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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转租

发布时间: 2021-10-24 16:11:46

『壹』 承租人能否转租租赁物,转租有哪些法律后果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转租事宜的,承租人不得转租租赁物。违反合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贰』 有转租权的人将租赁物转租后收取租金未交给房东怎么办

合同到期房东无权收转让费。
房屋租赁到期后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通知房东终止租赁关系,并要求退还押金.房东收取你的转让费无法律依据。

按照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转让费是指在租赁期内,如果下家经营者希望获得店面经营权,向原经营者支付的一定转租费用。
转让费一般包含原经营者的装修费,杂费和其他相关成本。
店面转让不一定都有转让费,但多数转让费是一级转一级转下去。
转让费数额可以不告知房东,但新的租约合同必须房东、原经营者、下家经营者三方签订。
转让费也是市场火爆程度的重要表征。
影响转让费的主要因素:
1、原店面装修,即原经营者先期支出的装修费。
2、地段、店面知名度、品牌等经营环境。
3、原经营者的租约年限和店面可租赁年限,一般租约距离到期时间越短的,转让费越少。
4、对原经营者的一些补偿
5、其他附加费用(如带货转让的货款)

『叁』 承租的房屋如何转租

承租的房屋如何转租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承租的房屋可以转租吗”以及“承租的房屋如何转租”有了进一步认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不能擅自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非常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如果陷入租赁纠纷,最好及时求助于专业的房产律师,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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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承租人可以转租吗

现实问题

华某与冷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华某租赁冷某两室一厅房屋,租期为5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在出租了半年后,冷某被老邻居告知现在根本不是华某租住该房屋,华某已经将该房屋以1500元的价格转租给了别人。冷某找到华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遭到华某的拒绝,华某称双方签订合同的租期为5年,合同内并未约定不能转租,所以其有权继续租赁下去。那么,华某的说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虽然华某与冷某的租赁合同并未约定不能转租,但是华某的转租依然必须经过冷某的同意,现未经冷某同意就转租的行为,已经使得冷某拥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伍』 请问转租,转让和出租分别是什么意思

出租是将自己的财产出租与承租人的行为;转租是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承租的租赁物转租与第三人的行为;转让是将自己的财产以有价、无偿的方式将权利转让与他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租赁物的转租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凭物的保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