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房产证的最新法律
1、《房屋登记办法》08年7月1日实施,其中关于产权证姓名只能署名一人。
2、但是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购买,那么即使一人署名也不影响共同财产认定,此房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的法律规定
摘要:
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困惑。那么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一定可以给您一个满意的回答。
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
按揭购房时,合同上只能写一个人名字。因为按揭购房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如果希望房产两人共有的话,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也就是房产证上依然必须是一个人的名字,附带的共有产权证可以在法律上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同时双方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在出现财产纠纷时就可以进行合理分割了。
很多人有这样一个疑问,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呢?其实,买房时可以写上几个人的名字都可以,通常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办理房地(房产证)时就有区别了,房地产权证是一人一证,第一业主即共同购买人的顺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产权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两证的颜色上有分别,一个是蓝色,一个是绿色。
在房屋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但如果您想两个人共同用这个房产,您可以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同时,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在这个证书上可以同时写几个人的名字。其作用是证明此房屋的产权是为几个人所共有。
房产证是指房屋产权的凭证。我国法定的房产证是由国家建设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其锋面是大红颜色,俗称大红本。
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房产证与簿,房产证与证券的关联与区别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目前的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小结:
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这个问题相信您已经有答案了,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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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房产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是民法当中的不动产管理条例
房产证办理流程是: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D. 关于房产证登记户主名(请法律高手帮忙解答,谢谢)
1、解决办法
婚前,即结婚登记前购买并且房产证上登记其自己的名字即可。只要是婚前个人购买,哪怕房产证在结婚后才办下来,也不影响效力。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属一方个人所有,其父和男方没有支配权,王某可以放心的让其母居住,甚至赠与其母(房产证名字不变),王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无权干涉。
2、婚前个人财产混同的问题
婚前个人财产,无论经过多少年,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1993 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2001年新 婚姻法出台后, 1993 年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就已经失效,不再适用。有的当事人只知道过去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生活多年以后婚前财产就可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认识上是错误的。我国新婚姻法出台后,个人财产就不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了,婚前财产永远属个人财产。
如有其它问题,可以补充提问,我会及时答复。
E. 房产的所有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你知道吗
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根据《物权法》中房屋登记簿制度的规定,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在老百姓的意识中,房产证就是自己房产的唯一身份认证。而新实施的《物权法》对于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行为有了不同于以前的规定。其中包括: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中,主要以房产证作为此类案件的主要证据,一方当事人持有记载自己个人信息的房产证,并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持有房产证的一方基本就能稳操胜券。而《物权法》实施之后,法官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将不仅要审查房产证的合法性,还将重点审查涉案房屋的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与房产证是否一致。在两者的证据效力上,登记簿的证据效力远大于房产权属证书。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可能会出现四种判决结果,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正确时,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登记簿正确,房产证有误时,可以撤销房产证;当登记簿错误,而房产证正确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错误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
F. 房产证法律
房子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要登记取得所有权,房产证是你朋友的名字的话,从物权法来说是他的
G. 求法律对房产证取得时间的规定
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还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如果购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在该期限届满一年后,购房者可以退房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经济损失。
该司法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
H. 房屋产权登记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吗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区别: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内房屋、草原、林地等多个部门的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原本,购房者买房后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也就是说,两证变成一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房产证”将逐渐换发成“不动产证”,如果全国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对楼市进行全面摸底。其实除了《房产证》,还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证书以后都不再颁发,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