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船舶租金的有那几种计算方式
1、按期租,就是一段时期的租金,如月租、年租等.
2、按航次,按一个航次运费多少计算,这种一般看航行距离和回航是否容易接货,只要不超重.
3、按重量,按一个航次货物的重量计算.
❷ 船舶租赁的船舶租赁程序
船公司在经营不定期船时,每一笔交易均需和租方单独订立合同。为了各自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必然要对租船合同的条款逐项推敲。这样势必造成旷日持久的谈判,不利于迅速成交。为了简化签订租船合同的手续,加快签约的进程和节省为签订租船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也为了能通过在合同中列入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以维护自己一方的利益,在国际航运市场上,一些航运垄断集团、大的船公司、或货主垄断组织,先后编制了供租船双方选用,作为洽商合同条款基础的租船合同范本。租船合同范本中罗列了事先拟就的主要条款。为了便于商定租船合同的双方通过函电对范本中所列条款进行删减、修改和补充,每一租船合同范本都为范本的名称规定了代码,为每一条款编了代号,并在每一行文字前(或后)编了行次的顺号。这样在洽定租船合同的过程中,只须在函电中列明所选用的范本的代码、指明对第×款第×行的内容增、删、改的意见,就能较快地拟就双方所同意的条款。虽然采用租船合同范本可以极大地方便租船合同条款的拟订,但是由于这些范本多数是由船舶所有人一方或代表船舶所有人一方利益的某些航运垄断集团单方面制定的,许多条款都不会对承租人一方有利,这是在选用租船合同范本时不能不考虑的问题。租船合同范本的种类很多,标准航次租船合同代表范本金康(GENCON),定期租船合同代表范本有纽约土产(NYPE),光船租船合同代表范本有光租(BARECON)。
❸ 船舶出租的税收问题
1、营业税: 单位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在缴纳营业税同时,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 3、印花税: 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4、企业所得税: (1)如果企业属于核定征收方式,应将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企业属于查账征收方式,租金收入结转到利润中,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❹ 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其使用一定时期的运输方式是( )。
C
答案解析:
[解析]
国际货物运输以海洋运输为主,海洋运输分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其中租船运输又分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定期租船是以时间为基础的租赁船舶方式,即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
❺ 我想知道哪里有提供船舶租赁的公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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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起重船,浮吊船,锚艇招租
出 租、出 售50吨、150吨,300吨起重船,锚艇。电联:1376.3838.373郑
❼ 船舶租赁的特点
船舶租赁是通过租船市场(Chartering market)进行的。在租船市场上,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的供给方,而承租人则是船舶的需求方。在当今时代,双方当事人从事的租船业务,大多数是通过电话、电传、电报或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洽谈的。在国际租船市场上,租船交�分重要的作用。正式的租船合同实际是合同已经成立后才开始编制的。双方签认的订租确认书实质就是一份供双方履行的简式的租船合同。签认订租确认书后,船东按照已达成协议的内容编制正式的租船合同,通过租船经纪人送交承租人审核。如果租船人对编制的合同没有什么异议,就可签字。
❽ 本人需要一份浮吊船租借合同范本,不知哪里能找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需要量,必须根据经营规模和生产任务、结合长远规划进行核定,并根据资金、物资等客观条件进行安排,力求用最小的投资,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单位根据集团授权批准制度和职务分离控制的要求,进一步建全以下管理制度。
1、部门负责制与岗位责任制。
2、安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3、科技档案和统计制度。
4、验收交接制度。
5、定期清查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所属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集团所属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完成任期内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编制固定资产购置、建设与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论证,制定固定资产操作规程和保养维修制度。监督并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3、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交付、拆除、报废清理等工作,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提出申请报告,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参加固定资产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
5、负责建设改造项目的询价和招标工作,审核并经批准后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必要时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固定资产购置、建设与改造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来源。
2、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出租、报废和计提折旧等账务处理事项。有效运用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种动态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功能。
3、参加固定资产资产的项目招标、验收、转让、出租、报废审批、评估等管理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保证账、卡、物相符。
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工作。
第八条 使用部门的职责
1、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严格遵守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与维修保养制度,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完好。
2、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加强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做好固定资产使用台账的登记与统计工作。
3、根据资产的使用状况和生产管理的需要,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增减、修理、调拨、报废等意见,并经批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出售、变卖、拆除、报废固定资产。
4、参加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等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进行审计评价,促进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制约,纠正错弊。
2、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购置、调拨、报废、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等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
3、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形资产。
下列资产无论价值大小,均不属于固定资产:
1、工属具及替换性质的资产:如电锤、千斤顶、抓斗、漏斗、吊架、托架、撑架、钩具、轮胎、设备零部件等。
2、周转性质的资产:如网络、蓬布、施工脚手架、钢丝绳等。
3、工具材料性质的资产:如专用工具、卡具、模具、仪器仪表等。
4、家具性质的资产:如各种办公桌椅、柜、橱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大类:经营用、非经营用、未使用、不需要。
1、经营用固定资产: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
(1) 运输船舶:用于运输生产的各种船舶。
(2) 辅助船舶:指各种辅助船舶,如港作拖轮、港作驳船、供应船、监督船、消防船、引水船、交通船、污油污水处理船等。
(3) 运输车辆:用于运输生产的各种车辆。
(4) 辅助车辆:指企业的油罐车、交通车、公务车等各种辅助车辆。
(5) 装卸机械:用于装卸作业的各种机械和设备,包括起重船、浮吊和煤、矿、粮等作业专用的装卸设备。
(6) 港务设施:指港口用于港务管理方面的各项固定资产。如:各种码头、 船、防洪堤、浮筒、驳岸、信号台、航标、船闸等水工建筑,港区道路、铁路专用线、围墙、灯塔、水塔、输电线路等。
(7) 库场设施:用于货物堆存业务的各种仓库和堆场,包括仓库内的升降设备等。
(8) 通讯设施:用于通信、导航方面的各种固定资产。
(9) 机器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性能或形态的各种工作机器及设备。
(10) 房屋:指生产、管理上所使用的各种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11) 建筑物:除房屋、港务设施、库场设施、职工住宅以外的各种建筑物。
(12) 电子计算机:指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自动加工处理的电子设备,包括UPS不间断电源、随机购入不单独计价的软件等。
(13) 土地:指过去按规定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14) 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种固定资产。如职工住宅,学校、食堂、浴室、疗养院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3、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正式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停止使用或暂时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现在和今后都不需要使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计价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建设与改造固定资产项目,必须按照《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列入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实施,没有计划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建设与改造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在符合合同、设计要求、主要技术档案确认齐全下方可进行资产交接。
第十五条 购置、建设与改造完工、调入等新增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经资产使用等部门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填制“固定资产动态单”,同时,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采用历史成本,即以购建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对不同来源的资产,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增值税、进口关税、代理费等作为入账价值。如收到税务机关按政策退还的增值税款,作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1)、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征地支付的补偿费用,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补偿费用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成本。
(2)、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3)、在建工程项目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取得的营运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帐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4、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但合同或协议协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的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计其价值,减去该项资产按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7、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增加该资产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改建等改良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8、经批准,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集团总部之间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调入单位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入账。
9、下列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1、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
4、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取得的固定资产
6、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
第十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其入账价值。除下列情况外:
1、 根据规定,需对固定资产重新评估入账的。
2、 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3、 固定资产的部分拆除。
4、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固定资产的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加强检查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编制固定资产的月度、年度检修计划。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维修、保养的材料、工时、费用定额,并加强考核,努力降低修理成本。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固定资产除外:
1、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 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3、 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4、 融资租赁出租的固定资产。
5、 处于改、扩建过程而停用转入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
6、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7、 按规定单独作价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1、固定生产的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明细表”实施(见附表)。
2、购入非全新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实际状态,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或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其折旧年限。
3、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重新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后计提折旧。
4、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将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已计提折旧、已计提减值准备,以及按照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年折旧额。
5、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调拨或有偿转让的资产,转入单位均按转出单位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6、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必须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港务财务[2006]013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减值认定和减值损失确定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已满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严重,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2、虽未满使用年限,但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技术落后,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3、因改造、扩建工程及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
4、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更新换代或应予淘汰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大型装卸机械的报废处理必须上报集团审批(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经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报备手续。财务部门据此填制“固定资产动态单”,同时,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并注销“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报废资产处理流程、方法。处置收入必须及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登记簿”,记录被处置资产的名称、型号、原值、净值、批准处置日期、处置方式、存放地点、处置日期,以及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变价收入和接受单位等内容。
第三十条 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可按照先集团内后集团外的原则调拨:
1、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集团总部与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可办理固定资产无偿划拨手续。
2、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集团总部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各全资子公司之间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实行有偿转让。
3、各单位固定资产调拨给非全资子公司、集团以外的公司,应按评估价实行有偿转让。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不予评估。
第三十一条 码头、库场设施、主要装卸机械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分公司对外出租上述固定资产,必须报集团审批。全资子公司出租上述固定资产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出租固定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全资子公司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期办理租费结算手续,到期必须收回或重新签订合同、协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办法按“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必须报集团审批。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对外担保必须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港务财发[2006]0154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出租、对外投资、捐赠,由资产处置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有(无)偿交接记录”,经双方签证盖章后,由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动态单”,同时,办理账务处理和销卡手续。
各单位固定资产内部使用部门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经双方交接签收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账转卡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半年度中报、年度会计决算报告的真实、完整、正确,各单位必须在半年末和年末进行财产清查。清查工作应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亲自负责,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等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全面清点实物,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技术状况。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提供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清单。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按照“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原则,共同进行现场盘点。盘点完毕后:
1、由资产清查小组向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提交清查报告,说明资产盘点情况、资产运行状况;对盘盈、盘亏毁损等问题,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2、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关于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情况及处理意见,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理。
3、财务部门按照批准后的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账实不符,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经营生产的企业,应追究企业领导人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对玩忽职守,违反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总裁签发之日起执行。
❾ 船舶融资租赁和船舶普通租赁有何区别
作为光船租赁合同一种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购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我国《海商法》第154条明确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购合同有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并不享有该项权利,至于船舶期末的归属仅是出于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并不当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而且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出于税收角度考虑,并不承认定有期末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条款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而认其为买卖合同。从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方式来看,在租购交易中,只涉及一个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或当时,出租人并不拥有承租人所选择的船舶的所有权,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向第三方购买,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不能将期末船舶的归属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要素,而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要件来看待。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的取得固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但不能就此以偏盖全,而认为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船舶所有权,对很多承租人而言,选择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一是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种船或新船,二是可以免受巨大的资金压力,将租期定的长一些,这样能使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被接受,而且避免了船价波动,以及租金汇兑的风险,三是可以间接享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税收抵免。由于较长的租期,船舶在期末的残值其实并不为承租方看重,而且随着各国对船舶安全性的重视,船舶强制报废规定的出台,老龄船的优势已今不如昔,所以承租人所看重的只是船舶在一定期间的使用权,即通过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来得到自己选择和满意的船舶的使用权,这正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二字的含义所在。
最能体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这一手段来获得船舶使用权的,便是回租合同,亦称售后回租,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说来就是,船公司首先将船舶卖于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整个交易过程,只需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即可,很明显,交易过程中的卖方与承租人合二为一,出租方不必再与另外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在回租合同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的功能表现的更为突出,船公司将船舶售与融资租赁公司,首先盘活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经营更为顺畅,而后又将船舶租回,使其航运业务未受任何影响。而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船公司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不仅可收回融资成本,还可获得可观的利润。这时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完全成为船公司资本运营的工具。从更深一层的意义上来说,通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债权手段,船舶所有权的地位被弱化了。
总之,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既要从其融资的实质区别于具有传统财产租赁性质船舶光租合同,又要避免以偏盖全将其归为光租合同特殊形式的租购合同,而忽视其租赁意义所在。只有从融资、融物两方面去把握,才能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海商合同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实践当中,从主体上区分两类合同,虽非百分百的准确,但仍不失为一种简单易行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