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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的例子

发布时间: 2021-10-25 00:49:25

1. 房产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房产纠纷的产生原因
分析目前产生的大量房产纠纷,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是内房屋产权纠纷。主容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是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是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是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六是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是房屋拆迁纠纷。

2. 住宅权属于公民的什么权

1、住宅权属于人身权,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个人家庭财产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进行,有的公民还要在住宅中进行社会性的工作和劳动。

3、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3. 以一间房子为例,说明什么叫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假如你租用了这间房子,占有权就是:你付了该付的费用,你就有权在租用期中占有这间房子,使用这间房子;房子的原主有权利用这间房子对你实行收益权,但房子的最终处分全归房主所有,他(她)有权卖房,租出等权力

4. 住宅权的解释

住宅权(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称适宜或充分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住宅权是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居住权有严格的区别,后者仅指对某一不动产空间的使用权。

5. 住宅权中住宅的范围

住宅权,又称适宜或充分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住宅权是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居住权有严格的区别,后者仅指对某一不动产空间的使用权。
住宾馆也算享有住宅权,付了钱,你就享受了这个权利。

6. 住宅权的住宅权简介

住宅权(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称适宜或充分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住宅权是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居住权有严格的区别,后者仅指对某一不动产空间的使用权。

7. 房屋的权属分类有哪些

1、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2、房改房。房改房产权证基本可分为两种: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证(下简称成本价)和按标准价购买的产权证(下简称标准价)。
(1)成本价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就可处置,但该房屋不能办理赠与,在收益权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按照现行的规定,成本价的产权人可选择两种收益方式:1.直接上市进行交易,由购买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照这种方式的话,房屋售价每平方米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产权人要和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具体是每平方米在4000至5000元的部分,80%归个人所有,20%归原产权单位所有;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50%归个人,50%归原产权单位。2.产权人先将成本价房变为商品房然后再上市交易,具体操作是由评估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市场评估价的1-3%到房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再凭补交手续到房管局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这样,成本价产权证就变成商品房产权证了,这种情况下,售房款除税费外,收益全部归产权人所有。
(2)标准价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权归产权人所有,而在处置权和收益权上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了,标准价的房屋也不能赠与。首先,标准价的产权证只能说明产权人对该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拥有其中部分价值份额,产权人要想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后,售房款在扣除税。
3、经济适用房: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1-3%交纳。

8. 住宅权的介绍

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9. 住宅权中住宅的范围

参考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通用: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农村
4、对于农户房前屋后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具有使用权的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10.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昨天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件。一青年男子因索要赌债,午夜时分进入他人住宅,并与屋主人发生争斗,而被控此罪。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这样的罪名在司法实务上非常罕见,市第一法院 “好多年才能碰到一宗”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放
凌晨上门追赌债引发争斗
今年5月19日午夜0时刚过,艾某、邓某夫妇正准备睡觉。突然,从外面冲进来5个青年男子,领头的人叫肖某东。
肖某东和邓某原本相识,还经常在一起打牌,有时邓某身上钱不够,还向他借钱。案发当晚即5月18日晚上,肖某东给邓某去了电话,称晚上要上门拿钱。之后,他就和4个朋友一起,敲开了邓某的家门,进入了艾某和邓某夫妇的房间。
面对深夜来的不速之客,邓某的丈夫艾某拿起菜刀试图赶他们出去,于是双方发生争斗,艾某被打伤了。艾某和邓某遂向警方报案。19日下午,肖某东即被抓获归案。
为此,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肖某东提起公诉。
庭审时,肖某东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肖某东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他自己辩护说,他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钱才去艾某家的,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也构成犯罪,希望法庭能给自己从轻处理。
由于肖某东认罪,在征得公诉人和肖某东同意后,该案采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审判长表示,根据相应法律,采用这一审判形式,被告人可依法获得一定的从轻判决。
整个庭审用了不到20分钟即结束。审判长宣布,案件将择日宣判。
对话律师
为何这类案子如此少见?
据了解,虽然我国刑法中一直就有“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一罪名,但实际上法院以此罪名判刑的案例却少之又少。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双龙和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崇岳就有关此罪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制定此罪名是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
记者: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都能遇到未经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并引发争执的情况,而法院在这方面的案子特别少。请问“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个什么罪?
何双龙:非法侵入住宅罪,从刑法的条文来看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学理上的解释是指违背住宅使用人的意志,或者无法律依据,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第144条就规定了本罪:“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则予以延续:“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记者:在你看来,制定这个罪名的意图在哪里?
何双龙:从法理上探讨,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但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显然,我们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因为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干扰住宅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影响住宅内成员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甚至进而威胁其人身安全。
司法机关对该罪的追究有严苛限定
记者:为何这类案子如此少见呢?
吴崇岳:在法律规定上,我们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差别不大。但在司法实务上,我国司法机关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追究存在着太过严苛的自我限定。或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导致以这个罪名提起公诉的案子非常稀少。
西方国家出于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对个人住宅的保护非常严格。一般说来,如果未经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就涉嫌犯罪;如果在主人警告后仍不退出肯定会被控告,甚至主人有权开枪。
但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缺乏“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法治理念。这种传统演化到今天,就是我们司法机关对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为往往不予追究。你进入我的住宅,我赶都赶不出去,也很难得到法律的追究,除非是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或有其他严重后果才追究。
记者:非司法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务为名但又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手续擅自进入民宅,是否构成此罪?
何双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论是否为司法人员,非经法定程序并持法定凭据,无权进入公民的住宅。如强行进入,或拒绝退出,也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只不过,作为司法人员,如滥用职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要从重处罚,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需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