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出租车异地营运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道路运输证,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营运资格:
(一)自行拆卸、调整、改装计价器的;
(二)不使用或者转让、转借、伪造、涂改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
(三)超出批准经营区域营运的。
(1)出租车罚款扩展阅读: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② 北京市出租汽车处罚条例
这里有一份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你可以参考一下,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法律法规,见一斑而知全豹。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81128
【实施日期】 19990101
1998年10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
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间称经营者)
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
、用户,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
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
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
间收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
区、千山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
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
检查和监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
的管理工作,市、县(含海城市,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
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
检查和监督。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公共交通事业的需
要,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数量、停车场、乘降点等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采取招标、拍卖
、定价出售等方式有偿出让和转让。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价格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
定统一制定。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
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维护乘客、用户
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
【章名】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运、安全等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员;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与经营方案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地常住户籍;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四)有经培训取得的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资格;
(五)有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服务企业
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证明。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地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四)经培训取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职业资格或准驾证。
第十二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第九条第(一)、第
(二)、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需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
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所、场地的资料;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30日内,根据鞍
山市市区和县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
核准的,发给许可文件;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核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
,应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文件,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
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具有专用号段的车辆号牌、计价器检定等手续
并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经营者凭上述证件,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营运证或道路运输
证及服务标志后,方可营业。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经营者聘用驾驶员须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条件,并到客
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并办理服务卡。
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聘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对经营者资质每年复审一次,经
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者因故歇业,应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
,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培训,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统一验收。
【章名】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 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营运管理、服务规范、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二)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营运价格,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
票据,客运车费中含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
德教育和规范服务培训;
(四)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并协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
客投诉;
(五)按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税、费;
(六)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
(七)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车辆的年
度审验;
(八)执行客运出租管理机构协调营运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
辆完成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交给无准驾证或者准驾证被暂扣的人员驾
驶;
(二)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改作非
营业车辆;
(三)更换或者转让客运服务车辆应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交通肇事车辆在事故处理期间不得更换或者转
让;
(四)客运服务车辆连续停业10天以上,须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
构办理停业手续,交存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行车执照,停业期满办理复
业手续,停业期间不得营业;
(五)客运服务车辆退出营业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
续。
【章名】 第四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实行招手停车、预订供车和站点租乘
等方式。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为乘客提供安全、迅速、准点、方便、舒适的服
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第二十二条 客运服务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张贴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标志,并保持清晰、有效
;
(二)小客车车顶安装规定式样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标志灯与示
宽灯同步开启;
(三)两侧车门标明企业名称,个体车标明所在区、街名称和个体出
租字样;
(四)车厢规定位置张贴租价标准、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五)车内规定位置装置标明企业名称、车号、驾驶员服务号码和附
有照片的服务卡以及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
(六)小客车按规定位置安装计价器;
(七)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卫生,无异味;
(八)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二十三条 客运服务车辆装置的计价器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周
期检定,并取得合格证。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准营运。
计价器丢失、损坏、失准的车辆不准营运。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准驾证,并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服
务卡;
(二)服饰整洁、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四)遵守营业站、乘降点管理规定,服从调派和管理,上下乘客按
规定停车;
(五)按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六)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得议价或以任
何方式超过价格标准收费;
(七)按实收车费金额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车费票据;
(八)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及时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及时
上交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九)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按规定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准驾证的年度审验;
(十一)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
凝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有下列
行为之一者属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
的;
(二)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三)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到危险物品;
(二)不乱扔废弃物,不污损车辆;
(三)不得提出使加驾驶员违反本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精神病患者,酒后失控者乘车须有人监护;
(五)按收费标准、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以及按规定由乘客承担
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专用票据的;
(三)租乘车辆在基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遇有乘客需要出城区或者夜间去冷僻地区时,客运服务
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
其所在的客运服务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停车场地、乘降站点,应符合城市
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城建、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共同设置,并负责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宾馆、饭店、医院等客流集散的
公共场所,应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和相应的停车场地,并由该单位或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中心地区和主要道路,应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
路交通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客运出租汽车乘降站点。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应对所有客运出租汽车和乘客开放
,做到有车必供、按序调派,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和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衣着整洁,规范服务;
(二)有车必供、按序派车,并且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
【章名】 第五章 车辆租赁
第三十五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建全车辆租赁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三)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使用税物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纳缴税、费。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服务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二)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三)营运证件和车辆号牌清晰、有效。
第三十七条 用户承租车辆,应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经营者可要求
用户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担保或者由具有代偿能力者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用户签
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户承租车辆,不得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营运活
动。
【章名】 第六章 检查与投诉
第四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检
查和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穿着识
别服装,佩戴稽查标志,出示证件。
第四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接待
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投诉者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
理机构投诉,并提供有关证据。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自接受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
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
被投诉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客运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经营者对其所属的从业人员有责令其接受调
查的义务。逾期不接受调查的,视为投诉属实,并按投诉内容追究经营者
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
当即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裁决,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章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责令改正,并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第(二)、(三)、(四)、(五
)项、第三十九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的第(一)、(二)、(三)、(四)、(六)
(八)项、第三十五条的第(一)、(二)、(三)、(四)项的,责令
改正,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部
分或者全部暂停营业10天以下;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的,除责令
补缴外,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可并处应缴额五倍以下罚款
;逾期三十日不缴纳的,责令其暂停营业;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十)项
的,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继续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
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期满仍不改正的,分别取消经营资格、
注销营运证、准驾证;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二)、(三)、(四)、(五
)、(七)、(八)项、第二十四条的第(一)、(二)、(四)、(七
)、(八)项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
)、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营业10天以下,暂扣准驾证5天
以上30天以下;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
款;损坏车辆及车骨设施的,责令其给予赔偿;
(九)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
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无证非法经营客运出租
汽车业务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扣押车辆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出具
扣押证明。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扣押车辆按照《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拍卖抵交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客运出租企业在30日内出现违反本条例条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车辆台次累计超过该企业车辆
总数5%的(不足20台的20台计算),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
其限期整改,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也可责令其部分
或全部车辆停业整顿3天至10天。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
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第四十七条 对客运服务单车在一年内出现不使用计价器、超标准收
费等违反本条例行为受到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受到暂停营业处罚累计达二
次的,责令其暂停营业10天以上30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经
营资格证,缴销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受到暂扣准驾证处罚累计达
三次的,缴销其准驾证。
被缴销准驾证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自缴销准驾证之日起二年内不
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业务。
第四十九条 对拒绝接受或阻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检查的,由客
运出租汽车管理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营业15天以下,暂扣准驾证20天以
下。
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五十条 凡受到责令暂停营业处罚的经营者,须按照客运出租汽车
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封存客运服务车辆。暂停营业期间继续运营的按本条
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凡被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缴销营运证或道路运
输证的经营者,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取消其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涉及公安、工商、税务、物价
、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
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开具省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
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③ 我是乘客就是刚刚我坐出租车的时候出租车违章罚款扣分需要我负责吗
不用,谁驾车谁负责,乘客无须负责,做为驾驶员,应该知道哪些行为是违章行为。
④ 中国运政黑出租车罚款多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黑出租车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 出租车拼客怎么罚款
1.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在追究经营者责任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如经营者一专个月内出现拒绝载客和属其他违章行为车辆台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20%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至七日。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内出现单车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营运号牌;
2.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追究驾驶员责任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3.对于拼客行为,《条例》规定“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并对违反者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⑥ 出租车拒载怎样处罚
现实困惑
杨某要打车从A地去B地,可是出租车司机觉得杨某要去的地方与他自己的家方向相反,他想拉一个与他家方向相同的客人以便拉完活儿后回家,便借故拒绝了杨某的乘车请求。出租车可以随意拒绝载客吗?
律师答疑
出租车司机无权拒绝杨某的合理运输要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有权拒载顾客: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出租车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况,即可视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旦有人拦车表示乘坐,即可视为承诺,此时运输合同成立,出租车司机即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随意拒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法理荟萃
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在旅客拦车承诺之后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其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⑦ 出租车超载一个按规定怎么处罚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7)出租车罚款扩展阅读:违规装载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 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研究发现,当汽车轴载超过标准载一倍时,行驶公路一次,相当于标准车辆行驶沥青路面256次,行驶水泥混凝土路面65536次,而且核定载重量越大的车辆,超载对公路的破坏越严重,目前我国监测到的车辆最大单后轴载重达24吨。这种车辆行驶水泥公路一次,相当于标准车辆行驶121万次。据专家介绍,1条设计使用15年的公路,如果行驶车辆超载1倍,其使用年限将缩短90%,即只能使用1年半。许多投入巨额资金建成的公路,由于超载车辆碾压,路面早早就出现龟裂、坑槽、沉陷、翻浆、车辙、桥梁铺装破碎、板体断裂等病害,每年都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维修。有关专家计算超载者每获利1000元,国家就相应损失6000元,还不算超载造成国家大量应收税费的流失。超载还大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由于超载,车辆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同时超载对公路造成破坏,使车辆行驶速度受到影响,一些超载车辆常常只能以一二十公里的时速爬行,大大影响了公路运输能力的发挥,降低了车辆运输效率
⑧ 出租车拒载怎么处罚
出租车拒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8)出租车罚款扩展阅读: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⑨ 出租车违停怎么罚款
答案:超市停车,一般交警看到会现场贴罚单,如果没有罚单,请看下周边是否有电子眼拍照,有些路段超时,会有管理员来收超时费。如果担心违章扣分,可以在下个月查询违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