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黄金钱包靠谱吗谁能讲讲它的黄金租借服务啊
主要是针对黄金产业的用金企业,黄金钱包在线匹配黄金投资者与企业借金需求,回对用答金企业进行严谨的风控审核,审核通过后才会把实物黄金租借给用金企业,用金企业能解决自身业务周转,黄金投资者也因此能够得到收益,黄金钱包获取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互利三赢。
Ⅱ 银行能否存放实物黄金!!!
银行能存放实物。
一、业务简介
保管箱租赁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的一项服务业务,在您日常或出境旅游期间,您可将家中的金银珠宝饰物、古玩字画,股票债券,房产契约,保险单据,重要证件,文件等贵重或隐私物品存放于银行保管箱中,以解除您对盗窃、失密或火灾等不安全情况的担忧。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拥有2个保管箱库,坚固安全可靠的保管箱见证财富的积累,简便私密稳妥的手续满足灵活的存取需要,收费合理,期限灵活更进一步接近大众个性化需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保管箱业务具有一流的软硬件设施,科学严谨内部的管理制度,竭诚为广大租用保管箱的客户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
二、业务特点
(一)私密服务:承租人摆放物品的看物间没有任何监控设备,可以不受干扰的存取物品。
(二)授权服务:承租人可授权他人为你办理续租等各类手续,授权业务在保管箱网点办理。
(三)全天服务:承租人可在一年365中的随意一天到保管箱办理业务。
三、办理流程
(一)租箱手续
1.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填妥申请表,签署租约;
2.单位需持《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妥申请表,签署租约;
4.交纳第一期租金和押金。
(二)开箱手续
营业时间内凭租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密码及保管箱钥匙,即可入库开箱存取物品。
四、保管箱规格及收费标准
执行日期:2004年7月28日型号 规格 ( 厘米 ) 租金 ( 元 ) 高度 宽度 深度 月租金 年租金 押金 破箱手续费 A 7.6 12.7 61 50 500 500 500 B 12.7 12.7 61 60 600 600 500 C 7.6 25.4 61 70 700 700 800 D 12.7 25.4 61 120 1200 1200 800 E 25.4 25.4 61 130 1300 1300 1200 F 54 20 61 150 1500 1500 1200 开箱手续费 ( 超过约定次数的开箱 ) 每月免费开箱 8 次 , 超过次数 10 元 / 次 密 码 挂 失 手 续 费 10 元 / 次 挂失钥匙费 100 元 / 把 授权费 20 元 / 人 注:凡逾期未能交纳租金的,银行有权向其收取逾期租金及逾期租金日1‰滞纳金。
责任声明: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
Ⅲ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3)租赁实物黄金扩展阅读:
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的发展
起源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
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8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
发展
融资租赁是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资源传导和资本形态转化的有效机制。由于融资租赁具有其他筹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国际上已普遍使用之,其发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被引进中国,在近20年来中国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
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着经营范围较为混乱、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过大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不配套,导致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
完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
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融资租赁立法将推进融资租赁业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
增加行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融资租赁的立法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在加快折旧、呆帐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外汇结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观政治环境十分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前景
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上台阶的时期,国家将继续对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力投资,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市场化运作和积累后急需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
这些都会带来大量的成套设备,交通工具,专用机械的需求,,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租赁是解决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今后市场的巨大需求是租赁业务发展的最好时机。
Ⅳ 请教财务方面的高手来哦,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你的这个问题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相关内容我都贴给你。
一、黄金租赁业务的基本概念
黄金租赁业务(借金还金业务)定义:在银行对公司的授信额度内,银行把黄金实物借给公司,到期日前公司再把黄金实物还给银行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一项业务。
黄金租赁业务对公司来讲,除做成产品销售,赚取价差外,公司看重得很重要的一点是存在低价位买金还金的可能。如借来时金价260元/克,还金时,金价才230元/克,公司通过这项业务可赚30元/克的差价。大家知道如果公司选择借钱买金是没这种机会的。
所以,总体上来看,这项租赁业务,对资金不是很充足,库存不够充盈,又急于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来讲,是比较受欢迎的一项业务。
二、 目前公司对此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的现状和看法 公司和银行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在性质上属于融货,鉴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未对融货业务作出具体会计处理规定,所以对此业务的实务处理也五花八门,对于租、还金时的价格差额,以及承担的租赁黄金的手续费,有的作为“投资收益”,有的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理,也有列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对应付的借金金额,有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列表,也有作“其他应付款”列示。有的企业认为租金业务其实就如同“经营性租赁”性质,所以平时发生租金业务时,根本不在账表反映,而是在备忘簿中进行登记管理,待还金时再根据情况,直接结转为损益等等。正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也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会计师对此处理争论不定,各执己见。
下面我就对目前“租金”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的几项现状提出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交易性金融负债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1)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很难找到应予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交易事项,因为它既不是“应付债券”、“应付票据”,也不应该是被确认为“衍生工具”、“套期工具”等核算的内容。 我实在想不出来,租赁(融货)业务与交易性金融负债有什么联系?因此,列人“交易性金融负债”,我认为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定义的,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进而“租、还”金之间的差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核算也就没有了基础。
(二)投资收益说 顾名思义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投资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的结果,一般与“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相对应。而租金业务是一项融货业务,显然跟“投资”没有任何逻辑对应关系。因此,我认为“租、还”金之间的差额在“投资收益”中核算也就站不住脚了。
(三)经营性租赁说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为经营性租赁。所以有的观点认为,租金业务是经营性租赁。是经营性租赁所租资产不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仅作账外财产登记管理。 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经营性租赁通常指的是生产资料的租赁,比如是机器、设备、工具等,其支付的经营租赁费用与企业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直接成本的周转没有直接的影响,它是通过直接制造费用月末分摊人产品制造成本中去的。而租赁黄金是原材料租赁,该原料的物流直接进入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环节。试想一下,如果企业没有期初库存,全部用租入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对租入的原材料,不在账表内反映,随着生产领用、销售完成、成本的结转,公司的库存金额余额很有可能会出现负数的不合理现象。 因此,我认为经营性租赁的核算方式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显然也走不通。
三、对“租金”业务会计处理的设想
(一)几个观点及说明
第一,从融金到还金,期间跨度较长,有的可长达一年。这期间金价是在不断地波动的,也就是讲还金的金额是在不断的变化的。负债如果不按公允价值及时进行调整,显然负债的反映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理念。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为减轻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量,平时可不必进行调整。只是逢半年度、特别是跨年度的业务,至少在年度终了进行一次调整,以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 但是要按公允价值调整,话虽简单,分歧却最大。有的意见是按黄金交易所收盘价与当初租入时的初始价调整;也有的意见是按月末库存黄金账面单价与当时租入时的初始价进行调整。
第二,租金手续费通常规定是在还金时一次性支付的。因为租金合同一旦签订,手续费就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负担,应按租金合约的期限,平均分摊计入各期财务费用。因为租金(融货)业务在性质上视同融资业务,计入财务费用比较合理和合规。有的意见是把它并入还金总价一并处理,在理论上过于牵强。如果这部分手续费在公司财务费用中占比较少,影响有限,则也可依据重要性原则,减少日常核算工作量,在还金量时一并处理。
第三,在没有还金时,无论是采用什么发出存货计价方式(个别认定、先进先出或者加权平均)结论是一样的:那就是领用结转和销售结转成本时均是结合租入时的成本处理的,但还金时按新价格归还,一定会存在差异。这个差异必须是到真正还金时才能计算平时转出的库存成本或结转的营业(销售)成本是低了还是高了。如果还金时单位成本大于库存成本结转出的单位成本,说明平时出库成本或结转的营业(销售)成本少了,那么可对少进的这部分差额调增“营业成本”和调减“库存材料”;反之,则调减“营业成本”和调增“库存材料”。
第四,事实上把“租金”业务租入的黄金,企业只要把它作为正常的入库处理(入库成本按租约规定),并按企业平时一贯的存货发出成本计价方式核算,只是在还金时,把还金视作存货发出或成本结转就行了,月末再根据还金数量的发出成本与原相对应的租入成本计算出一个差异作出调整就可以了,并无什么复杂,也不会被什么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之类的新概念所忽悠了。
(二)科目设置及核算要求 根据以上观点和说明,对黄金租赁业务比较频繁的企业来说,建议增设一些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方便阐述,不考虑税负因素。 1.在“存货”下设置“租入标准金”二级会计科目。 2.在“其他应付款”下设置“应付标准金”二级会计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反映了公司租入标准金的初始数量和金额,与“存货——租入标准金”相对应。 3.租入标准金和应付标准黄金的初始计量均按交易单确认金额入账。 4.归还时,初始应付标准金单价和库存单价差额与还金数量之积,调整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成本)和存货科目。 5.设置财务费用——其他——黄金租赁手续费。用于核算和归集支付给银行的租金手续费。 6.年度终了,对滚存的“租入标准金”和“应付标准金”账面余额,按期末黄金库存单价与租入初始单价之差与租金数量之积,调整其科目余额。
(三)黄金租赁基本业务会计处理示例 例,某公司2009年1月1日库存标准金为30千克,单价为260元/克,账面余额为780万元。2009年1月15日租入标准金50千克,租约协议总价为1340万元,折算单价为268元/克,协议约定按租约协议总价的4.5%按日计收租金手续费。1月份中,公司领用及完成销售黄金40千克,完成销售收入1200万元。2009年2月15日,公司采购入库标准金120千克,单价为275元/克,采购总金额为3300万元,并于采购当日,归还1月15日的租金合约。公司存货发出计价按月末加权平均法计价(为方便阐述不考虑税收因素)。 1月份的会计处理。
租入标准金时: 借:存货——租入标准金 1340(50×268)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标准金 1340
公司完成销售及成本结转时: 借:应收账款 1200 贷:营业收入 1200 借:营业成本 1060(265×40) 贷:存货 1060 注:1月份发出单位成本=(780+1340)÷(30+50)=265元/克。
1月末,库存40千克(30+50-40),库存单价265元/克,库存金额为1060万元。
2月份的会计处理。在公司采购黄金时: 借:存货——标准金 3300(120×275)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3300 在还金时:对冲原入账金额。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标准金 1340 贷:存货——租入标准金 1340
到2月底,计算出本月发出存货的单位成本,计算出相应的实际归还金额,这一金额与原入账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 注:2月份存货发出单位成本=(1060+3300)÷(40+120)=272.5元/克 计算出实际归还的成本=50千克×272.5=1362.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5(13625-1340) 贷:存货——标准金 22.5万(1362.5-1340)
支付租金手续费: 借:财务费用——其他——租金手续费 5(1340万×4.5%×31天÷365) 贷:银行存款 5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实务中,也往往存在用再租入来归还上期租约的业务。其实会计处理的原理是一样的,对新租约而言,要视作入库进入企业存货收发存结算系统,按月末库存单位成本与原租约入账时的初始单位成本的差额与还金数量之积进行调整。
Ⅳ 请问企业如何向银行租借黄金
不可以租借的 ,你想借高利贷吗?黄金一天一个价,你还回时候价格高了,你就要亏死,再说我们听过黄金可以租借,我们就是从事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黄金投资业务的,但你不信你可以听那些人去忽悠你,你自己慎重考虑吧。
Ⅵ 工商银行的"代理实物黄金"业务的问题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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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4:44
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网站上发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据规定,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
“这是黄金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前奏”,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侯惠民认为,这会使更多的黄金交易商融入国际市场,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但与此同时,也有观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对进出口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与此前的审批制度相比,有所趋严。种种迹象显示,在黄金进出口新政背后,正昭示着监管层对待黄金属性看法的微妙变化。
◆仅是“黄金制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见稿》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黄金制品”。据其规定,黄金制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黄金制首饰、器皿和工业金制品。
有疑问的是,上述黄金制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记者日前致电负责此事的央行货币金银局。其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尚处征求意见阶段,还不便接受采访。
征询多位业内专家的看法,他们认为,从该《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其中的“黄金制品”应该不包括原料金,据此,上海黄金交易所内交易的标准金块,并不在此列。
据高赛尔金银有限公司首席黄金分析师杨易君介绍,国际上,自由进出口的并不仅仅限于黄金制品,也包括原料金。从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渐进性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于2002年10月。作为1993年以来中国黄金行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该所对原料金采用“集中竞价”式的市场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统购统配”模式。
所谓“统购统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国家对黄金进行统一的购买和分配。即:产金企业所产黄金必须全部出售给央行,而用金企业所需用金必须向央行进行申请,由央行按照计划统一分配。该体制的正式确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黄金立法《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统购统配”的必然逻辑,有关黄金进出口的事宜,在该《条例》中也规定由央行统一办理。其中既包括黄金原料,也包括黄金制品。
并且明确规定后者“由央行统一收购进行外贸出口”。作为例外,为了鼓励当时正在兴起的黄金首饰加工产业,《条例》及后续的配套规章允许境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黄金原料,并制成产品出口。但整个过程,必须接受央行和海关的联合监控。其程序是:加工贸易的黄金原料进口,需到当地央行进行备案,海关不予设限;加工贸易的黄金制品在出厂前,则必须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检查产品所含黄金重量,核对合同,并逐次登记,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然后再由海关凭借央行的许可证放行,否则不准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重申“金银的进口必须经过央行的统一批准。”至此,计划模式下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原轻工部所属金银首饰加工企业嘉兴金帆制品金银有限公司的徐经理说,即便是加工贸易所进口的黄金原料,实际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范畴,“因此,整个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完全处在央行的监控之下,央行才是实际上的惟一进出口主体。”这种模式至少持续到2003年。期间,尽管国内的黄金市场各个环节次第引入市场机制,但在进出口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黄金进出口权下放
200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央行和外经贸部批准,获得黄金进出口权。但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显示,其进出口权仍须由央行代理进行。
此前,早在1998年,为解决深圳市场上的黄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经总行批准于1998年与瑞士银行合作开展了黄金寄售业务,开始探索利用国际市场的黄金资源来满足国内市场的黄金需求的途径。
所谓寄售业务,就是国外的商业银行将其黄金寄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金库中,由国内银行按照中国的黄金管理政策,并根据国际黄金市场的价格、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价格,把黄金出售给境内的黄金饰品加工生产企业。这实际上相当于黄金进口。
按照时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于学军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绍,寄售进境的黄金并不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实行按需供给。这一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深圳黄金首饰加工产业的发展。
2002年10月,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立,出于统一市场的考虑,央行深圳市分行开展的寄售业务也随之停止。但正如于学军在上述文章中所说,“中国在近期和长期都会面临黄金消费大于供给的现实,寄售业务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进入2003年,这一业务转由四大商业银行开展。至此,国外的黄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登陆上海黄金交易所,进入中国市场。
工商银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黄金交易员证实,除了可以在国外市场上通过寄售业务买入黄金,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反向操作卖出黄金。这样一来,事实上的黄金进口权至少从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与此同时,有关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也被分配给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权由央行独家把持的局面正在逐渐打破。
这里需要提及的背景,一是前述始于90年代末的黄金行业市场化进程,二是中国加入WTO后外贸体制的相应调整。
2004年9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上海的一个国际贵金属论坛上表示,中国的黄金市场总体上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主要存在三个问题。黄金还不能实现自由的进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就在周发表讲话的5个月前,2004年4月,中国对施行了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实行多年的对外贸易专营格局被打破。新法规定,只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即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海关将凭其备案登记办理相应报关验放手续。
从这个角度看,《意见稿》规定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既是央行进一步开放黄金市场思路的体现,也是进一步贯彻《对外贸易法》的需要。”北京黄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炳南说。不过,相反的看法也存在。颐合财经首席经济分析师张卫星认为,黄金进出口目前没有必要放开,放开了也没有意义。
他解释说,一是由于目前国内金价与国际金价已经接轨,作为黄金制品加工企业来说,进出口黄金原料并无利益可图。企业用金完全可以从黄金交易所购买。二是现行外汇制度方面的限制。
于学军也持类似的看法。他曾公开撰文指出,在黄金市场开放的背景下,黄金进出口管理应当实行对进口放开,而对出口进行管制的政策。他解释说,管理黄金出口,一可以避免黄金进出口形成来回倒买倒卖,二可以避免逃、套外汇情况的发生。
如果黄金可以自由进出口,那么一旦汇率发生变化或场内外汇差不一致时,即可利用黄金进出口从中牟利。因此,在我国资本项目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考虑应当限制黄金自由出口。事实上,目前以寄售方式开展黄金进出口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每一次的交易都在外管局的监控之下,”上述工行黄金交易员向记者表示。
据其介绍,黄金寄售实行每售一笔实物交割一笔的模式。结算方面,在境内,商业银行与黄金饰品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与供应黄金的银行以外汇结算。“每做一笔业务,就要到外管局去批一次。”上述黄金交易员强调。“很显然,放开黄金进出口目前还不具备现实条件。”张炳南说。
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尽管理论上,黄金进出口可以交给一般的工业企业,但从现实来看,却主要由商业银行操作。这是因为,与工业企业将其当作一般资产相比,商业银行主要把其当作金融资产来运作,通过开展各项黄金业务,诸如黄金租赁、黄金贷款、并到国际黄金期货市场上投资,来实现综合收益。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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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5:31
◆“一事一批”
除了规定适用于“黄金制品”外,《意见稿》还明确提到对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意见稿》规定,央行的各分支机构为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审批机构,并将根据一事一批的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为其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人据此证15个工作日内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从规定来看,央行似乎要把权力再收回来”,黄金投资分析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刘涛12月26日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央行和海关总署曾于2003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告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仍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所谓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也就是所谓的“两头在外”,原料来自国外,最后加工成的黄金制品也销售到国外。国内加工贸易企业赚取中间的加工费。事实上,多年来,加工贸易进出口占据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绝对比例。
以黄金制品进出口量最大的广东海关为例,来自其今年1到11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广东口岸共进口黄金制品6.7吨,价值5362万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黄金饰品为6.6吨,占进口总量的98.5%。同期,广东口岸出口黄金制品136.9吨,价值13.4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136.8吨,占出口总量的99.9%。因此,如果对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实行“一事一批”,那么实际上央行意图将2004年下放的权力再度收回。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地方海关和地方央行在执行上述公告时,发生了分歧,“规定并未得到执行”。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也介绍说,尽管这两年国内的黄金产量一直在增加,但用金企业在交易所内却没有明显感受到可用黄金数量的增加。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黄金正在通过私下渠道进行交易。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以加工贸易的形式流到了国外。“从《意见稿》的第6条来看,央行重点规范出口的意图明显。”广西桂金贵金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吴宏跃分析指出。
该《意见稿》第6条最后一款规定:出口黄金制品除了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法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交黄金原料的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
◆藏金于民?
央行一面放开进出口权,一面又加强监管,在一些市场分析人士看来,央行正在对外释放“藏金于民”信号。
据了解,黄金储备与外汇储备以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份额共同组成了一个国家的国际储备,承担着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职能。
公开的统计资料显示,各国央行的平均黄金储备量约为储备资产的9%,欧盟是25%多,美国约为60%。而我国央行按央行网站公布的2005年6月底的数据计算,黄金储备占我国总储备资产的比例仅约为1.2%,共计600吨。
随着近来国际金价高企,美元贬值,尤其是人民币汇率改革之后,在国家储备资产中增加黄金储备的呼声正逐渐走高。
张卫星撰文指出,低的黄金储备不利于我们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动荡,不利于我们应对美国经济出现问题和美元问题等,也不利于我国在亚洲区域货币构想中的地位。
所谓“藏金于民”,指在增加官方储备的同时,开启民间的黄金投资和黄金消费,这作为一种思路被提了出来。支持者常引用的例证是1997年以来东南亚国家抵御金融危机的经验。其时,居民个人投资与储藏的黄金,成为了国家应对国际政治与经济风险的一个重要后备力量。
最新的调查统计表明,我国民间黄金储量大约有4000吨,加上中央储备量大约600吨,人均消费仅为0.35克。尽管与2002年的0.16克相比,已经翻了一倍多,但是与国际人均年消费量相比,还要低很多。
不少观察人士均将黄金制品进出口权的放开看做国家意图“藏金于民”的一个信号。开启更多进出口渠道,可以与鼓励黄金消费、投资的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动,扩大国内黄金消费市场的规模,增加民间的黄金储备。
此前,由于只有六家获批的企业拥有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其他企业如果进出口黄金制品,只能委托这六家企业来进行,无形中增加黄金制品的进口成本,缺少国际市场这个渠道,也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在这个《意见稿》当中,首要的黄金制品就是黄金首饰,无疑为上述逻辑提供了想象的空间。然而,正如张卫星的研究指出的那样,我国黄金消费结构偏重在首饰用金上,而首饰用金不能算做真正的投资。
据张分析,如果投资者真的要把黄金首饰卖出去,至少要损失15%,因为从黄金到黄金首饰增加了诸如加工费、消费税费、黄金损耗、销售成本、首饰商利润等各种高昂的中间成本。
“通过首饰性黄金‘藏金于民’实际上是一种贬值行为。”张卫星说。他认为,藏金于民的关键是拓宽目前的黄金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黄金投资。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由于有关黄金投资的法律法规尚付阙如,黄金回购渠道目前仍不顺畅。以目前的民间黄金论,仍约有90%无法进入流通领域。
Ⅶ 黄金租赁是什么业务
所谓黄金租赁业务,黄金租赁业务是指客户从银行租赁黄金或中国银行从客户租入黄金、到期归还并以人民币交付黄金租赁费,承租方拥有黄金在租赁期间的处置权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用。
一般归类于商业银行下公司业务金融市场类下的代客交易保值等类别下的产品。
黄金租赁业务可以满足客户的实体黄金流动性需要,并具有随时归还的优势: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随时归还黄金,终止黄金租赁合同,但银行有权适当调节黄金租赁费率以弥补更改交易造成的损失;客户还可在租赁合同到期时申请展期。适用于用金企业所需黄金的融通,以及生产经销企业用于保值目的的提前销售。对银行租入的黄金租赁交易,客户可获得租赁费,并减免仓储费。
这一业务还特别适用于产金、用金、涉及黄金加工、贸易等企业,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还能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占用成本。
由于黄金ETF相当于存放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物黄金的持有凭证,在持有量很大的情况下,黄金ETF也可以把其中30%的黄金租赁给用金企业。
Ⅷ 国内各大银行都有哪些黄金理财产品
农行有以下黄金理财产品:金市通(金交所代理)、金市通(账户贵金属)、实物黄金租赁、远期黄金买卖、存金通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