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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税务

发布时间: 2021-11-02 03:55:41

㈠ 设备租赁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后收入分类核算的纳税筹划
例1:河北省美集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共取得营业额(销售额)600万元,其中提供设备租赁取得收入400万元(含税)、对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规避从高适用税率,进而减轻企业负担。
方案一: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600÷(1+17%)×17%-30=57.18(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400÷(1+17%)×17%+200÷(1+6%)×6%-30=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7.74万元(57.18-39.4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分别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核算成本,但若分开核算后的节税额比较大,则核算成本的增加是非常值得的。
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例2:山东省汇信咨询服务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不含税),试点以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8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若经测算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则应当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3%=13.5(万元)。
方案二: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6%-18=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4.5万元(13.5-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通过主动创造条件来满足税法规定,是纳税筹划常用的思路。但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一旦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3:陕西省的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2013年2月购进的3台设备对外租赁给乙公司,租期为1年,共收取租赁费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甲公司收回该设备继续用于出租。甲公司2013年10月1日 ~ 2014年9月30日可抵扣进项税额共为1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将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时,由于该有形动产在试点前购进,当时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样在其试点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一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17%)×17%-1=13.5(万元)。
方案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3%)×3%=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0.6万元(13.5-2.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36个月内就不得变更了。因此,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四、“营改增”后接受运输劳务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欲接受一家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现有以下四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二是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三是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由于交通运输业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后,以前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方式已无必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取消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两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②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上述政策被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由于2013年8月1日之后交通运输业中只有铁路运输未实行“营改增”),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接受运输服务的价格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方面因素。对于存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使增值税税负减轻),又会相应地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我们可通过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1 000-31 000÷(1+11%)×11%×(1+7%+3%)=27 620.721(元)。
方案二: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 000÷(1+3%)×3%×(1+7%+3%)=29 038.835(元)。
方案三: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29 000(元)。
方案四: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 000×7%×(1+7%+3%)=27 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现金流出量少1 418.1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三现金流出量少1 379.279万元(29 000-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四现金流出量少69.279万元(27 690-27 620.721),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一。
筹划点评: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式时,不能仅考虑价格和税负因素,还应考虑对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耗用时间等多种因素。
五、“营改增”后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例5:个体工商户李某为“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0月取得咨询服务收入20 601元(含税),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 000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筹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若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减少收入使其在起征点以下,以便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一: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仍保持为20 601元水平。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20 601÷(1+3%)=20 000.97(元),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则李某应纳增值税=20 000.97×3%=600.03(元),税后收入=20 601-600.03=20 000.97(元)。
方案二: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降至20 599元。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20 599÷(1+3%)=19 999.03(元),未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20 599(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600.03元(600.03-0)、多获取收入598.03元(20 599-20 000.97),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起征点的纳税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在实务中的应用空间较小。

㈡ 国家对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是什么啊

1.适用“服务业”税目下的“租赁业”子目,按照租赁营业额的5%交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5%、1%)交纳;

3.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

4.所得税:内资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3%交纳;

5.印花税:按照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协议的租赁金额的0.1%交纳;

6.代扣代交的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㈢ 公司内部租赁应交税吗/

内部成立的租赁公司,如果仅是一个内部部门,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那么这种租赁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如果此租赁公司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公司,那么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对于其租赁行为要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七条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内部成立的租赁公司,如果仅是一个内部部门,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那么这种租赁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如果此租赁公司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公司,那么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对于其租赁行为要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㈣ 机械租赁公司税收怎么上

税种太多了,必有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6%,应纳税额=销售额×16%-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销售额直接乘征收率,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免税
2企业所得税,和年利润有关,利润100万以下部门税负5%,利润100-300万之间税负10%,利润300万以上税负25%。
3房产税,自有的房屋原值×0.7×12%;出租的则租金×12%
4附征税,实纳增值税款的10%左右

㈤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一)税率

1、直租:动产16%;不动产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2、回租: 5%。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直租

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土地、房屋融资物时,出租人应缴纳契税;融资租赁期间,土地、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租人,不涉及契税;融资租赁期届满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承租人,则承租人应缴纳契税。因此,对于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权发生移转的,就应缴纳契税。

2、回租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

1、房产税由承租人(实质重于形式,虽然法律上的产权人为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缴纳,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缴纳。

2、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出租方名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还应当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因此一般在确保不发生风险的同时,多采取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变通方法处理,以避免缴纳过高的产权转让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㈥ 融资租赁有那些税收优惠

1.免税设备的融资租赁问题

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新设立的制造类合资公司享有部分额度的进口设备免税待遇。当这部分公司提出要求对进口免税设备做融资租赁时,租赁公司操作起来很麻烦,主要原因是因为免税物品在前五年处于海关监管,但融资租赁需要将设备法律所有权转移到出租人。为了法律上完备,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前获得监管海关的同意。但每次办理很麻烦,需要先向地方海关申请,然后由地方海关向国家海关总署申请。希望海关和税务方面能就进口免税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布一个

通用的管理办法,使得融资租赁操作简单,合法并高效。

其实在海关监管进口免税设备时,并没有禁止进口免税设备的转让或买卖,只不过在监管期间的进口免税设备转让或二次买卖时需补交关税。如果海关能出台解释细则,允许进口免税设备的抵押及融资租赁,规定实际物权转移时需补交关税,并明确相应细则,则会大大便利免税设备进口企业的融资安排,便利租赁公司以及银行向免税进口企业提供融资,减少不必要的海关行政审批手续,同时也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2.回租赁税收问题

一般租赁公司都认为回租赁为租赁的一种形式,应该按照国家对融资租赁或经营性租赁规定的税收纳税即可。但有个别观点认为回租赁是由购买和租赁两部分构成,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都要纳税。我们认为此观点不正确。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出租人支付购买价给承租人是为了从法律形式上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这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前提,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必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其业务本身动机是为了获得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入,完全是一种融资行为。希望税务部门能明确对回租按照租赁单一业务模式征税。

3.跨境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

跨境融资租赁在对外支付租金时,要先扣除关税(一般在5%左右),增值税(租金全额的17%)和预提税(租金全额的10%)。 全部税收成本超过30% 。 建议对预提税的税基减小,本金部分免征,只对利息部分征收预提税。

4. 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

目前国内对出租人在经营性租赁合同下的租金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这是经营性租赁在中国得不到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国家考虑减少对经营性租赁的税收以促进经营性租赁的发展。建议对于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入按照融资租赁的税收标准征收,但同时出租人也放弃所得税前记提折旧。对出租人回收租赁物件后二次变卖取得的销售收入,扣除租赁物件采购成本后,对溢价部分可按销售类征税。

㈦ 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

承租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8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出租方: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
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收取的租金还应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内的企业,还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其应纳的各项税费均可在税前扣除。

㈧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交哪些税收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上世纪80年开展以来,一直适用5%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租赁收入全额.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概念,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入差额征税范围.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110号文并没有具体提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实际业务中继续沿用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2013年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也沿袭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范围仅限于贷.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3]106号文,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融资成本扩大到了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相比之前增加了发债利息.从2003年到2013年的十年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进行了发债.将发债利息纳入抵扣范围是国家税务机关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而做出的调整,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与时俱进.

㈨ 租赁公司营改增后的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租金税率:有形动产租赁税率是17%,不动产租赁税率是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