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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出租权的主体

发布时间: 2021-11-02 05:16:13

A. 2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享有出租权的有

录音制品的制作者
软件著作权人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录像作品的 著作权人

B. 哪些知识产权客体有出租权

主要包括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比如录音录像制品,还有法律允许出租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著作出租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
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
著作权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第46条和第52条的规定,可概括如下: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C. 著作权的出租权的定义和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

著作权的出租权的定义和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著作的日渐增多,大家对著作权的认识日益加深,但是对于著作权中的出租权了解较少,接下来,我们一起讨论著作权的出租权的定义和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著作权的出租权的定义一、著作权的出租权的定义出租者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理,其有权使用并出租该复制件并收取一定报酬,他人无权干涉。著作出租权似乎是对物权进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所造成。其实不然,在现有民法理论中,便能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理后盾,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赋予著作权人以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二、著作权的权利主体(1)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2)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所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新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录音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所谓录像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的出租权的定义和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D. 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

随着著作的增多,大家应该对著作权有所了解,但是对著作权中的出租权可能不太了解。其实它就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那么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哪些人有这个权利呢?对什么著作才拥有这个权利呢?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一、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含义出租者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理,其有权使用并出租该复制件并收取一定报酬,他人无权干涉。著作出租权似乎是对物权进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所造成。其实不然,在现有民法理论中,便能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理后盾,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之所以赋予著作权人以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二、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权利主体(1)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2)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所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新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录音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所谓录像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著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其中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装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计算机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其中装载的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对该程序不享有出租权,就是说著作权人不能对其收取租金。这里,出租权主要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两大类作品范围。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

E. 享有出租权的主体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的主体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

F. 著作权法的出租权

所谓著作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版有许可他人临时权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著作权法的出租权有关依据著作出租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著作权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第46条和第52条的规定,可概括如下: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G. 著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

著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那么著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著作权人作品享有出租权《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其中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装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计算机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其中装载的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对该程序不享有出租权,就是说著作权人不能对其收取租金。这里,出租权主要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两大类作品范围。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综上所述,出租者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理,其有权使用并出租该复制件并收取一定报酬,他人无权干涉。著作出租权似乎是对物权进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所造成。其实,在现有民法理论中,便能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理后盾,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

H. 著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

享有出租权的人只有四种:
①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②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③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④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

注意:图书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I. 关于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回使用答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由于本条规定对享有出租权的作品类型使用的完全列举的形式,因此,能够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享有出租权的作品只能是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这三类作品,其他形式的作品不存在本法所指的出租权(或许,在这里可以套用一下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出租图书的人往往都不是图书作者,而更多是图书所有人或管理人,他们将其所有或管理的图书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无法适用著作权法,只能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即使该两者因此出现纠纷,著作权法也无法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同样的,作者本人将自己的著作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借给他人,也不能认为其是在行使该作品的出租权,道理还是一样的,作者根本不能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其图书作品享有出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