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26日消息,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总体平稳,租金水平稳中有降,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方面,《意见》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在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方面,《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告诉记者,轻资产的租赁企业更容易出现“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管住了资金,长租公寓的风险就降低了一大半”。打击“租金贷”成为近期监管工作发力的重要方面,而在加大力度“堵歪门”的同时也应合理“开正门”,继续在住房普惠金融上下功夫,补上金融服务在这方面的短板。
❷ 多地已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具体的政策是什么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善,如今的生活与以前相比那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政策也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而不断改革的,相信大家对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都有一定的了解,所以很多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就是多地已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具体的政策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比如说不得诱导使用租金贷,下面我们具体来解释一下。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关于这样的政策也还是有很多的,平时我们应该更加关注于我们生活中的变化,注重那些政策的调整以及里面的具体的规定,这才能够让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懂得更多的规则,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还有就是我们的行为也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们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要在国家的规章制度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以上就是我总结的一些多地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相关知识。
❸ 租房贷是什么意思
在选择房屋中介租房的时候,中介一般会提供几种付租方式,如“押一付一”、“押一付三”、“押一付六”以及“押一付十二”。这种租房的模式大家应该很熟悉,不同的是,如果选择“押一付一”的方式,中介会提出可以办“租房贷”,帮助租房者向第三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每月需按时还贷款来抵房租。
看上去好像很方便,只要支付两个月的房租,就可以入住,没想到却背负了一笔贷款。租房贷陷阱有哪些:
1、中介与租房者签订合同(实际上是贷款合同);
2、银行审批通过,一次性把钱打到中介账上;
3、中介拿这笔钱继续与更多房东签约;
4、一年的房租起码可以分4个房东,每个房东三个月,只要有新房东,可以一直进行下去。
(3)住房租赁贷款扩展阅读:
整治措施
2018年8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市银监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等多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约谈时提出的“三不得”要求中,第一条就是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
而在市住建委已经启动的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联合专项执法检查中,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融资资金的行为也被列入“三严查”之一。
2018年8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重申,市住建委已经会同市银监局、市金融局等调查“租房贷”,将严查租赁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流向,一旦查实将从严处罚。
❹ 央行:坚持“三稳” 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1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要统筹做好今明两年宏观政策衔接,保持货币政策稳定性,增强前瞻性、有效性,既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又坚决不搞“大水漫灌”,以适度的货币增长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小企业和困难行业持续恢复,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对于房地产行业,央行报告指出,2021年上半年,全国房价总体稳定。6月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3%和3.5%,涨幅较3月分别低0.1个和高0.2个百分点。受上年低基数影响,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速较高。上半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27.7%,两年平均增长8.1%;销售额同比增长38.9%,两年平均增长14.7%。上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5%,两年平均增长8.2%;其中,住宅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7%,两年平均增长9.6%,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75.2%。
此外,房地产贷款增速总体平稳。根据报告,6月末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含外资)房地产贷款余额50.8万亿元,同比增长9.5%,增速较3月末低1.4个百分点。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6.6万亿元,同比增长13%,增速较3月末低1.5个百分点;住房开发贷款余额9.4万亿元,同比增长3.4%,增速较3月末低2.4个百分点。
在谈及下一阶段的主要政策思路,央行报告称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❺ 我做过租赁备案的现在还能做房子抵押贷款吗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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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专贷款可用来属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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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住建部拟规定住房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中新网9月7日电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7日消息,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根据工作安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资料图:图为一处大型小区。 中新社记者 张浪 摄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房产管理部门发现自然人转租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❼ 监管部门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等7个方面,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了监管措施。
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同时,意见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❽ 为什么个税app 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都说我填过了呢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房贷利息扣除和租金扣除只能享受一项,想扣除利息,就需要把租金信息作废、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