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南宁哪里的房子便宜
本来想回答的,没想到是18年的问题了,一年多了,哈哈,南宁通地铁后,现在的房价都不便宜,很多好的房源都掌握在买房子的人手上。
B. 武鸣农村户口,35岁在南宁工作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吗
可以的
购买步骤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C. 南宁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办
南宁二手房寻找该类房源的具体方式,共分为三种方式:
1、网络渠道:找房网,58,赶集,当地论坛等网络寻找(优势是信息量大,成本低;劣势是虚假房源多,良莠不齐);
2、中介机构:当地品牌中介机构或直接委托一家全国连锁的正规品牌中介机构办理(优势是房源真实有效,随时看房,还免费;劣势是需要花钱);
3、个人人脉资源:自己去找,或者熟人介绍(优势是对房源绝对了解,劣势是砍价难)。
D. 南宁拟出台二手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监管办法
3月29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法》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如下:
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
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进行下列房屋交易行为,实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一)交易当事人约定选择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行为;
(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的住房租赁行为。
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租赁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易资金,包括:
(一)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各种购房款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不包括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所购房屋贷款的资金、办理存量房买卖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在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试运行阶段,暂不提供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
(二)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包括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各种租赁资金。
第五条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归属应由交易当事人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账户不提取现金或转账,不收取手续费。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下设的房屋交易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包括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使用管理、统计监测、实现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等。
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八条开展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应当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并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与监管系统实现对接,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应当建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制度,与监管机构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协议,并接受监管部门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和资金划转流程
第一节 存量房买卖
第九条监管银行应当就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与交易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开设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账户开户人应为交易当事人,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
第十条存量房交易当事人除明确提出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外,应在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金额,通过监管系统进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阅签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风险告知书,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十一条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当事人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房屋交易基础信息,选择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事项及监管银行;
(二)交易当事人与监管银行签订房屋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开设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监管银行提供相应监管服务;
(三)约定监管的交易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四)监管银行收取存入的监管资金时,应当对监管系统传输的房屋交易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资金监管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五)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及监管系统推送的交易完成节点信息,将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结算账户,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完成。
第二节 住房租赁
第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并通过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及报送备案。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或转账,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第十三条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信息,本通知施行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1个月内开设监管账户,将监管账户的信息向监管机构报备,并在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第十五条应纳入监管的资金包括:
(一)支付周期超过三个月的租金及支付周期不超过三个月但交易当事人约定进行监管的租金;
(二)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周期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周期,其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
(三)超过月租金两倍的押金;
(四)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监管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登录监管系统填写住房租赁基础性信息,选择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事项及监管银行;
(二)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备。监管协议中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各项内容应与监管系统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三)当事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按约定将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存入监管账户。
(四)监管银行收取存入的监管资金时,应当对监管系统传输的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住房租赁基础性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资金监管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五)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第三章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银行可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划转监管资金,将结果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备:
(一)存量房买卖经协商终止交易,或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由交易当事人共同提出解除申请,监管银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终止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划转监管资金。
(二)存量房买卖交易完成,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未提出异议的,监管银行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解除。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交易终止的,当事人可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监管银行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四)其他符合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应当将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公示监管银行信息,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当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不定期对监管银行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提示,主动引导交易当事人办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并配合办理相关事项;房屋交易资金须由交易当事人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代当事人签署自愿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监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引导交易当事人书面签署自愿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该书面声明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备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收存、划转房屋交易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监管机构有权中止或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监管机构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曝光、诚信扣分、暂停网签备案资格、依照违法行为分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屋交易当事人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或者向监管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武鸣区、东盟经开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 现在南宁的二手房值得购买吗哪个区的升值空间比较大
如今南宁市的发展速度抄是非常快的,地铁的搭建,政策的扶持,都在加速着城市的发展,如果想要在南宁购买二手房进行投资,个人觉得五象新区或者江南区的升值空间比较大。
首先,五象新区作为南宁目前重点开发发展的片区,其发展空间是非常大的,日后南宁大型的CBD商圈、市政府的中心都将转移到五象新区,所以五象新区的升值是必定的。
其次,江南区在9月23日刚刚举行了以“邕江起源,活力江南”为主题的招商推介会,现场成功签约5个项目,涉及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现代旅游等领域,投资总额达19.97亿元。而且随着南宁火车南站落户江南区,云桂高铁将贯通东西,并且还有吴圩国际机场“空中走廊”联通世界,构筑了有铁路、航空、水运、公路等组成的立体交通网络组,使得江南区的箭筒区位优势日趋明显。
虽然江南区是老城区,但是正因为如此,目前江南区的二手房房价算是整个南宁市最低价,一旦上面的项目顺利完成落户,那整个江南区将完成一次质的变化。
F. 南宁公租房所需各种资料有哪些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原件);
2.身份证件、户口簿(核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原件);
4.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1)共同申请人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共同申请人除外)(核原件)。
(2)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原件)。
(3)已取得实物配租家庭申请续租时,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原共同申请人,属于上述第(1)点要求需要提供居住证的,可以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核原件)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供书面承诺(原件),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核原件)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续租时,新增加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共同申请人,属于上述第(1)点要求需要提供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居住证(核原件)。
公租房办理流程: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南宁本地宝,后台回复【公租房】,即可获取南宁公租房网上选房报名入口、公租房申请办理指南、审核申请进度查询、最新房源名单、公租房房源互换入口、最新公示名单、公租房退出办理入口等详细信息~
G. 南宁现在房价最低多少钱一平方
我是老南宁,这几年看来一般小区房你看是旧房还是新房,我说新房好了(非样板房回),基本都是2500~3000一平,这个价答位是西乡塘安吉那边的价位,南铁附近那个盛天国际的应该是3500加一平,每个区房价都很不一样。江南那边的房价偏低,兴宁区那边很多老房子新房子一般也是3000一平浮动,青秀区的房价最高(我家就是青秀区的,很清楚)平均4000一平以上,琅东更贵,但是接近会展中心那边比较偏了,房价又开始降了。总的来说,现在房价是中等偏高的。谢谢采纳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