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管井的产权吗。。。有就随便放。。没有,那就属于公共区域,要放可以,先通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❷ 楼道内管道井归谁所有权
楼内公共部分由住户共同所有,维护费分摊。
❸ 卫生间顶上下水管道的所有权是谁的
关于这个问题,是楼下的原因造成的,卫生间顶上上下水道的石油全这个问题应该大家会给你负责任的,毕竟是她家造成的原因
❹ 城市供水管道的所有权
这个问题需要自来水公司去调解!应该是没有权利的,应为那是人家买的!
❺ 求标准法律条文: 关于家中卫生间管道的归属问题,家中厕所中楼上用户落水管道因时间出现漏水问题,求解决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下水管道作为住户们共用的设施,如果被堵,所有住户有义务共同来解决,并共同承担费用。如果管道需要疏通、维修,相应楼层的住户有义务提供便利。
以下内容摘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参考案例:
http://epaper.ssrb.com.cn/html/2009-10/04/content_93952.htm
❻ 下水管在楼下的部分,产权归谁,由谁负责维修
并非只要毗邻而居,漏水问题就应由相邻方承担责任。相邻关系问题本质上为物权问题,所以应先行确认漏水设施的物权归属问题。
漏水原因主要有三类:
一是因开发商建房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应由该房屋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房屋内共有设施设备年久失修导致漏水;
三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修、改建、不当使用等原因导致漏水,应由相邻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各自责任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若证据证明是楼上住户水管爆裂导致唐阿姨家中财物受损,唐阿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以及维修产生的费用。
(6)楼层管道间所有权扩展阅读:
房屋质量问题种类繁多,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业主在购买时要注意选择资质良好的开发商,不仅对房屋情况要有基本了解,对开发商已建楼盘的质量和承建商资质做全面细致的了解,谨慎购房,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入住后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采取积极的态度与开发商、物业等积极沟通,但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包括购房各种书面凭证,如合同、发票以及能够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鉴定意见等等。
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❼ 卫生间顶部的下水道管的所有权属于谁我与楼上的有矛盾,我把他家下水道堵死违不违法
楼上的下水道属于公共设施,不属于任何个人。如果有矛盾,可以协商解决,堵下水道损害的是你楼上所有住户的利益,如果被发现,会受到大家的谴责。不违法,但是违反道德,损人不利已。
❽ 物权法中关于住房的楼顶的所有权问题是如何定义的
楼顶的归属权。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两部分
1、专有部分。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所购份额对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即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专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因建筑物结构上的相连性,专有权人在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的形成条件有两个:
(1)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栏,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相隔离。
(2)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以该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为判断标准
2、共有部分。这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等;
(2)共用部分,如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
(3)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间的隔墙等。