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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屋租赁

发布时间: 2021-10-26 04:41:54

Ⅰ 在天津公产房可以出租吗可以办房屋租赁备案吗外地学生怎样办理

共产房按说是不让对外出租的,现在很多都是对外出租,以亲戚的名义。房屋租赁备案不行,的死有产权才可以。

Ⅱ 哪些房屋属于公房租赁

一、其公共产权住房、国有住房,在国外又叫做公共住宅、公营性质的住宅。回主要由本地的政府答建设而成,可以向当地城市的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公共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二、其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公产房与私产房的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1、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2、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们全部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3、公产房是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Ⅲ 天津市公产房出租

您这都是听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台确切的文件说以后产权可以变更,而且一般公租房选址是市里选好的,不会拆迁

Ⅳ 我有一套公产房,我可以向外出租吗

公产房本身就是房管局的房子出租给个人用,房管局规定不允许转租。你要是想出租的话,别让别人知道你的房子是出租的可以,就说是家里亲戚借住。但是有风险,如果敢上个混人租在那不走了,可就麻烦了。最好是把公产房的产权买下来,花不了多少钱,这样可以一劳永益

Ⅳ 公房可以出租吗

公房可以出租。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限价房是保障房的一种,其上市有着特殊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已购限价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因此,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公房可以出租并且出售。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Ⅵ 公租房与公产房有什么区别

公产房是单位为了解决员工住宿问题免费或小金额收费租给员工使用的
公租房是国家政府针对低保户和外来打工人员住宿问题提供的低于市场租房价格的房子。
两个概念。

Ⅶ 公产房承租人范围

你最好还是去。管理房产。和法律处。去问问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别给以后。有麻烦。

Ⅷ 公产房出租需要交税吗

公产房出租是需要交税的;
所谓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Ⅸ 公产房承租权相关法律

共有三部相关法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统一规范租赁关系,而没有特别区分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就是明证。有的认为公房承租权是一种物权,甚至可以类似所有权。

公房承租权人可以有购买请求权,即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房的权利,在承租权人死亡时,其同住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属可以成为承租人,继续享有公房承租权的特殊地位或资格。

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公房的承租权的分割如为如下三类: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对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9)公产房屋租赁扩展阅读:

出租人和承租人间是通过公房租赁合同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的,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交付标准租金,出租人要负担房屋的维修养护责任。

在出租人不具备公房承租条件时,必须及时腾退。此一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争议无法正常解决时,完全可以作为法律纠纷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此前的资格问题,即公房产权单位根据职工的职级、工作年限甚至家庭人口等具体情况,来确定职工的承租资格和顺位,这一内部福利关系是不受民事法律救济的,如果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加以解决。其次,也具有物权的性质。

一方面,承租权不仅仅是债权法意义上的承租关系,其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低价承租和期待利益),一是低价承租的利益,此与正常的租赁关系不同,公房承租人交付的标准租金由政府规定,远远低于市场租金,也达不到成本租金,包含了由政府或产权单位代为负担的意味。

二是其往往包含了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房的请求权,只要是可售公房,承租权人一般就可以享有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承租公房的期待权,从而获得房屋市场价与成本价这一象征性费用的差额。另一方面,承租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比如,承租权人死亡后,其子女并非都可成为承租人,必须基于一定的身份和户籍要求(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情况下,如遇拆迁,只补偿承租权人,并不当然补偿其他非承租权人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