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租赁需要向房产局登记备案手续吗
是的,房屋租赁需要向房产局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2010年12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拓展资料:
根据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二、房屋租赁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1、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办理登记备案。
2、出租人提交的材料: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3、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4、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办理登记备案。
❷ 房租放在租赁中心又把房子搬走了怎么办
房屋租赁中心收了房租跑掉的办法:
1、当事人可以与中介公司进行协商处理;
2、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3、无法达成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4、无法调解、仲裁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❸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去哪里可以办
地点:莘西南路158号 莘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8:30—16:30 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021)34709928
(3)住房租赁中心扩展阅读: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受理条件相关规定:
1.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共有的房屋,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4.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属于危险房屋;
5.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6.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7.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❹ 官方住房租赁平台的两大功能是什么
不同于房屋买来卖必须要到相自关部门进行备案,住房租赁市场长期处于监管的“盲区”。现在,监管和服务是上述平台兼具的两大功能,将改变租赁交易习惯,培养租赁企业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行为。
“监管平台是北京市住建委与京东合作搭建的,已接入的四家机构自行搭建了服务平台,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进来,服务平台上传的数据、合同等都将在后台接受北京市住建委的监管。”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道。
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此举有助于后续地方政府对租赁市场各类行为的监管,重点则是对机构房源的出租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将更方便政府找准承租人的租赁和其他需求。
❺ 房屋出租属于国家什么部门管
房屋出租属于房管局。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5)住房租赁中心扩展阅读:
房屋出租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❻ 合肥住房租赁平台运行如何
合肥3月23日从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推介会获悉,作为全国首批12个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之一,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自去年底上线启动以来,目前已经累计筹集房源2万多套。下一步,通过平台达成租赁交易的房主和租赁企业,还将能获得财政奖补。
同时,合肥市还积极推进住房租赁用地供应。目前,合肥市首宗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位于高新区,已经挂网拍卖,被安徽医科大学竞拍获得。该地块面积68.79亩,可建设租赁住房10万平方米。其余7宗、共计250亩的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工作,目前正积极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