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办理深圳房屋租赁合同需要些什么资料
办理深圳房屋租赁合同需要以下材料
一、出租方需提交下列资料:
1、首先凭房屋资料到辖区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领取《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好,不得涂改。
2、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如《房地产权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峻工验收书》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复印一份(验原件)
3、与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一份(原件);
4、出租方为个人还需要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出租方为单位或公司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共有房屋出租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和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承租方需提交下列资料:
1、当承租方为个人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办理住宅合同时,承租方为育龄妇女(年龄在20-49岁)的,需提交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当承租方为单位或公司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法人代表证明书一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证明复印件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深圳房屋租赁合同不予登记的情况
主管机关对当事人提交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的;
(2)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5)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6)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7)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8)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9)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1)住房租赁深圳扩展阅读: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B. 深圳拟发租房新政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新华社深圳7月4日电(记者赵瑞希)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租金上涨较快、租赁关系不稳定等问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4日出台《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从多个方面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征求意见稿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加快推进“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商品房租赁试点工作;加快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功能,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
根据征求意见稿,深圳将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实行“黑名单”制度,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住房不得出租;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为了加快住房租赁行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备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情况下,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在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用地供应方式、税收、金融等方面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在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方面,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在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方面,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全面落实与住房租赁、房屋租赁经营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在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方面,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
C. 深圳规范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据深圳市住建局网站消息,深圳市住建局17日发布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以下为原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住房租赁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以下简称“建房规〔2019〕10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等文件要求,净化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现对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建房规〔2019〕10号文第一条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住房租赁”,不得超范围经营。自然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对于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及经营地等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息。
二、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网络平台公示企业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服务内容和流程、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投诉方式和途径等。
三、切实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准入招录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依法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四、确保房源信息发布真实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建房规〔2019〕10号文第二条规定,加强对房源信息的发布管理,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五、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采用主管部门发布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对于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慎重选择租金收取模式
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赁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住房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根据行业监管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将发布相关行业风险提示。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七、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压实住房租赁纠纷处理主体责任,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妥善化解与相关当事人的纠纷。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D. 在深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需要什么证件
租赁管理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第七条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拓展资料
《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一条(含附则),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而制定的,过去在特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该条例相抵触的,以该条例为准。
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区主管机关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设立派出机构。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区主管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根据本条例规定拟定各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查处非法房屋租赁行为;
(四)根据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市主管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市主管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区主管机关的指导。
参考资料
深圳政府在线--住房领域--政策法规
E. 深圳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政
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规定,深圳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指出,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通知》要求,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交易,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深圳市住房建设部门将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被监管的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管资金可以用于退还承租人押金、预付租金等:1.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赁合同;2.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主张单方解除合同;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4.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5.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通知》还规范了住房租金贷款,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F. 深圳人看过来,这些住房租赁项目或可获中央财政奖补
12月18日,《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中提出了具体奖补的范围、条件、标准等。
2019年7月,财政部、住建部在北京召开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专家评审会,深圳市通过竞争性评选入围第一批奖补试点城市。深圳市在2019-2021年每年可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为加强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这部“管理办法”,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本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则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专项资金具体奖补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租赁住房筹集建设项目,包括盘活存量房源、改建类项目、新建类项目和“稳租金”商品房项目。
租赁住房日常运营与贷款贴息。
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相关功能的开发与完善。
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相关的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租赁相关技术服务,包括采集信息、建立存量房源基础数据库、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数据库、住房租金动态监测、住房租金指导价格评估、住房租赁市场相关领域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
管理办法对各类专项资金申报主体设置了相应的奖补条件。申报企业需满足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已办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备案;按照深圳市网格办“一房一码”统一标准,完成本单位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并与“深圳智慧租房”平台完成对接;在“深圳智慧租房”平台已办理注册,且获奖补的房源纳入平台管理;房源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等条件。
具体奖补标准则如下:
(1)建设筹集租赁住房的企业中,盘活存量房源的,按照不超过一百五十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补;改建类项目,按照不超过三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补;新建类项目,按照不超过八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补;“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根据企业承诺的连续租赁年限,分别按照不超过一千二百元/平方米或不超过一千五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补。
(2)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可根据运营房源的建筑面积,按照一元/平方米 /月的标准予以奖补。
(3)新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运营租赁住房项目使用经营性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的百分之三十进行补贴。
(4)奖补期限届满时,还设置了“深圳住房租赁服务企业评比”,将对名列前茅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
(5)针对健全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机制、开发维护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租赁住房信息采集工作、住房租赁市场专项研究工作等,都安排了相应的专项资金。
以上标准均为上限标准,具体标准将结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数量统筹确定,以不突破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数额为原则。
G. 深圳住房租赁市场亟待规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17日发布“紧急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明眼人不难看出,几个“不得”,针对的正是近期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的“爆雷”问题。所谓“高进低出”,说的是支付房东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所谓“长收短付”,指的是收取租客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东租金周期。两种方式虽略有差别,但在实质上都是把租房做成了金融生意——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种种方式预收租金,获取大量现金流,一旦“跑路”,就会给房东和租户留下难以收拾的烂摊子。
好端端的租房,怎么变成了金融生意?这或许反映了某种“创业模式”。以共享单车为例,个别企业倒闭以后,“押金难退”也曾引发社会关注。同样,一些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两头吃”,获取了大量现金流。事实一再证明,缺乏监管的沉淀资金,很有可能变成企业的“摇钱树”。此前,有城市要求企业将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就是为了约束挪用资金,防止资金链出现断裂。
不得不承认,类似的“爆雷”“跑路”案例,很可能产生“劣币效应”。表面上看,一些租赁企业一走了之,留下的是一地鸡毛。但实际上,这些行为会戕害人们的租赁信心。现在,许多人都有重购轻租心理,就是因为租房套路太多、诚意太少。一些企业借机收割“韭菜”,无疑是在加剧人们的不安全感,这对于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并非好事。相关部门应该重拳出击,坚决不容许“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租房市场有法可依、规范运行是民心所向。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城镇租房居住人口约为1.6亿,占城镇常住人口的21%。如果租房少些波折,让人们能过上高品质生活,那么,愿意租房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也有利于房价企稳。不久前,住建部出台《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明确提到了“租金贷”问题。借着深圳的“紧急通知”,应该进一步认识到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必要性,对租赁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更多规范和约束。
除了“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金融风险,租户还会遇到强势房东、黑心中介以及各种屈辱条款,这都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早日建章立制,把住房租赁市场拉到正轨上来。
H. 深圳出台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明确了开立银行专户、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贷款等方面的规定。通知指出,深圳市住房建设部门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与租赁平台系统对接并实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通知自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租房人在找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签好合同,千万不能为了贪图便宜而选择妥协,在签租赁合同的时候也要看清楚,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要用暴力解决问题,而是及时向政府部门进行反映,现在确实有一些房东不讲道理,仗着是自己的房子而随意压榨租客。我相信在政府有效的监管之下,房屋租赁市场将会变得更加透明。
I. 现在那么多地方都在出台租房的政策,看到那个深圳的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意见,以后是不是租房子会容易很多
也不是吧,现在租房子麻烦事也一大堆,我原来就直接租的朋友家里人的房子,一开始关系不错,图省事,后来被涨价的事闹的很不愉快,你要是想安心的租赁房子,一定要找让你放心的大型中介公司,科威国际不动产就很好,他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服务,还有海外置业服务,我看你说你自己买不起房子,选海外置业这条路也很不错的,你找他们试试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