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如何进行权属登记求解答
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所以,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发证是确定公有房屋购买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保证。
1、凭证出售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2、申请权属登记。
(1)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凭有关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购房人签章领证。
(2)购房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贷款协议(或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 《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3、发证与权证登记。
(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XX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XX元,售房单位:XXXX,产权比例为:XX(个人),XX(单位)。
(3)上述两款的总价款,是指实际售价与购得建筑面积的乘积,不是指按规定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额。
(4)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定进入市场的时间,以签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推算。
(5)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6)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
4、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应采取有效步骤按本规定予以更正与规范。房改售房的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只能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印制与颁发证明房屋权属关系,带有确权性质的任何证书。已经颁发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宣布无效;颁发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限期将已颁发证书收回、销毁;重新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和领证。
5、对于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以来,所建造的各类房屋产权的确认,如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产梳划分条款订立不明确的,应由当事人再行协商,补签协议予以明确,按补签协议划分产权。今后,各类建房协议(或合同)凡涉及产权划分的,都应明确规定建成后的产权分配。
⑵ 房改房是什么房改房最新政策一览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具体介绍: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房改房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这种房改房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房改房最新政策:
最新司法解释(三)持有这样的立场:因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实行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作为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其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以市场价、成本价还是标准价购买,房屋价格并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也是优惠很多,而这主要是因为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的优惠福利。
如果一方父母是与子女或共同生活的亲属共有房改房,房产管理部门经申请并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所以,房产权属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而拥有产权的住房。同时,国家房改政策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
所以,如果因为夫妻共同出资而认定为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多少会损害一方父母的财产权益和父母的基本居住权。从国家房改政策精神和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出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不可取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⑶ 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如何进行权属登记
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所以,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是确定公有房屋购买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保证。 1、凭证出售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2、申请权属登记。 (1)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凭有关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购房人签章领证。 (2)购房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贷款协议(或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 《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3、发证与权证登记。 (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XX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XX元,售房单位:XXXX,产权比例为:XX(个人),XX(单位)。” (3)上述两款的“总价款”,是指实际售价与购得建筑面积的乘积,不是指按规定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额。 (4)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定进入市场的时间,以签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推算。 (5)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6)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 4、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应采取有效步骤按本规定予以更正与规范。房改售房的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只能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印制与颁发证明房屋权属关系,带有确权性质的任何证书。已经颁发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宣布无效;颁发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限期将已颁发证书收回、销毁;重新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和领证。 5、对于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以来,所建造的各类房屋产权的确认,如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产梳划分条款订立不明确的,应由当事人再行协商,补签协议予以明确,按补签协议划分产权。今后,各类建房协议(或合同)凡涉及产权划分的,都应明确规定建成后的产权分配。
⑷ 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可以买断吗俗称房改房
很多城市公租房都 可以买,但有5点限制: .必须租满5年才可以申请购买。 2.价格参照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3.可购买全部产 权,也可选择50%以上部分产权。4.购买后5年才可回交易,由政府优先回购。答5.卖出后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⑸ 什么是公有住宅什么是私有住宅
公有住宅是公有住宅在我国也称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私有住宅又称为私产住宅、私房,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 公有住宅通过住宅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公有住宅也就转为私有住宅。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推进,城市私有住宅的比重将会随房改的推进而不断提高。
⑹ 公房房改房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房改房是一项公有住房私有化的改革,将过去福利分房的住宅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职工,通常把这类房子叫房改房.
已购公房则是实行公房私有化改革的结果,实现了产权私有.
80年代的公房基本成了已购公房.
⑺ 什么是公有住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⑻ 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有啥区别
1、建造人不同:
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
2、住宅产权归属人不同: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商品房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所有。商品房未出售后,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私人所有。
3、性质不同:
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公有住房是有公益性质的民生项目。商品房纯粹是以营利为目的。
(8)房改公有住宅扩展阅读:
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