产保全如何处置
1、你好,如果抵押权均登记,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2、如果均为登记,抵押权均为设立,保全效力优先受偿。
㈨ 银行已抵押房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后,银行的处置是否受到影响
银行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先偿清贷款,余额偿还其他债务。
既然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那么不论申请拍卖一方为该银行还是其他人,拍卖必须经法院主持由房产所有人(即抵押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方选定资产评估机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拍卖所得的价款,按所说已经抵押给银行,那么先由该银行在其债权范围内受偿(也有可能拍卖公司先要提取佣金);如有剩余拍卖款的,再由其他债权人受偿;最后如有剩余的,归房产所有人。
《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9)抵押房产已被其他人首封扩展阅读;
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具体而言,首先,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
其次,该建设工程价款是确定的。如果工程已经竣工,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可以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
第三,该建设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特别应当明确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则承包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确定履行期限。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发包人因失去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那么即使未到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也应视为已届清偿期。
㈩ 已办理抵押的不动产被其他法院首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
不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法院查封不影响你的抵押权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