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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廊式住宅效果图

发布时间: 2021-10-27 01:26:34

『壹』 什么叫跃廊式住宅

跃层式及跃廊式住宅采用小楼梯作为层间联系,从而克服了走廊式住宅层层设公共走道的缺点和局限性。
设户内楼梯而每户占两层的称为跃层式住宅;在户门外设两户或更多户合用小楼梯,每户只占一层的称为跃廊式住宅。由于公共走廊的减少,这类住宅常常会形成自己的独特立面形式。跃层式住宅有结构、设备管道较复杂,不适应中小户型布局等缺点,因此跃廊而不跃层的住宅即应运而生。例如,某些高层板式结构的住宅,每三层平面中只设一个外廊,从外廊层再设小楼梯服务上层和下层的住户;一个小楼梯服务两户,每户只占一层;套型不大,上下厨卫管道对齐,面积比跃层式经济。
目前,国内的高层板式住宅楼多采用一种住宅单元才一种楼(电)梯单元组合多种建筑平面,形成住宅街坊。住宅内的小楼梯服务于两户。楼(电)梯单元为两层高,节省了一层楼板。由于采用外廊跃层式设计手法,大大增加了电梯服务的户数,经济实用。

『贰』 跃廊式住宅户门到小楼梯一段的距离为什么用水平投影长度1.5倍计算

可参照防火规范表5.5.17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表5.5.17的规定增加5m。注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表5.5.17及注1 的规定增加 25%。

『叁』 高层住宅安全疏散,在跃层的时候需要设2个安全口吗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肆』 什么叫跃廊式住宅有什么特点

跃廊式住宅的定义: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跃层式及跃廊式住宅采用小楼梯作为层间联系,从而克服了走廊式住宅层层设公共走道的缺点和局限性。
跃廊式住宅的特点:
克服了住宅层层设公共走道的缺点,设户内楼梯而每户占两层的称为跃层式住宅;在户门外设两户或更多户合用小楼梯,每户只占一层的称为跃廊式住宅。由于公共走廊的减少,这类住宅常常会形成自己的独特立面形式。跃层式住宅有结构、设备管道较复杂,不适应中小户型布局等缺点,因此跃廊而不跃层的住宅即应运而生。例如,某些高层板式结构的住宅,每三层平面中只设一个外廊,从外廊层再设小楼梯服务上层和下层的住户;一个小楼梯服务两户,每户只占一层;套型不大,上下厨卫管道对齐,面积比跃层式经济。
目前,国内的高层板式住宅楼多采用一种住宅单元才一种楼(电)梯单元组合多种建筑平面,形成住宅街坊。住宅内的小楼梯服务于两户。楼(电)梯单元为两层高,节省了一层楼板。由于采用外廊跃层式设计手法,大大增加了电梯服务的户数,经济实用。

『伍』 跃廊式住宅小楼梯一段的距离指的是户门到小楼梯的距离吗

可参照防火规范表5.5.17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表5.5.17的规定增加5m。注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表5.5.17及注1
的规定增加
25%。

『陆』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有哪些要求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干表2-14的规定。

【3标§】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表2-14

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2-14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柒』 高层建筑裙房是怎么界定的

高层建筑裙房界定标准: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过;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国标GB50045-95》规定: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筏形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时,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应大于裙房基础的埋深至少2m。地面以下沉降缝的缝隙应用粗砂填实。

2、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不设置沉降缝时,宜在裙房一侧设置用于控制沉降差的后浇带,当沉降实测值和计算确定的后期沉降差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后浇带混凝土浇筑。

(7)跃廊式住宅效果图扩展阅读

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4m;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国标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

裙房主要用于商业和公共服务,如设置商场、停车场、休息娱乐场所等,不是高层建筑所必须的,一般在经济繁华区,人口密集区设置,裙房区用于商业,价格较高层居住区要贵,高层区用于居住。

根据裙房与主体建筑的关系,并结合基地条件与裙房的功能要求,平面布置中常有以下几种组合方式。

基座式裙房

这是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基座式裙房将高层建筑公共用房集中于底部,并扩大柱网形成基座。其优点是在建筑红线范围内利用低矮的裙房尽量布满基地,以保证裙房拥有更多的建筑面积,即使高层主体建筑与邻近建筑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又使高层建筑的临街面与街道环境景观取得协调统一。

毗邻式裙房

当裙房占地面积较大时,按高层建筑防火规范,主体建筑四周至少在一个长边内不能扩建裙房。这时常将主体建筑与裙房的某一个型或角落相连,以使塔楼靠近消防车道,形成毗邻式组合便于火灾扑救。

『捌』 什么是跃式楼 跃式楼图片 跃式楼装修效果图 跃廊式住宅

  1. 跃层式住宅是近年来推广的一种新颖的住宅建筑形式。在东南沿海的广东、福建的一些开放城市建设较多。这类住宅的特点是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层,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它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布置,上下层之间的交通不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用小楼梯联接。

  2. 跃层式住宅的优点是每户都有较大的采光面,通风较好,户内居住面积和辅助面积较大,布局紧凑,功能明确,相互干扰较小。

  3. 跃式楼也是两层的层高,也有一个楼梯上到二层,但和复式楼最大的区别就是没有那个从一楼直通二楼顶的。


『玖』 两单元11层住宅楼顶能否不设消防通道

[B]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的规定。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医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它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它 40 20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个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 6.1.9的规定。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道净宽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医院 1.30 1.40 1.50 [B]居住建筑 1.10 [B]1.20 1.30其它 1.20 1.30 1.40[/B]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 6.1.1.条第 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屋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的规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表6.2.9 高层建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医院病房楼 1.30 居住建筑 1.10 其它建筑 1.20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