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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行业税

发布时间: 2021-10-31 17:28:49

『壹』 设备租赁的税率是多少

一、设备租赁的税率

1、没有营改增的地区,有形资产租赁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租赁范畴,营业税率5%;营改增的地区有形资产租赁属于增值税范畴,一般纳税人税率17%,可以抵扣设备购入的增值税,小规模3%,无增值税抵扣。北京的附加税是这样的:城建税7%,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2、设备租赁是设备的使用单位向设备所有单位(如租赁公司)租赁,并付给一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享有使用权,而不变更设备所有权的一种交换形式。

二、设备租赁的方式

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也称运行租赁,是指出租者除向承租者提供租赁物外,还承担设备的保养、维修、贬值以及不再续租的风险,任何一方可以随时以一定方式在通知对方后的规定时间内取消或中止租约;

该类租赁具有可撒销性、短期性、租金高等特点,适用于技术进步快、用途较广泛、使用具有季节性的设备;经营租赁设备的租赁费计入企业成本,可减少企业所得税。但这样一旦不被查处,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的惩罚!

2、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由双方明确租让的期限和付费义务,出租者按照要求提供规定的设备,然后以租金形式回收设备的全部资金,出租者对设备的整机性能、维修保养、老化风险等不承担责任;

该种租赁方式是以融资和对设备的长期使用为前提的,租赁期相当于或超过设备的寿命期,具有不可撤销性、租期长等特点,适用于大型机床、重型施工等贵重设备;

融资租人的设备属承租方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计人企业成本,而租赁费一般不直接计人企业成本,由企业税后支付。但租赁费中的利息和手续费可在支付时计人企业成本,作为纳税所得额中准予扣除的项目。

(1)租赁行业税扩展阅读:

设备租赁是承租人为租赁其从制造商或卖主那里自行选定的设备而与出租人订立较长期限的租赁。设备租赁行为中,一般规定,在一定时间内 (至少为一年以上),以出租人在法律上拥有出租设备所有权为前提,收取租金为代价,将该项设备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

承租人则对租用设备在经济上拥有使用权,即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称之为租期) 它有权占有,并正常使用该项租赁设备,但必须按期支付租金。

『贰』 经营租赁业务要交纳什么税呢

经营租赁业务要交纳税种有:
1、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乘以费率3%计算缴纳。
有的省份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乘以费率1%(或1.5%各省不一样)计算缴纳。
4、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5、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如果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除缴纳上述税款外,还应当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叁』 国家对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是什么啊

1.适用“服务业”税目下的“租赁业”子目,按照租赁营业额的5%交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5%、1%)交纳;

3.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

4.所得税:内资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3%交纳;

5.印花税:按照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协议的租赁金额的0.1%交纳;

6.代扣代交的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肆』 现在汽车租赁行业需要交什么税各税率是多少

汽车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增值税附征税费:城建税(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2%、地方水利基金1%,附征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伍』 租赁业营改增后,怎么计算所得税

租赁业营改增后与所得税没有太多关系,最主要的是收入要价税分离,即以前所有经营收入全确认收入,现要提出其所包含的增值税税款确认收入。还有部分租赁业的所得税政策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13号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